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25期)

——2017年1月10日在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湛江市代市长王中丙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7〕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7〕1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17〕1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评三比情况的通报

湛府〔2017〕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7〕2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在“丰永2号”

险情处置过程中快速反应和表现突出的通报

湛府办〔2017〕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7〕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7〕1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的公告(第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公〔2017〕26号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湛部规〔2017〕00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部规〔2017〕003号

关于发布《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的通告

湛部规〔2017〕005号

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通知

湛部规〔2017〕006号

湛江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部规〔2017〕008号

湛江市市长王中丙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年及本届政府任期工作回顾

2016年,是湛江“十三五”良好开局之年。我们在中共湛江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聚力“三大抓手”,坚守“两条底线”,敢于担当,实干作为,实现经济运行稳中有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较好完成市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过去一年,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全面动工,湛江成为我国新兴的现代钢铁产业基地,成为首批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国家编制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支持湛江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成功举办2016中国海博会、北部湾经合组织第九次成员大会,发起成立北部湾城市合作组织,全面启动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发展,全国沿海沿边地区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湛江中心城市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三去一降一补”有序开展。71家国有关停企业实现市场出清,12家国有特困企业脱困,淘汰落后小造纸产能1.82万吨;商品房去库存49.5万平方米;落实“营改增”和降费政策,下调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推进电力、价格等市场化改革,企业减负51.2亿元;28项农村电网、交通、供水等补短板重大工程启动实施。

现代临港工业格局加快形成。湛江钢铁一期工程全面建成试产,完成钢产量545万吨,实现产值155亿元,成为我市第4个产值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钢铁配套园区26个项目入园,盛宝科技、沪湛辅料等18个项目建成投产。石化园区入园项目10个。湛江晨鸣实现产值150.8亿元,增长22.6%,四期建成投产。大唐雷州电厂主体工程完成投资30亿元,占总投资的31%。产业集聚发展势头良好,全市产业园区签约项目83个,落地68个,投产35个,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1378.3亿元,增长16.7%;增加值385亿元,增长15.4%。湛江产转园规上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分别增长36%和21.8%。奋勇高新区17个项目动工,9个项目建成。

现代服务业升级发展。深入开展“十大扩消费行动”和质量提升行动。电子商务交易额705亿元,增长43%。成功拓展东北旅游市场,接待东北旅游团122个、游客1.17万人,“冬休来湛江”实现良好开局;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鹤地水库分别成为国家4A景区和水利风景区;全市旅游接待、旅游收入分别增长13.7%和28.6%。港口物流快速发展,全市港口吞吐量2.56亿吨,增长16.2%,其中湛江港集团吞吐量1.13亿吨,增长24.5%。民航旅客吞吐量155万人次,增长29%。商品房销售额264.2亿元,销售面积446.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31%和27.8%。体育、家政、养老服务蓬勃兴起,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现代农业稳健发展。制定实施雷州半岛现代农业发展、水利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三大规划。正大(湛江)现代农业300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建成,12万吨饲料项目投产。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一期投入运营。湖光农场纳入西城新区整体规划,5个镇场融合发展,垦地共建雷州半岛现代农业示范核心区。建立台风巨灾保险制度,开展政策性岭南特色水果种植保险。建成农田配套渠系322公里、高标准基本农田188万亩,新增粮食储备18万吨。加固海堤254公里,完成153宗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新建200吨以上钢质渔船72艘,累计达到162艘;5个市级区域性避风塘建成使用。

(三)坚定推进扩容提质,城镇发展有新变化。“三环四通”格局加快形成。交通建设完成投资88.1亿元。广湛高速官渡(互通)立交出口(二期)建成通车。东海岛铁路、黎湛铁路电气化改造完成投资过半;汕湛高速湛江段累计完成投资31亿元,占总投资42.7%。东雷高速全线施工。合湛高铁、玉湛高速、西城快线、高铁西站及其配套工程和调顺跨海大桥开工,湛江国际机场启动初勘与测量工作。徐闻港南山客货滚装码头、进港公路改扩建和湛徐高速徐闻港支线三大工程加快推进。湛江港宝满港区集装箱码头一期、30万吨级航道和湛江钢铁基地30万吨级码头通过验收,东海岛港区公共深水码头动工建设。改造国省道61.8公里,累计改造716.4公里,完成国省道“迎国检”任务;改造县道76.5公里,如期实现“3年改造300公里县道”目标;完成村道硬底化633公里。

城市扩容提质扎实推进。编制完成新型城镇化和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主城区完成赤坎“三民”路修缮改造,实现霞海码头功能腾退;广州湾大道南段全线贯通,体育北路西段等3条市政道路建成通车,世贸人行天桥动工,源珠路、南方路、海湾路等市政道路加快建设;建成滨湖公园12.6公里环湖绿道,银帆公园基本建成;数字化城管中心上线运行;强化“六乱”“两违”整治,拆除违法建设22.9万平方米,市区违法建设保持“零增量”;完成“三旧”改造1360亩。新城区建设有序展开,海东新区建成东城西路等9条道路,25公里海东快线全线通车;军港大道、湛江实验小学等15个项目动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获得国家2.3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完成三柏西等3条村庄整村搬迁,两条村农民公寓竣工。西城新区编制完成教育城、高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海岛中央商务区和千亩生态公园动工建设。

县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开启新局面。五个县城完成26条86公里道路“白改黑”,雷州建成人民公园和9.5公里西湖水库绿道,廉江建成8.4公里北部湾大道二期工程,吴川沿江大道、徐闻徐湛路改造竣工,遂溪建成商业新城和孔子文化城等项目。预计县域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9%和25%。

(四)坚定推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三个城市”建设有效推动城市转型。脚印城市建设成为2016年中国城市化优秀案例,320辆新能源公交车投入使用,市区新开公交线路12条,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实现全覆盖。建成万达广场、教育城等海绵城市示范小区。钢铁、炼化两大项目开展循环经济取得突破,奋勇高新区成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赤坎金沙湾“三个城市”样板区建设成效显著,垃圾“五分”深受欢迎,实现分类回收和集中处理。

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力度加大。PM2.5年均值降至26微克/立方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7%;城市供水水源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100%达标。主城区治水持续推进,建成绿塘河污水提升泵站,完成百蓬路和友谊路“水浸街”黑点整治。九洲江-鹤地水库流域治理纳入国家“水十条”项目储备库,小东江流域环境整治扎实推进。市区、廉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徐闻、遂溪、吴川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营,赤坎水质净化厂三期基本建成,黄坡等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使用。淘汰黄标车13749辆。更新造林10.3万亩,营建生态林3.05万亩。

(五)坚定推进共享发展,社会民生持续改善。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市财政社会民生投入308.67亿元,占公共预算支出80.5%。十件民生实事基本完成,十大民心工程推进实施。新增城镇就业7.8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7万人。市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建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提高6.5%,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8.8%,22100多名市直国资系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增加到131家。与13个省内外城市建立公积金合作关系。城乡居民低保月标准分别提高到490元和340元。建成保障房1572套,完成危房改造19515户。各级财政投入扶贫资金9.46亿元,实施精准扶贫项目12161个,74000多名扶贫对象如期脱贫。解决9个县(市、区)2000多条自然村150万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社会事业有新进步。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新院主体基本建成,市区新增床位1196张;建成114家公建民营村级卫生站;县镇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改革全覆盖,14间县级公立医院直管87间乡镇卫生院。市区新建扩建中小学校6所,新增学位10500个;完成18所薄弱普通高中改造。教育城海大寸金学院新校区和湛江幼儿师专一期建成使用,驻湛普通高校达到6所。湛江籍运动员李丽青勇夺第15届里约残奥会盲人柔道女子48公斤级冠军。成功举办全国水球、手球锦标赛和北部湾城市网球邀请赛,列为省足球试点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实现全覆盖。湛江作家黄康生荣获“第七届冰心散文奖”。湛江云媒成功上线。遂溪林雪平家庭被评为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雷州村民麦家福被评为“中国好人”。全面落实“两孩”政策,人口自然增长率11.37‰。外事侨务、港澳台、民族宗教、气象地震、人防海防、社会科学、妇女儿童、残疾人、地方志、老区等工作进一步加强。

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深入开展“飓风2016”等专项行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创建“平安细胞”,全市违法犯罪警情下降1.9%,市区“两抢”警情下降21.5%。建成121个镇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雷州禁毒重点地区整治成效明显。被评为全国“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城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连续8年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明厨亮灶”与网格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验分别在全国全省推广。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主城区应急供水系统建成使用。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积案化解成效明显。麻章区行政村基层组织重构试点走在全国前列。建立军地深度融合发展机制,军政军民关系团结融洽,第五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第六次荣获“省双拥模范城”称号。

各位代表!历经五年的拼搏奋斗,我们深感湛江振兴任重道远,推动湛江振兴务必勇于进,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聚焦“三大抓手”“两条底线”,精准发力、久久为功,稳中求进、加快发展。务必敢于闯,依靠改革破除藩篱、清除障碍,有效凝聚发展共识;依靠创新厚植优势、驱动发展,有效汇集要素资源,实现跨越发展。务必顺于势,坚定对接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开放发展;坚持区域协调、以市带县,实现均衡发展。务必敬于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而建”“为用而建”,尊重民意、改善民生,保障民利、惠民发展。务必勤于干,坚持把“干”作为一种责任、一个追求、一份光荣,勤勉努力、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实干发展。务必严于纪,严守纪律、严守规矩、严守法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亲而又清、干净干事,清廉用权、清正发展。

各位代表,五年风雨路,团结谱新篇。来之不易的发展成就,是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市干部群众团结拼搏的结果。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向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向驻湛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和政法干警,向所有关心支持湛江振兴发展的海内外友好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准、扎实、有效的举措,坚决克服纠正。

新一届政府任期奋斗目标及2017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新起点开始新发展,新长征承载新使命。新一届政府任期肩负人民过上幸福小康生活的美好期待,肩负国家和省寄予湛江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厚望重托。根据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未来五年市政府工作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聚焦产业强市,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坚持蓝色引领、“双化”驱动、市县并进、对接珠三角、联动北部湾,全力推进“三大抓手”,坚决守住“两条底线”,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改善民生,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

2017年是新一届政府履职施政的开局之年。今年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经济发展的主线,聚焦“三大抓手”“两条底线”,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着力构建创新型经济格局,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9%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港口吞吐量2.65亿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外贸进出口增长7%;实际利用外资增长3.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比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0%以上;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7‰以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

围绕上述目标,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扩大需求提振信心,全力实现经济增长预期。加强引导形成良好发展预期,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增强实体经济发展信心,全面汇聚稳定增长的正能量。

强化实体支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动资源要素有效集聚,支持企业坚守主业、做强主业,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实施质量强市工程,弘扬开拓创新、执着敬业的企业家精神,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扎实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企业锲而不舍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打造百年品牌、建设百年老店。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定“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市发展民营经济“40条”,推动民营经济主体增加、投资增长、发展增效。建成中小(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深入开展暖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改革,拆除显性和隐性门槛,引导民企、国企相互注资交叉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参与提供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用活用足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素质,进一步加快“个转企”“企上规”步伐,培育造就一批民营大型骨干企业。

强化项目落地扩大有效投资。年内安排重点项目172项,计划投资382.6亿元。加强项目建设进度预警与协调处置,深化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推行重点项目建设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坚决克服“前松后紧”现象,科学安排建设工期,确保签约项目快落地、动工项目快建设、建成项目快达产,加快形成实实在在的产能、就业和税收。注重发挥驻外商会的招商功能,深入实施“十百千”投资计划和“乡贤反哺工程”,支持新一代乡贤返湛投资兴业。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干部锻炼成长主战场,选派年轻干部常驻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城市,面向国际国内500强企业“点对点”精准招商。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尽快推出一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强化扶持引导释放消费潜力。全面实施“十大扩消费行动”,带动消费结构升级。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支持实体零售企业跨界融合、创新发展,通过线上线下互动,构建全渠道、跨领域、平台化发展新模式。落实电商物流与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改善农村消费环境。落实住房公积金普惠政策,满足干部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培育旅游、养老、文化等地产新业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光纤入户,建设高速宽带网络,扩大信息消费。面向东北、华北、西北“三北”市场,开展“一路向南看海”等旅游主题促销,扩大“冬休来湛江”旅游消费。推动文化与旅游、科技、金融、新媒体融合发展,发展文化产业,扩大文化消费。实施促进体育消费行动计划,打造“健康之都”“运动之城”。拓展汽车消费,壮大休闲、养老、家政等服务业态,活跃节假日消费市场。

强化优进优出稳定外贸增长。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税、信保和便利通关等扶持政策,提升产品技术标准、品牌质量,发展在岸、离岸服务外包,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和境内外展示贸易平台,深耕传统市场,拓展东盟、南亚、中东、非洲等“一带一路”新兴市场,扩大装备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企业申报进口贴息资金,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开辟更多外贸海运航线,大力发展集装箱、保税业务,加快东海岛、宝满口岸对外开放,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口岸,启动申报综合保税港区。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高水平产业体系。推进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和特困企业脱困。坚持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相结合,着力化解商铺、写字楼和县域商品房库存。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杠杆率达到4%的监管最低要求,有效降低企业负债率。推动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各类中介评估费用,降低企业用能、物流成本,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支持企业降低综合成本。盘活财政积淀资金,增加建设资金有效供给,推进实施34项农村电网、天然气管网和信息基础设施等民生短板项目。

深入实施工业强基工程。落实先进装备制造业培育工作方案,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壮大精品钢材、造船海工、机械装备、军工产品、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落实技改事后奖补政策,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家电、家具、水产加工、饲料、羽绒和制糖等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力支持湛江钢铁基地达产达效,推动1550mm冷轧工程全线投入运营。实施“钢铁带动工程”,推动钢铁配套园区10个项目建成投产。加快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投资50亿元。启动实施湛江晨鸣五期。推进冠豪高新二期、中国纸业白卡纸、京信电力、鹏尊能源、大唐雷州电厂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加快湛化集团搬迁,年内完成迁建投资3亿元。确定海滨船厂搬迁南三岛建设方案。

突出产业园区集聚发展。落实下放市直和区级工业园区的融资、项目、土地、创新、人才等管理权限,支持产业园区完善设施、引进项目、加快发展。加快建设钢铁、石化配套园区和中国物流湛江诚通综合物流园,推动湛江产转园扩能增效。鼓励赤坎、霞山、坡头、麻章和开发区建成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都市型工业,支持霞山华港工业小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雷州市与奋勇高新区共融共建,发展食品医药、装备制造、电子电器和新材料产业。集聚造纸产业链项目,加快麻章森工产业园建设。支持廉江产转园建设全国小家电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支持吴川产转园引入更多特色产业项目,规划建设湛江(吴川)空港经济区。支持建设徐闻特色农产品加工区,加快建设徐闻现代国际物流园。支持遂溪壮大食品产业,建设装备工业园。

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中央商务区,推进城市核心商圈和特色商贸街区提档升级;建设湛江展览中心,办好中国海博会、水博会、东盟农博会和湛江海洋周,举办滨海旅游、家电、水产和珍珠专业展会,壮大会展产业。实施大数据战略,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超高速无线局域网在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工业互联、城乡社区的推广应用,培育物联网、云计算产业,发展信息经济。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都市文化经济。加强金融保险业招商,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壮大金融服务业。发展冷链产业,完善城乡配送体系,规划建设初级农产品田头冷库和冷链物流园区,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支持湛江港建设区域性石油、铁矿石交易中心。加快实施滨海城市旅游“3844”工程,建设中国南方冬休基地和广东全域旅游示范区。有效整合海岛、海湾、海滩、海景、海风和海鲜优势资源,加快“五岛一湾”滨海旅游开发,建设特呈全域旅游岛和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规划引导硇洲岛旅游发展,提升发展湖光岩大旅游圈和金沙湾休闲旅游区,推动建设滨海旅游风情小镇,拓展滨海特色、半岛人文旅游,发展休闲、养生、康体旅游,开发邮轮、游艇旅游。深化区域旅游合作,创建“国家诚信旅游示范城市”。

(五)协调推进扩容提质,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着力推进城市治理方式创新。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提升城市规划和设计水平。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和“一张图”管理,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整合数字化城管与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信息资源,强化综合执法与大数据监管,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市政路灯和城市排水防涝智能控制系统。落实市区主干道、人行道机械清扫保洁。有效遏制“六乱”,坚决整治“两违”,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量”。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群众积极申报建房。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推行合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开展新一轮市区交通秩序整治。健全机制固化“创卫”成果,开展文明城市、县城、镇街、村居四级联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着力推进海东开发。完成南调路升级改造、海东快线绿化亮化等工程;加快建设体育路等7条道路;动工扩建海川快线。建成5公里综合管廊和污水收集管网一期,推进实施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动工建设海东公园。加快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海东医院等重点项目建设,动工建设湛江文化中心。完成黄伍村整村搬迁,力争三柏西、力竹兜村农民公寓搬迁入住。

着力推进海西提质。完成南方路等9条道路改扩建,升级改造东新路、海湾路等10条道路,动工建设银帆路等6条主次干道。改造赤坎“三民”路外立面和霞山观海长廊、延安路片区,建设霞山法式风情街二期。实施23个“三旧”改造项目,启动改造旧大天然、三星和调顺岛片区,有序推进城市修补与更新工作。实施西城组团规划,有序推进高铁新城周边和湖光快线、西城快线、政通路沿线开发。

做大做强县域特色经济。加快推进县域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鼓励各县(市)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主导产业,支持半岛北部的廉江、遂溪、吴川三县(市)做强家电、建材、食品、羽绒和滨海旅游产业;支持半岛南部的雷州、徐闻两县(市)立足特色资源,发展农海产品加工业和新能源、临港工业以及港口物流业,发展冬休度假、生态旅游、休闲养生、农业观光和历史人文旅游产业。支持县城干道改扩建,完善县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推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向县城和中心镇配置,推进县城扩容提质发展。支持中心镇盘活资源、引进项目,建设特色鲜明、产城融合的农业强镇、工业大镇、商贸重镇和旅游名镇。坚持户籍证、居住证“两证并行”,鼓励农业人口向县城、中心镇转移。

务实推进开放合作。加快建设“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推进北部湾城市群一体化,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卫计医疗、住房公积金和旅游互联互通,办好首届北部湾城运会,加快建设粤桂北部湾经济合作区。融入琼州海峡经济带,深化徐闻县与海口市经贸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共建海峡城市;联合开通海峡南北客运快船,完成港航资源整合,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发展壮大海峡经济。推动与珠三角交通快速连接,主动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深化与港澳台经贸合作。推进与东盟等“海丝”沿线国家城市缔结友好关系,支持企业走向东盟,建设奋勇高新区东盟产业园,全面提升与东盟合作水平。

(八)坚持绿色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深入推进“三个城市”建设。落实脚印城市建设八大行动计划,建成金沙湾风雨走廊;动工建设人民大道鼎盛路口立交;新增200辆新能源公交车、新开通公交线路6条;建成公交智能互动式电子站牌,申报建设公交都市。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加快海绵工程项目建设。全面推广金沙湾示范区经验,全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循环城市;落实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任务,支持产业园区创建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彻底清查、充分利用批而未供、闲置存量土地,拓宽用地空间,提高用地效率。继续推进赤坎金沙湾“三个城市”样板区建设。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实施蓝天保护、碧水重现、固废治理、绿化提升、宁静再造和市容环境六大工程。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深化空气质量达标治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全面淘汰黄标车。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十小”生产企业及生产项目,建设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全面落实“河长制”,完成43个治水项目,加快推进主城区治水,集中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开工建设屋山净化水质厂,如期实现主城区三年污水变清水目标。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推进九洲江-鹤地水库流域和小东江、鉴江、南渡河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映案件整改处置工作,全力解决环保突出问题。加强生态公共服务供给,建成东菊和东海岛生态公园,改造升级霞山儿童公园和瑞云湖公园,建设麻章体育公园和东山垌滨湖湿地。推进美丽海湾、生态岛礁和美丽海岸建设,有效保护湛江湾、海洋野生动物和候鸟资源,新增20个森林、湿地公园。扎实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完成生活垃圾处理“一县一场”项目建设,新增绿化美化乡村192条。

(九)牢记以人民为中心,全力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全力落实省十件民生实事,提高底线民生、扶贫济困、教育、基层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生态保护,提高防灾减灾、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水平。办成市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森林公园升级改造;建成赤坎世贸、观海路和霞山国贸三座人行天桥;完成霞山观海路南段升级改造;建成1000套保障房;市区新增1万个优质学位;完成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成8间二甲乡镇医院和500间公建民营村级卫生站;实施15间镇级敬老院改扩建,新增床位1500个;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完成赤坎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实施市十大民心工程。上半年动工建设西厅水厂,确保2018年上半年投入使用;启动人民大道等道路快速化改造;综合整治主城区22条河涌;动工建设湛江一中新校区;筹建广东医科大学新校区;基本完成市第一中医医院搬迁;动工建设市妇幼保健院海东新院;改造建设市公共卫生医院;改造人民大道南等9个地段人行道;实施中心镇通快速路工程,完成县道路面改造50公里、乡道升级改造100公里,建设农村硬底化公路500公里。

落实民生保障。全面落实“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扎实开展脱贫攻坚,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坚持就业优先,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落实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标准,扩大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范围。推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力争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以上养老床位。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筹建市救助管理站。

创新社会治理。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大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保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深化公安改革,加强公安“四项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持续开展平安创建,推动建设无毒村庄(社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加强“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法律援助工作。强化信访责任制,有效化解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整治风险点,管控危险源,深化道路交通、危化品、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快县(市、区)消防站建设。

各位代表!打铁还需自身硬。完成目标任务,加快湛江振兴,建设清廉、务实、高效政府是关键。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坚持以严的纪律、严的标准、严的举措建设勤廉双优政府。

第一,讲纪律,从严治政。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肃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推动构建亲而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注重源头防腐,持续纠正“四风”,加大对专项资金特别是扶贫惠农资金的监管,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二,讲法治,依法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行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全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以百姓感受为标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重点推进线上线下互动,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转型发展,打造便民高效的网上办事大厅。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引入第三方完善政府自媒体,推动政务更加阳光透明。

第三,讲奉献,实干勤政。坚持把强化落实、有效执行作为政府工作的生命线,严肃整治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强化督查督办,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确保政令“抵达终点”。坚持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相结合,开展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积极作为。全体公务员务必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在勤勉实干、振兴湛江的过程中实现理想抱负、成就出彩人生。

各位代表!事业靠打拼,发展凭实干。未来五年,我们将兑现承诺、不负厚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面对光荣而艰巨的发展重任,我们没有选择、没有退路,只有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实干大干,拼搏前行。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湛江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焕发砥砺奋进的昂扬斗志,阔步走向充满希望的美好明天!

名词解释

三大抓手、两条底线: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的主要举措,包括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及坚决守住生态环保和社会稳定两条底线。

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暖企服务月: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以服务企业发展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行动。

个转企、企上规:个体工商户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升级为规上企业。

一带一路:新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合作的重大战略,“一带”指丝绸之路经济带,“一路”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主线,指从供给侧入手,以满足需求为最终目的,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深化改革为根本途径,针对经济结构性问题而推进的改革。强调通过制度变革与完善,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以市场导向优化提升生产端生产能力,扩大有效供给,形成高质量、多层次的供给体系,使供给结构更加适应需求结构。其主要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和降成本、补短板,即“三去一降一补”。

营改增: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十大扩消费行动: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的行动方案》提出的城镇商品销售畅通行动、农村消费升级行动、居民住房改善行动、汽车消费促进行动、旅游休闲升级行动、康养家政服务扩容提质行动、教育文化信息消费创新行动、体育健身消费扩容行动、绿色消费壮大行动、消费环境改善和品质提升行动。

三环四通:市区成环、湾区成环、半岛成环,市外通高铁、县县通高速、镇村通快速、村村通公路。

国省道改造“迎国检”:为迎接国家交通运输部五年一次的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而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三民”路:赤坎区民族路、民权路、民生路。

“三旧”改造: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六乱:乱摆、乱停、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两违:违法建设、违法用地。

三个城市:脚印城市(即以人为本,公交优先、行人优先,街区充满活力的城市)、海绵城市(即城市水系统应对自然灾害具有良好的“弹性”,对雨水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漏、自然净化的城市)、循环城市(即经济社会发展融入自然生态、物质循环,实现资源再生、综合利用的城市)。

垃圾“五分”:垃圾分类、分袋、分放、分运、分责。

国家“水十条”: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十个方面的治水措施,包括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黄标车:贴有黄色环保标志的高污染排放车辆。

两学一做: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五岛一湾:特呈岛、南三岛、东海岛、硇洲岛、南屏岛、湛江港湾。

一县一港、一港一园:每个县(市)集中开发一个港口,配套建设一个临港产业园区。

航空百万工程:民航旅客吞吐量达100万人次/年。

主城区治水工程:湛江市主城区水系综合整治十年规划(2015-2025年)和三年实施计划(2015-2017年),具体目标是到2017年实现污水变清水,2020年清水变生态水,2025年生态水变直饮水。

截污纳管:是一项水污染处理工程,指污染源单位把污水截流纳入污水截污收集管系统进行集中处理。此种方法在城镇污水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具体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共同发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五大发展理念:指新发展理念,具体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双化”:指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等物质生产、服务部门和教育、文化、知识等精神产品生产、服务部门。

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多审合一:对建设、人防、气象、消防等施工图实施统一审查,设置统一对外的联合审批受理窗口与网上申报平台,对施工图审批实行一次申报、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集中反馈、统一发证的服务新模式。

多图联审:对企业投资的新改扩建房屋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卫生审查、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文件审查等审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又称公私合营模式,政府与私人组织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银行杠杆率:银行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的比例。

工业强基工程:《中国制造2025》提出的支撑制造强国建设的五大工程之一,是全面提升工业基础能力的专门工程。

“3844”工程:“3”即《湛江滨海城市旅游规划》三年行动计划,“8”即建设8大工程,“44”即44项重点工作任务。

湖光“双创圈”:坚持岛区合一、产城融合,以湖光片区为中心,以“南方海谷”启动区为切入点,依托东海岛产业和主城区公共服务,整合临港产业、驻湛高校、科研院所、土地资源等资源优势,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创新创业圈,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建设面向北部湾和东盟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

四众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

多规合一: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融合到一个区域上,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

土地“三权”分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二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两证并行: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具备条件的常住人口领取户籍证落户城镇,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领取居住证,梯次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多证合一:指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在商事登记部门“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五证同发、档案共享”基础上,只发放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赋予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全部功能。

“十小”生产企业: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河长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一县一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每个县要建设一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扶贫“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指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公安“四项建设”:指贯穿整个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作,指公安机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工作。

四个意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种形态:指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三重一大: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村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上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后,按规划实施建设。

第七条鼓励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是指区别于单家独户式住宅的多户村民集中建设居住的单元式住宅。

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雷州半岛特色元素,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建设。

第八条城市非农业人口(含华侨),除原为农业人口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以外,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二章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九条中心城区内的村民建房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在符合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中村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其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已纳入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应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如维修加固难以实施的,可以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申请重建。

(三)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村民建房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所需提交资料:

1.《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宅基地用地手续(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土部门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和宗地图中审核盖章);

4.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

5.属于危房的,提交危房鉴定报告书;属于改(扩)建加层的,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

(三)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00或1:500竣工测量图,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规划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竣工核实资料。

第三章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规划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符合村庄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宅基地用地手续(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土部门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和宗地图中审核盖章)、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携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1:200或1:500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章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建筑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村民建房建筑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经过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部分)设计图纸;

(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村民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

第十七条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公寓式住宅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的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批后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的规划批后管理。

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二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其建筑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村民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和《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一)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新建住宅。

(二)重建:指按原建筑的面积、层数进行建设。

(三)改(扩)建:指在原建筑基础上或不超出土地权属范围进行加层和加高等。

(四)维修加固:指在不改变原层数、原面积,对住宅进行结构加固。

第六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土地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居民建设住宅层数控制在6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联建基底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面宽达到30米以上的,控制在8层以下,高度不超过27米。世居居民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按原面积建设。

(三)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内外地台高差不超过0.3米。

(四)首层一律不准建阳台,二层以上外挑阳台不大于1.5米。

(五)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用地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天面、阳台、室内的污水应通过管排引入地下排污管道,不得露天排放。

(六)住宅屋顶应当建设坡屋顶,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雷州半岛特色元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

(七)临城市道路住宅退让,应当按《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八)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

第七条居民建设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居民建设住宅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湛江市居民建设住宅审批表》;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规划信用承诺书;

6.属于危房维修加固的,提交危房鉴定报告书;属于改(扩)建加层的,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世居居民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住宅需国土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居委会在《湛江市居民建设住宅审批表》和宗地图中审核盖章。

居民建设住宅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

房屋竣工后,居民填写《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00或1:500竣工测量图,中心城区内居民和中心城区外居民分别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九条已纳入近期旧城改造控制范围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居民住宅要按规划要求建设。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如维修加固难以实施的,可以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申请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第十条居民建设住宅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其建筑物。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鉴于王再华副市长已赴新疆负责援疆工作,现将原由王再华副市长分管或联系的工作调整如下:

欧先伟副市长:分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市场物业管理工作。

崔青副市长:分管经济与信息化、通信、电力、烟草专卖、经济协作工作;联系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其他不变。

2017年2月4日

为进一步抓好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助推湛江经济崛起,按照《2016年度湛江市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评三比”工作方案》,经各县(市、区)自查、专家核查、市领导率市直部门实地巡查并现场打分,综合专家核查评分和巡查打分后得出评分结果。现将2016年我市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评三比”结果通报如下:

第一名:廉江市政府

第二名:霞山区政府

第三名:吴川市政府

第四名:麻章区政府

第五名:赤坎区政府

第六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名:坡头区政府

第八名:遂溪县政府

第九名:雷州市政府

第十名:徐闻县政府

第十一名: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名: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希望在“三评三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努力开创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通过本次“三评三比”活动,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以园区建设为抓手,强化工业载体建设,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为湛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现将《湛江市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2017年2月6日

湛江市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6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以下简称内贸流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商务厅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坚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以创新转型为引领、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流通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推动内贸流通发展方式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流通主体公平竞争,全面提升我市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稳定运行、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内贸流通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流通业在全省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二、健全统一开放的内贸流通发展体系

(三)优化内贸流通网络布局。

构建“三环四通”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环北部湾交通枢纽中心、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打造环北部湾两小时经济生活圈。规划建设粤西城际轻轨和高铁站连接椹川大道的城市轻轨。提升对外通达能力,加快建设云浮至湛江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沈海高速开平至湛江段扩建工程、玉湛高速公路和环城高速南三岛大桥段,谋划建设粤西沿海高速公路。推进内部快速互联互通,加快建设东海岛至雷州高速公路、湛徐高速徐闻港支线、雷州半岛环岛一级公路,调顺跨海大桥、西城快线、廉江至湛江快速路等高快速路建设。加快建设湛江国际机场,在吴川谋划建设空港经济区,发展航空客运、货运、保税物流、机场购物等港区产业,打造综合性物流园区和粤西重要航空物流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列首位的为市牵头负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工作,下同)

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推动湛江与海南、泛珠三角、大西南各省区以及港澳地区的商贸物流设施的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构建畅通高效的骨干流通网络。支持内贸流通企业优化要素配置,充分利用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立体交通走廊优势,发挥港口城市的辐射引领作用,促进湛江内贸流通业协调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打造现代化的市场体系。(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促进城乡市场协同发展。统筹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功能和布局,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特色商贸集镇建设,提升乡镇商贸流通水平,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全力推进农村流通节点建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完善农村流通体系,整合农村电商、农资供销、邮政快递、远程教育中心等方面资源,大力建设农村地区商业网点,加大“快递下乡”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网络、农产品物流、快递物流配送、支付结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支撑和服务“三农”。推广农超、农批对接等农产品产销衔接方式,促进直购直销。加快构建由骨干网络、枢纽节点、配送终端构成的多层次物流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完善流通规划编制实施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内贸流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内容,做好流通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重点加强商业中心、商业街、中心城镇商业网点规划,涉及商业网点规划的应当充分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完善地市联动的跨区域流通设施规划编制协调机制和部门规划衔接机制,推动规划对接和政策联动,实现资源共享。(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基础性流通设施建设模式。探索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保障、建设、运营和监管新模,支持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设施等。改进市场化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城市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大型商业设施供给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避免盲目重复建设。谋划建设湛江综合保税区、徐闻港物流园区,加快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建设。(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大力发展冷链物流。编制我市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16-2020年),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结构布局,围绕农产品主要产地、批发市场、销区市场,依托重要交通枢纽节点规划建设冷链储运中心,建立健全系统化、信息化的城乡综合冷链物流网络,提高农产品冷链流通率。鼓励企业使用新型冷链物流装备和技术,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提高冷链物流服务专业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保障微利经营流通设施建设。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社区综合服务等商贸流通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大型物流节点和公共物流配送设施系统布局和协同建设,提升物流配送集约化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

(五)加强统一市场建设。

(六)构建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

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服务“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和制造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结合湛江产业优势和特点,研究制订促进跨国经营、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发挥驻德国、斯里兰卡、柬埔寨等国经贸代表处作用,为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在境外设立海外商贸中心、展示中心、分拨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品牌运营中心、物流服务网络等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探索内贸流通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新模式,完善跨境物流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扩大内贸流通业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引导外资投向共同配送、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服务领域,提高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质量和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在湛江设立采购、营销等功能性区域中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加快完善湛江国际会展中心和湛江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展馆配套设施,将中国国际水产博览会、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等品牌展会打造成为内外贸结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平台。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作用。培育霞山江南果蔬批发市场、湛江商贸物流城、湛江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等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内外贸一体化商品交易市场;搭建一批连接国际国内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提升内贸流通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七)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

加快流通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改造,引导传统零售业、批发业、生活服务业等内贸流通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批发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经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做大做强本土电商企业,支持湛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赤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遂溪电子商务产业园、徐闻青年互联网创业园区等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快农村传统流通网络信息化改造,促进农村消费品、农资、特色农产品和乡村旅游服务网购网销。探索社区电商新模式、新经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整合社区现有便民服务设施,推进社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八)促进传统流通业转型创新。

推动物流业经营模式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推动物流与商流、资金流、信息流集成运作,推进物流业与商贸业深度融合,打造智慧物流体系,大力发展物联网。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型企业发展,建设一批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跨地区、跨行业数据库,并实现与全国物流信息网资源衔接,促进运输资源和服务信息高效匹配,降低车辆空驶率,提高物流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大力发展全程供应链。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向采购、生产、销售、回收等领域拓宽物流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打造全程供应链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全程供应链管理服务转变。鼓励和支持内贸流通领域全程供应链智能化管理模式创新和发展,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技术运用。提升内贸流通领域供应链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建设供应链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促进供应链信息共享,推动需求、采购、生产与销售信息同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九)促进内贸流通绿色低碳发展。

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发展绿色园区,建设绿色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制订内贸流通节水节能和环保技术、产品设备推广目录,打造一批绿色商场、市场和饭店。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开展绿色采购,鼓励绿色商品消费,减少产品过度包装。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和知名商标取得绿色认证。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企业优化整合,提升拆解能力和效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垃圾清运处理网络体系相融合,促进商贸流通网络与逆向物流(废弃物回收及再处理)共享。(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

(十)推动文化培育传播形式创新。

引导内贸流通企业向智慧商业、文化商业方向发展。鼓励商品创意设计创新,提升消费类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以创意设计增加消费品附加值。加强对内贸流通领域传统技艺的保护,引导流通企业在商品陈列、商场装饰、环境营造等方面突出创意特色,增加重点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文化融合创新。促进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育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引导新型消费模式,培育消费热点,深入开展全市消费促进月、“广货网上行”等促消费活动。推动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和品牌建设,促进民族特色商品流通和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

(十一)加强内贸流通创新保护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加强执法协作、侵权判定咨询和纠纷快速调解工作,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效。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和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市、县、镇三级的维权援助体系。做好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摸查工作,组织企业及时备案,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健全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信用体系和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圈。(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

四、加强内贸流通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

(十三)创新市场应急调控机制。

完善市场应急调控管理体系。健全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合理规划设置应急商品集散地和投放网点,细化各类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场应急保障供应预案和措施,强化属地政府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推进商业储备市场化运作和储备主体多元化,建立储备商品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确保储备商品安全。探索利用商业保险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机制,推动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保险产品创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十四)完善信息服务体系。

强化大数据在政府内贸流通信息服务中的应用。统筹内贸流通领域行政管理、市场运营、运行分析等数据信息资源,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开放。依托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和信息泵等监测系统,开展内贸流通行业统计监测,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市场调控和公共信息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完善内贸流通数据统计调查制度,探索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统计监测制度执行刚性。(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五、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规制体系

(十五)健全内贸流通地方法规体系。

配合省有关部门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配套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推动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内贸流通发展的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规则和政府审批监管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积极开展农产品流通体系立法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立法。(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

(十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积极参与省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部署,争取纳入省商务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城市,统筹推进内贸流通领域执法体制创新。按照内贸流通业特点,明确执法层级,充实基层一线执法监管力量。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内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发挥“12345”、“12312”公共服务热线作用,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机制。(市商务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深化市场监管方式改革,加强商务执法跨地区协作和跨层级衔接配合,创新执法方式,推广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鼓励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互动,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强化商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商务执法”,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的全流程监管模式,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加强内贸流通标准化建设。

(十八)加快内贸流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内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全省和全国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在商品零售、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等大众消费领域,建立完善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整合信用数据,拓展公示内容覆盖范围,并通过“信用湛江网”依法公开。组织开展商贸流通企业诚信大讲堂、信用论坛等宣传活动,大力营造“诚信兴商”氛围。(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六、优化内贸流通发展环境

(十九)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十)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探索建立适应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行政运行体制和大流通部门间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联动配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等领域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市商务局、市编办)

(二十一)增强内贸流通支持能力。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内贸流通领域,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创设线上融资对接模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

推进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厘清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商协会加快发展,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协会企业覆盖面和代表性,进一步发挥其在内贸流通规划、标准制订、资质评价、行业统计、自律约束等方面作用,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服务目录,公开购买程序,推进行业商协会更好地承接政府职能。(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贸流通业现代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有针对性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在“丰永2号”险情处置过程中快速反应和表现突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7年1月3日,在湛江港36号浮标西南侧约400米处,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广东金东海公司“丰永2号”绞吸船,因机舱失火引起舱内燃爆、船体沉没坐浅,水下溢油污染的风险较大。紧急时刻,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以向人民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紧急调派潜水员赶赴现场,深入水下对漏油管道进行封堵作业。

由于船舱燃爆后,内部结构严重破损,舱内温度较高,又浓烟不断,水下能见度不足20厘米,堵漏作业非常困难。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参与抢险救援的领导和其他成员,发扬攻坚克难、勇于奉献、连续作战的精神,高效完成6个漏油点的堵漏,使险情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了海洋环境污染,降低了灾害损失。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对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再接再厉,为湛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各地、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水平,为建设幸福湛江和谐湛江做出应有的贡献。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5日

《湛江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2017年1月13日

湛江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程序的;

(三)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的;

(六)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以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放弃权利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被申请人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决定终止后7日内报送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申请人、第三人的责令履行申请后,经核实被申请人已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有正当理由未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取消其当年依法行政考核评先资格。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府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定期向市法制局报送当年本单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并将履行情况纳入当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切实抓好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目标任务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84项重点督办事项、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2个重点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2017年是新一届市政府履职施政的开局之年,实现《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意义重大。84项重点督办事项、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2个重点事项,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市政府2017年的中心工作。各地各单位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84项重点督办事项、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2个重点事项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精力抓落实,“撸起袖子加油干”,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五、定期报告,动态管理。各主办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承办事项和工作的进展情况。从2017年3月起,84项重点督办事项,逢双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2个重点事项,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报告要真实及时、简明扼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和建议。要依托湛江市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电子监察系统,做好事项的交办、跟踪、督查和反馈,并实行实时跟踪和动态管理。

六、考评问效,严格问责。要健全考评机制,84项重点督办事项、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2个重点事项的完成情况,作为督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年终逐项盘点考评,用结果说话。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落实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事项,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挂牌督办、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分解表,此略

2.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10件民生实事督办分解表,此略

3.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10大民心工程督办分解表,此略

4.2017年向市政府承诺的12个重点事项督办分解表,此略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现予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2.湛江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起草说明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2月16日

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起草说明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送审稿)》(如下简称《目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目录》的制定背景说明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我国食品种类繁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生产许可分类,共分为32种食品类别,其中一些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生产工艺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大。目录我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232家,80%以上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质量控制能力较低。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可有效降低我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可引导小作坊明确投资方向,加大生产设施的投入,提升质量水平,逐步达到取得相应食品品种生产许可的条件。《目录》是《条例》中要求的配套政策,有利于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目录》的制定程序说明

(一)2015年12月28日决策启动(见2015年12月28日局长办公扩大会议会议记录);

(二)2015年12月30日完成《湛江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征求意见第一稿)(附编制说明);

(三)2015年12月31日向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关于征求湛江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在系统内征求意见;2016年1月19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征求意见完毕并汇总意见形成第二稿;

(四)针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分歧,于2016年4月28日组织召开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重点讨论《湛江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第二稿)(附编制说明)》;2016年5月13日汇总4月28日会议讨论意见并形成第三稿,呈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和科室人员传阅、讨论;由于对烘烤类糕点是否放开生产意见分歧太在,于2016年5月13日组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陈宏和涉及的地方局徐闻局、坡头局再行讨论,听取意见,然后汇总意见、完善第三稿并形成《湛江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征求意见稿)(附编制说明)》;

(六)2016年7月22日举行《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收集意见建设4条(见《听证报告书》、《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听证意见采纳处理情况》。

(七)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我局委托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有关专家进行《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出台风险分析评估(见《制订和实施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八)综合有关情况后,形成《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送审稿)》,与以上提及到的资料转交到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016年12月5日经湛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主要内容说明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合法性审查认为,《目录》决策权限合法、决策内容合法、决策程序合法(详见《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局内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于2015年12月31日在系统内发文向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条,采纳3条,并汇总意见形成第二稿(详见资料)。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八、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

2016年7月22日举行《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收集意见建设4条并进行了处理(见《听证报告书》、《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听证意见采纳处理情况》)。2016年5月15日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咨询论证,分别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风险性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综合性意见(见《湛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目录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目录》充分综合、采纳了专家论证意见。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南三、奋勇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湛江市公安局

2017年1月17日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调动群众检举揭发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恐涉暴线索是指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涉恐涉暴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

(一)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本市(包括县级)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人员,国际恐怖组织成员及其活动线索;

(三)企图制造爆炸、放火、伤害、绑架、劫持、枪杀、投放危险物质、劫机等涉恐涉暴案(事)件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住所、活动地点、关系人、联系网络及涉恐涉暴案(事)件指向地等;

(四)设计、制作、持有、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图片、电子文档或者其他物品的线索;

(五)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的线索;

(六)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线索;

(七)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线索;

(八)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线索;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者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十)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十一)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湛江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平安港城”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直接举报。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五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线索,根据其作用和效果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一)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协助抓捕公安部在册涉恐怖活动组织主要头目;

(三)协助制止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特大涉恐涉暴案(事)件,抓获涉案(事)件团伙人员,收缴弹药、爆炸物、有毒气体及其他危险物质等危险物品,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一)由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协助抓捕公安部在册涉恐怖活动组织骨干;

(三)协助制止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重大涉恐涉暴案(事)件,抓获涉案(事)件嫌疑人,缴获批量枪支、刀具等,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一)由本市公安机关在侦的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协助抓捕公安部在册恐怖活动组织成员;

(三)协助制止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涉恐涉暴案(事)件,协助制服案(事)件嫌疑人,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的;

(四)发现设计、制作、持有、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档或者其他物品的;

(五)发现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的;

(六)发现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七)发现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八)发现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九)发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者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

(十)发现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一)发现其他为防范涉恐涉暴案(事)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

第六条举报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最低奖五万元人民币,最高奖五十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数额;

二级线索最低奖二万元人民币,最高奖五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数额;

三级线索最低奖一千元人民币,最高奖二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数额。

第七条评定、奖励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奖励经费在市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市公安局的反恐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公安局商请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专项奖励经费。奖励金的发放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的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立案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向受理的公安机关咨询奖励情况,但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的,公安机关可以不接受咨询。

第十一条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调查、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证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的尚未被查证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以上人员提供的;

(三)举报人为我市公安机关建立使用的秘密力量的;

(四)同案犯检举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科技信贷合作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粤中银〔2014〕401号),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特制定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二条《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协议》由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湛江市科技服务部四方签订。《省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管理协议》由广东省科技厅、湛江市科技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三方签订。市科技局负责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责贷款管理。

二、支持对象与准入条件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适用于湛江市,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鼓励中国银行在湛江成立科技支行,分担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二)扶持湛江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申请风险准备金的科技型企业除了符合《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协议》所规定的准入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三项:

(一)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四)企业拥有1项以上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五)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六)近3年获得1项以上科技专项经费扶持。

三、实施步骤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准入企业征集公告。湛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风险准备金项目准入企业的通知,说明项目内容及准入条件。

(二)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湛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递交《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

(五)联合评审会议。湛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填写《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第XX批)初审汇总表》,并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议,对拟准入企业进行核准,出具会议纪要并经市科技局盖章。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湛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提交的材料,在每季末对相应贷款项目进行复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二)贷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贷款本息发生逾期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履行追偿义务。对借款人确实无法还款,按照《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协议》程序启动准备金机制。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对借款人追偿贷款,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贷款本息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到湛江市科技服务部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

(四)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

四、保障措施

第七条设立专门账目。科技服务部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活动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每季度由科技服务部汇总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季度风险准备金有关情况。

第八条明确利息开支。风险准备金每年所产生的利息作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科技服务部两方的业务开支。其中10%作为科技服务部的业务开支,90%作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业务开支(含专家、评审费用)。

第九条建立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第十条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风险准备金操作过程中,协议四方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每季度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召开联席会议。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月25日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6〕36号)精神,切实做好有关申报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现将《湛江市旅游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旅游局

2017年2月16日

湛江市旅游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确保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16〕36号文,以下称《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引客到我市奖励。

1、申报组织旅游航空、专列、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的奖励,客源地含国内外游客。航空旅游团队奖励只适用于通过湛江机场入境并出境的国内、港澳台、国际航空团队。申报手续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预报。旅行社在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履行预报手续,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须告知湛江市旅游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引进旅游团队项目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①《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行社组织旅游航空(专列、汽车)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确认书、地接合同、团队行程表及合影照片(含游览“五岛一湾”区域内景点)有关资料;

④旅游团队的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有关票据原件备查。交通票据含航班机票或登机牌(火车票)。汽车团需出具租车证明或乘车票据;

⑥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扫描件。

2、申报旅游企业产品联合营销的年度奖励,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预报。团队到达湛江前3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提交预报,包括旅行社、酒店和景点三方联合营销计划和具体的日程及内容。团队到达湛江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逾期不受理。

②联合营销各方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③联合营销各方的资金往来财务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④联合营销各方接待团队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团队游览“五岛一湾”区域内景点合照等资料凭证。

3、申报港湾旅游、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年度奖励。此两项旅游线路需包含湛江市旅游局统一核定的内容。市区人文一日游需含湛江市博物馆、赤坎民国风情街、金沙湾滨海旅游区、法国公使署遗址等景点。此两项奖励对象不包括第三方单位。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2)旅行社、酒店相对应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3)旅行社、酒店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团队游览“五岛一湾”区域内景点合照等凭证资料等;

(4)旅行社、酒店等对应接待各方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4、申报组织游客来我市过夜旅游的年度奖励。按在我市发生的住宿、游览含“五岛一湾”区域内景点的人次、费用等综合评定进行排名,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2)旅行社、酒店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年度情况表;

(3)旅行社、酒店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凭证资料等;

(4)旅行社、酒店等对应接待发生的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二)申报宣传推广奖励

1、申报在客源地开展旅游专场推介会和组织客源地旅游同行在湛江举办旅游宣传推介会的奖励。

(1)预报。每次推介会活动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预报资料,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书面确认回执。在活动正式开始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资料。

(三)申报组建首家导游专业服务公司奖励。

首家导游服务公司需建立完善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导游上团率不高、服务质量较差的导游人员将取消补贴资格。

(2)成立导游专业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

(3)《签约导游人员缴交社保名单》;

(4)导游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检);

(5)导游年度带团情况汇总表。

(四)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资金补贴。

1、申报建设旅游服务驿站补贴。

(1)建设资金补贴标准。旅游服务驿站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建设标准要求。根据湛江市旅游局统一标准区分自助旅游服务驿站、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和大型旅游服务驿站的类别。各类旅游服务驿站补助标准如下:

①自助旅游服务驿站补贴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②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申请单位需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旅游服务驿站建设申请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启动建设。

旅游服务驿站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履行资金补贴申报手续。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旅游服务驿站管理制度;

④旅游服务驿站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

(3)申报运作补贴要求。湛江市旅游局按照年度受理旅游服务驿站运作补贴申请。

②旅游服务驿站年度运作情况汇报,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旅游服务驿站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

④旅游服务驿站工作人员名单表。

2、申报开设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补贴。

(1)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的建设标准。申报单位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报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旅游局审批同意后启动建设。

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履行资金补贴申报手续。

③有关专卖店管理制度;

④有关专卖店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一张。

(2)申报运作补贴。湛江市旅游局按照年度受理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运作补贴申请。

②有关专卖店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有关专卖店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

④专卖店工商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检)。

三、审核步骤

城市旅游营销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市旅游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通过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企(事)业单位账户。

(一)初审。

1、湛江市旅游局确认有关单位的申报项目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有关初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查情况,在《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上加盖意见,递交湛江市旅游局核批。

(二)公示、核查。初审通过后,有关申报信息在湛江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公示期无异议,按规定办理审批。

公示期如有异议,则重新进行审核,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异议内容不实的,按规定办理审批。

(三)审批。根据初审和公示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四、资金核拨

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由市旅游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市财政、市政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企(事)业单位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一致。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已按规定修订,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2日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4〕162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入库备案。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经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备案的分支机构;

(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土地利用科组织摇珠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摇珠结果由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人员和土地利用科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七条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二)摇珠主持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三)摇珠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五)摇珠主持人开始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连续摇出三家评估机构。

如有多宗土地待估,应对宗地进行编号,并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六)土地利用科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与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有关权利义务自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之日起生效。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不能成为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摇珠选取评估机构。一年内两次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九条评估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资料(含不注明权属人的宗地图)进行地价评估。

待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房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评估单位实地察看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派员陪同。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低于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的70%,或高于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130%,经委托方要求复查后仍坚持不修正的,委托方可以不采用该机构的评估结果。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以较高者为依据。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除公开出让土地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向评估单位透露宗地权属人个人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地价评估费核算标准如下:1、宗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10元/㎡;2、宗地面积1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部分,4元/㎡;3、宗地面积5001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部分,2元/㎡;4、宗地面积1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部分,0.5元/㎡;5、宗地面积50001平方米至100000平方米部分,0.2元/㎡;6、宗地面积100001平方米以上部分,0.1元/㎡。

单宗评估费按9.8万元封顶,高于9.8万元的,按9.8万元计付。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核算结果的三分之一计收评估费,计收金额小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备选评估机构和委托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一)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迎合有关方面出具失实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关方面或向有关方面索取好处的;

(五)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结果告知函》后3日内向评估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评估机构修正的评估报告需重新备案后,连同书面说明报送委托方,如经审查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需函告复议申请人,并抄送委托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工作,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粤府〔2016〕20号)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行政机关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编号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时,除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注发文字号外,同时标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编号机构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识别于一般政府公文的标识;也可以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择特定的文种和发文字号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二、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

(一)市法制局对受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同意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中注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编号。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部门规范性文件首页左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正式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同时在本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方法

(一)编号结构:湛部规-XXXX-XXX。

(二)编号结构说明:

1.湛部规即“湛江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2.XXXX:四位数字码,表示发文年度。

3.XXX:三位数字码为发布文件顺序号,按发布的排列顺序递进。

例如: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湛部规-2017-001”即为湛江市2017年发布的第一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标识位置。规范性文件编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规范性文件首页第一行左上角,发文机关标识之上。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湛江市法制局

2017年2月27日

《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017年3月6日

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必须是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语言文字、民俗等领域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市法制局在符合条件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中拟定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二)市法制局进行筛选、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呈报送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聘用的人员,由市法制局颁发《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聘书》,聘书中载明聘期。

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聘期不超过五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集中进行调整。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可以主动辞去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之内两次不参加市法制局邀请的咨询活动的,应予解聘。

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解聘,由市法制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法制局应当编印《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七条市法制局负责联系、组织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会议。

第八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以及规章立法后评估;

(五)参与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

(六)对政府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

(三)召开立法论证、立法课题评审会;

(四)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五)组织立法课题研究;

(六)委托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七)其他方式。

采取前款规定第四项至六项方式的,应当与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市法制局应当如实记录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情况。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应当归入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为市政府提供政府立法咨询服务,可以领取合理报酬。

委托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从事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至六项工作的,报酬按协议约定支付。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法制局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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