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餐饮业的这些“霸王条款”或无效预付式消费者权益

红餐网消息,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此条例适用于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同时明确了多项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

所谓“预付式消费”,指的是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根据商家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后获得相应商品或服务。

在餐饮行业,预付式消费模式较为常见,一般表现为充值或是办理会员卡储蓄。对于餐饮商家而言,预付式消费既可以锁定目标客户,还可以实现资金快速流动;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格,不失为一种“双赢”模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除了《征求意见稿》,红餐网还查询到,在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里重点强化了预付费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即将落地,和《征求意见稿》有望实施,将餐饮业一些常见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列入“禁止”中,无疑提高了餐饮商家违法成本,有助于肃清餐饮行业经营乱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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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委会警示:构成欺诈还得退一赔三!《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67692945386737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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