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提供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服务的说明》内容,现就我省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科目
6月11日
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
6月12日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报名条件
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4〕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专业界定详见附件3《专业对照表》),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相应考试。
(三)取得二级或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五)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名时在“级别”中选择“增设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属地报名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规定,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湖南省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湖南境内的考生报名,不接受外地考生报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省内考生原则上应按照“就地就近参加考试”选择所报考区。
四、资格审查
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照报考人员档案,或其所提供的材料,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严格核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核。
五、报名方式
报名流程。
(二)注意事项。
1.首次使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时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3.上传照片出现错误,可在报名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经审核工具审核后的电子照片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二部(长沙市湘府中路湖南人才大楼三楼)进行申请更换。
4.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及时下载打印《报名表》,报名截止后,网报平台不再提供打印服务。此表用于考后资格复核,务必妥善保管,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5.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6.报考人员须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报考订单确认前,报考信息可自行修改,报考订单一旦确认后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在确认前务必仔细核对照片、报考级别、科目等报考信息,确保填报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六、考试要求
(一)考试大纲。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
(二)成绩管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作答要求。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考试时应注意下述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考试用具。报考人员应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七、其他事项
(一)考场设置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考区承接能力统筹设置考点。具体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三)收费
缴费前请考生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核对报考信息,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在缴费成功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四)成绩复查
(五)疫情防控
(六)严肃考风考纪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2.《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3.专业对照表
4.资格复核注意事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4日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件2:
《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3:
专业对照表
分类
98-2004年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
选矿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微生物制药
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工程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
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
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
与仪器
精密仪器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工程管理
管理工程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
相近专业
航海技术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
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飞行器自动控制,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园林
观赏园艺
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其他
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
注: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附件4
资格复核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三、资格审查使用统一制发的《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五、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核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六、资格审查需把握的几点要求
(一)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22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22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22年6月11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二)持教育部门学历的,需查验以下材料:
(四)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3)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六)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用人单位需查验非全日制之前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附件5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
(二)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