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轮审议修改的新《公司法》终于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后共计266条,这266条法条更加规范了公司的行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更为细致地保护。
那么新《公司法》都有哪些变化
第一方面公司资本方面的新变化及影响
一、出资额必须五年内实缴到位
自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以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虽然降低了“入市”的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是由于股东只要认缴注册资本或股本即可,对于数额和期限不作要求,使得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注册资本非常高,出资期限较长的公司,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此次修订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最长认缴出资期限。有助于修正注册资本认缴制在使用中产生的弊端,促使股东投资时应当根据实际资金情况设置注册资本金,从而保障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合理预期,降低交易风险及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
二、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三、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催缴出资制度,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角度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规则,对于股东抽逃出资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具体内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仅保留了通知以及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删除了同意规则,也就是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需要将出售方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股东可直接出售股权。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别约定,股东应当遵守章程的约定。由于将手中认缴的股权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冤大头”是常见的逃避债务的手段。因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五、新增股份公司可发行无面额股和类别股
第二方面公司治理方面的新变化及影响
一、所有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新增第十条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将意味着除了董事长,其他参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离职的,则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条规定可以解决实务中,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法定代表人仍需要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问题。
二、法定代表人不再是天然的第一责任人
三、引入单层公司治理架构
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治理结构,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往往形同虚设,据此,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同时,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赋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选择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论是单层制、双层制还是混合制都可以自行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公司为单层治理架构,则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如公司为混合制治理架构,则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设定。
四、完善股东知情权范围
五、强化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新《公司法》细化了有关忠实义务在“关联交易”“谋求商业机会”及“同业竞争”这三个场景下的具体规定。在关联交易时,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增加了监事作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限制对象,规定董监高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就禁止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并完善了同业竞争的规定。其次,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化,增加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应负有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并同时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忠实义务指的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指的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最后,将清算义务人由原先的股东转变为董事。主要是实务中小股东往往不管理公司,也不掌握财务信息,因此都成了“冤大头”。而董事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更熟悉,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了解财务状况,因此就把清算责任转到了董事身上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