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网资料图)
法律“玲”距离:新《公司法》施行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有何弊端?
闵齐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实践中衍生出了众多现实问题。在认缴制下,投资者无需一次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这可能导致投资者缺乏责任意识,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虚化公司注册资本给市场交易带来巨大的风险。
由于注册流程简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注册公司,其中难免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漏洞,注册皮包公司来骗取资金,给普通的百姓带来了很大的鉴别难度。
增加合作方风险。当合作方或合作项目对资金的要求较高时,公司只认缴部分注册资本,这可能会让合作方对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产生疑虑,导致无法顺利合作。
法律“玲”距离: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有何完善?
新《公司法》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玲”距离: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须在五年内缴足,现有公司该如何应对?
闵齐双: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公司法领域的此次重大变革,充分利用好新《公司法》施行前这半年过渡期,及时对名下公司进行梳理、调整。
法律“玲”距离:新《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方面有何规定?
可以看出,相比较先前《公司法》在法定资本制范畴内所进行的渐进式改进,本次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具有实质性跨越。
法律“玲”距离:关于公司减资流程方面,新《公司法》有何特别规定?
闵齐双: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减资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当公司陷入亏损并且实际资产明显低于注册资本时,为了确保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相符,可以通过减资来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地反映其实际资本状况。同时新增了简易减资程序,该程序比一般的减资要简单,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也不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前偿债,只需要在报纸或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
此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还规定了简易减资不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通过以上减资制度的安排,既让公司的注册资本昭示出公司真实的信用状况、又不影响公司现有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安全。
【关于闵齐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深圳遗嘱库联合发起人,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副会长。
闵齐双律师执业三十余年,谙熟各项法律业务,对金融、企业合规、行政法、公司法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方向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工、农、中、建、交通、邮储、招商、平安等20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服务律师,多家基金公司(公募和私募)、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深圳罗湖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常年服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