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凤凰网资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商务部《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商务部关于《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户满意度和维修服务资源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职业教育法》,我部拟制定《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现就《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

二、传真:010-65198905

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户满意度和维修服务资源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是指家电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维修与服务经营管理组织(分支机构或部门)、国家二级(含,根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49〕、《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68〕行业标准评定)以上维修服务部(法人和相应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家电产品服务责任者,是指承担家电产品维修服务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服务经营者、延保服务经营者等。

上款所称家电产品延保服务,是指在家电产品规定或约定的维修责任外或期限后,服务经营者单独向用户提供的对家电产品包修或保修的一种服务。

第二章经营组织与资质

第六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根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49)、《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68)行业标准中的资质等级划分要求,具备相应面积的场地、场所及设施;相应职业资质的技术、职业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相应的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到达服务质量要求;储备相应的维修服务备件和耗材。

从事家用电子、家用电器、制冷器具、微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

第九条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建立相应工作和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经营和保障网络体系,编制维修服务资料,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信息统计、质量监管、技术培训与支持、有关费用结算、提供咨询服务、进行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预先储备与维修服务责任相应品种、数量的专用备件和耗材,建立便捷、通畅的储运网络,保障及时供货;用于贵重和耐用家电产品主要部件的维修服务备件,应在该产品质量保证期后两年内保证供应。

第三章经营服务和要求

第十四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执行国家、行业制定的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示服务项目质量规范、质保期限;应建立统一的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环保和卫生等管理制度,实施质量控制;维修服务前应向用户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用户选择;应加强员工培训考核,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家电产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公平交易、重信守诺,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损伤用户产品的事实;

(四)虚领、虚报故障部件,有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五)冒用生产者特约服务商标;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悖诚信经营和商业文明的行为。

第十七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质量保证期等)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牌类、型号、批次的家电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行业组织成立家电产品维修服务质量工作委员会,掌握企业服务承诺和质量保证等信息,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处理服务质量争议,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和行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信息统计制度,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经营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家电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建立维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供需信息对接,提高维修服务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逾期不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内罚款,调低信用等级,并在适当媒体上公告;情节恶劣、造成损失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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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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