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珠宝专柜搞“免费抽奖”活动,你运气爆棚、抽中了头等奖,“标价29800元”的赠品玉器,你只要承担2980元的工费,就可以送你一件拿回家,你会拿吗?
消费者石女士拿了赠品玉器,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就向金华永康市消保委投诉,质疑这是商家上演的“一折赠玉”鬼把戏!
【案情简介】
9月9日晚上,消费者石女士在永康市某商场三楼品牌鞋专柜,购买了一双639的运动鞋后,获赠精美礼品券一张,凭这张“赠品免费领取劵”,可以到一楼珠宝专柜抽奖兑换。
她在卖珠宝的柜台,抽奖抽中了“(中奖)概率(只有)3%”的“吉祥如意”奖;
店员说:很难得中“吉祥如意”的,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抽奖赠品规则,可任选三件玉器赠送,店员还称:自己冒着“违规操作规则,可能被公司开除”的风险,建议她选一件玉器就行、也不要太贵的,可以按其原价10%的工费来计算赠品。
她看到,店员现场出示的公司规定上,打印有“至尊会员(吉祥如意、合家欢乐)赠送本专柜玉器任选三件(注:顾客需承担工艺费,每件商品工艺费收取方式为商品原价的10%),注册会员有礼相送,概率3%”等字样。
她看了公司的这个规定后,觉得自己很幸运,就用手机拍照,店员忙着喊她:“不能拍”。
最终,她挑选了一块“标价29800元”的“S925和田碧玉吊坠”,付了2980元工费。
“我是买鞋后、去领赠品的,赠品应该是免费的,我的运气怎么会这么好、抽中头等奖?还花这么多钱、买块价格这么贵的赠品玉坠呢?”
回家后,她冷静下来,越想越觉得不合理,认为自己中了商家精心设计的圈套,就要求退货退款,希望当地消保委帮忙维权。
投诉时,石女士回忆称,
“她们就是串通好的,(我)抽到‘吉祥如意’奖后,另外一个店员A故作紧张说:自己(违反公司规定)要被开除。
后来,又来了一位珠宝店员B说:怎么啦?
然后,店员A就说了情况(经过)。
这时,这个珠宝店员B就说:没事!我来接待你!
这时,紧张(怕)被开除的这个店员A说:那到时候出了事,我不管啊!
然后,接待我的那个(店员B)就说:没事!出了事,我负责!
之后,三楼卖鞋的两个店员还下来了一楼,笑嘻嘻地说:怎么了?
卖珠宝的说了后,他说:好的!她们就走了。这一切太过蹊跷!”
【处理经过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马上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石女士称,9月10日下班后,自己回到商场珠宝专柜理论,专柜已经给她全额退款了,谢谢永康市消保委帮她这个外地人维权。
【抽奖赠品消费提示】
上述投诉,并非个案。商家套路虽然老套,但是,一不注意,还是经常有人上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买的没有卖的精。亏本的生意,商家是不会做的。
消费者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受损,要在留存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维权,以免人去楼空、时过境迁维权难。
一、部门规章: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五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二、地方法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
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