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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背景
自2014年起,中央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涉及新能源充电桩项目(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文件,其中部分重点文件如下:
二、充电桩投资建设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城乡规划
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的规定,充电设施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规定,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此后,全国各城市和地区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要求,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建的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换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
2.立项审批
3.建设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充电设施与其他主体建筑物建设同步进行的,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报建手续。具体而言:
4.项目验收
除上述规划、建设、供电方面的验收之外,根据建设充电设施的不同类型及各地主管机关的不同要求,充电设施验收还包括消防和防雷等方面。
(1)消防审批及验收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管理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消防审批问题的函》(深公消函﹝2017﹞131号)的规定: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
根据深圳市气象局于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深圳市气象局关于优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非独立占地的公共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交场站、停靠站和综合交通枢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已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并统一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监管,按照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规定办理;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原则上按目前深圳市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划分由各级专业部门负责,按照各级专业部门的规定办理。深圳市气象局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
1.充电设施运营商管理制度
各地方政府对充电设施运营商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如云南、福建、湖南等地对充电设施运营商采取备案管理制度,但深圳市自2017年起取消了对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实行市场化管理,并对运营商的运营管理有如下要求:
(1)责任主体: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级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2)安全生产责任制: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3)教育培训上岗: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应急处置措施: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可以看出,深圳市取消了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对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场地、人员等的要求,重点转向运营商的充电运营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日常运行管理,并更加强调运营商作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上述主管部门运营监管的重点方面,投资人需注意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合法合规情况。
2.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2017年9月之前,充电设施运营商聘用的负责充电设施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专业人员,需申请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从2017年9月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三、充电桩收购交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用地问题
在对充电场站租赁合同进行尽职调查时,一般需要注意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到期、租赁合同续签的条件、土地的性质、出租方是否为产权人等如下问题:
(2)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续签租赁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以现有条款续租的同意函;
(3)根据租赁合同续签的条件及土地的性质综合判断,如果不能确定续租的场站,收购方应评估场站到期无法续租的风险;
(4)转让租赁合同、变更租赁合同的主体应当取得出租方及产权人的同意,并作为收购的前提条件。
由于项目用地的复杂性,投资者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模式对用地合规性进行充分审查,并在交易协议中,对用地权属瑕疵、租赁合同无法续期导致的损失,设置违约责任及其他补救措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