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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租赁期满,收回房屋家用电器变了样怎么办】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像韩女士这样将装修好并配全家用设备的房屋租给租客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虽说不是每个租客都会在这样的细节上占房东的“便宜”,但是提供精装修的房屋及配套家电设施的房东应当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律师建议:
2、在房屋租赁合同当中(或附件中)载明房屋内所有家具及电器的品牌、颜色、规格、型号及市场价值(甚至可以在房屋租赁开始时,拍摄前述家电或家具的照片,附于租赁合同后,由双方签名确认),避免租期届满后发生案例中类似的纠纷。
【法律分析】
租赁房屋或房屋内设备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是常有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事,但是对于维修责任的分配则成为房东与租客之间的一大问题。下面律师就这一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但是由于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设施而引起的维修义务仍然全部分配给出租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上述的情况下,法律没有对维修责任的分配做出强制的规定,维修义务如何分配,全在于租赁合同双方的约定。
在这个案例当中,凌先生想要减轻自己的维修义务的方式,在于修改租赁合同关于维修的条款,原本的租赁合同关于维修的部分过于简单,没有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维修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面对不太爱惜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两个年轻房客,律师建议凌先生可以在租赁合同当中明确:“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害是由于本身质量问题或自然使用损耗而产生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害是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或人为破坏所产生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无法判定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害系何种原因产生的,均视为承租人操作不当或人为破坏所造成。”以此来减轻自己对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
【案例三:房屋上设有抵押,如何处理与租赁的冲突】
本案中,由于朱先生在将商铺出租给张某之前房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某对于房屋的租赁权利不能对抗银行对于房屋的抵押权。但对于像朱先生这样的出租人,律师的建议是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或直接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告知承租人房屋上已设定抵押这一事项,以此来免除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四:租赁期间欲卖房,出租人如何更省心】
房东马先生将一套住宅出租给季先生一家已经六年了,双方关系一直比较融洽。今年年初,马先生的儿子申请到了去美国某知名大学读硕士的机会,想出国深造,但是马先生一家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美国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马先生为了儿子的前途只能选择卖房。房子卖出后,当马先生通知季先生一家在合理期限内搬迁的时候,季先生竟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马先生始料未及,被突如其来的诉讼弄得焦头烂额。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做“买卖不破租赁”,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如何从根本上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律师建议出租人如果不想在出售房屋时受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可以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就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放弃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可以避免在出售房屋时的种种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