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0号)
桂政办发〔2019〕100号
2019年10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我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我区家政服务业
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一)增强行业新动能。加强区域间、企业间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广和应用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进新时代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护理、物业、快递等关联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综合素质
(五)打造一批校企合作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设立审批绿色通道。推动家政示范企业与设有家政服务有关专业的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到2022年打造3个家政类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储备3个家政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区培育2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设区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支持新上岗人员初次上岗免费培训,在岗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到2020年底累计培训数量超过15万人次。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大培训筹资力度。支持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把灵活就业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支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开展家政服务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政策支持
(九)鼓励和支持发展员工制企业。全区试点推动一批典型示范家政企业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试点企业。按规定从各类保险补贴、各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大财税金融等支持。制定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实施广西再贷款、再贴现“双百亿”计划。实施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百千万”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要素成本。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市县可减免租赁费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十三)创新家政行业管理模式。对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发放上门服务卡,从源头解决消费诚信安全问题。创新行业监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将资源向全区优质家政企业倾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透明的消费环境。(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依法将家政企业基本信息和商务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不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信用中国(广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家政综合服务平台”等平台“双公示”。按规定提供家政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背景、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诚信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制度。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评价,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广西家政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评价结果,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从业人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支持行业组织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行业规范管理
(十六)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广西地方标准修订工作。探索研究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清单和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家政企业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行业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强化劳动保障。鼓励家政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积极组织家政企业和家政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按100元/人给予补贴。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从业人员休息权利,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改善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市县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支持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集体宿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探索建立消费维权服务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广西放心消费创建平台”、“广西放心消费地图”等消费者诉求渠道。推动整合广西“12315”等“123”系列服务平台,实现放心消费创建数据信息共享,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创建全覆盖。建立常态化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探索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与司法确认、诉讼、仲裁等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发挥全区各级工会等组织优势,建立完善家政服务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组织家政从业人员加入到工会中。(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团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完善家政扶贫工作机制
(二十六)建立家政企业与贫困地区稳定对接机制。加快推进“百城万村”家政扶贫、“雨露计划”、“春潮行动”等实施,深入开展家政培训“大篷车”进村(社区)活动,支持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免费提供培训,推动就业脱贫。(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二十七)开展家政服务专项活动。以“家政提质扩容”为主题,开展家政服务进社区、家政扶贫进农村、家政培训进校园等活动。(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加大对家政服务行业正能量宣传。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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