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三十七)小区车位与充电桩(一)小区车位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解读:,以上两条规定所指车库、车位常见的是产权归开发商的,即车位的开发成本未列入业主公摊,开发商自己承担了,因此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可随意处分,即可出售,可出租,亦可买房送车位,可随意处分。还有一种还有一种是属于业主共有,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2、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查询车位是否是规划中车位,其一,在买房之前看售楼宣传,其二,如果房已经买了,又切实出现了停车位纠纷,去所在地的规划局就可以查询。常见的车位分类地上车位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且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但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3
3、.建筑区划内,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而车位,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地下车位1.规划中的地下停车位,和规划中的地上停车位一样,归开发商,可随意处分。2.规划外亦不属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一样,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附:民法典时代的小车车位归属图解fHifaua.aa.RIJCWR.tVfM4CSVAe.KKtcAV2*-Q-l,sfaw.Kmmw国法典比代小区三位,UttjrecxeT.AHVKWAIIn
4、nHqu,AittWzai-rzitatc.jZtETMA2B会mEtwieZBCfA*UEtS.JWSJ3停改尺,力SCX.M5SBJLMCW1.fiixftJ5AMiwKa,(二)小区车位车电桩问题案例:家住北京市某小区的业主小林(化名)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向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时候遇到麻烦,物业禁止小林安装充电桩的申请。小林与物业沟通两次,物业第一次回复说小林是第一个买电动车的业主,新生事物得上级政府请示”,第二次物业的说法是政府要统一规划,不让业主私自充电桩根据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北京由要求物业服务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
6、建立充电桩,建好之后交由物业运营和管理。如此一米,小区所有居民都可以使用充电桩,既解决了充电难的问题,又解决了私人充电桩占用公共车位的问题。电驹将方案向小林所在的小区物业反馈之后,对方表示该方案可行,并主动邀请工作人员上门实地勘察安装充电桩的各项条件。如果以后各位遇到物业以公共车位不能安装私人充电桩为由阻碍建桩,不妨与物业沟通修建公共充电桩,解决充电难的问题。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
7、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
8、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
9、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
10、发展。(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6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二、加大建设力度(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
11、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席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斩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
12、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门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七)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
13、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A)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巾、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九)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
15、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十一)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十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
16、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十三)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而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18、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
19、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十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枳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
20、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而予以支持。(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
21、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二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二十一)明确
24、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二十五)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上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方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
26、流充电桩3.1万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针对充电难题,此次意见明确,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在建设目标方而,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国家电网公司是充电桩建设的重点企业之一,截至去年底,其已累计建成充换电站618座、充电桩2
27、.4万个。据国家电网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家电网将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及重点城市充电网络建设,加快“四纵四横”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及京津冀鲁、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间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建设。同时,加快重点城市公共快充网络建设和完善,并为电动公交、环卫、公务等电动汽车配套建设专用充电设施。2.统一充电标准。充电设施标准不统一,不仅会造成重复建设,更会影响用户体验。此次意见明确了“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提出要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并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在标准建设方而将有多项工作陆续推进。一是尽快完成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等关键国家标准的修订稿发
28、布;二是新版国标发布以后,要对存量的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尽快实现充电标准全国统一:三是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四是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识体系。一些关键标准的制定正在加快。工信部近日发布消息称,GB/T2023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3项系列国家标准通过专家审查,这标志着我国充电接口标准修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3.完善扶持政策。用户居住地是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重要场所,也是当前充电设施建设的难点之一。据业内专家介绍,居民小区建设充电桩遇到的主要困难一方面是车位不足,另一方面是安装充电桩涉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等
29、多方,实际操作中协调难度较大。此次意见特别提出,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在增量方面,意见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为电动汽车配建充电设施已被列入9月份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意味着充电网络建设步入加速期。该导则旨在破解长期困扰城市交通的难停车、乱停车的问题,其中,要求停车场应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意见还明确了
30、七大扶持政策:一要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二要加大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三要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四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五要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六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七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附2:山东省能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
31、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全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
32、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
33、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三)责任主体。市县政府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
34、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二)大力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
35、业帕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rb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四)全面推进城巾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巾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
36、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五)加快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6年完成京沪、京台、青银、青兰等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城市,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线、以国省道为支撑网架的城际充电服务走廊。三、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按照
37、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上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黑体字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
38、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
41、省国上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六)简化建设规划手续。落实国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的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结合全省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
43、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九)强化技术研发支撑。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研发、检测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
44、关力度,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联盟建设,引导和组织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组织联合攻关,完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机制,形成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十)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自。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
46、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轧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十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
51、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解读:一、是坚持分类施策。明确新建、既有小区均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基础设施。对配电容量不足的小区,借助城市配电网改造,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充电需要。二、是厘清安全责任。对公共直流快充桩,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居民个人交流慢充桩,按一般性用电电器管理,打通了充电桩进居民小区“最后一公里”。四、是加大政策支持。统筹用好政府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民生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一批“充电服务示范小区”。五、是提供共享平台服务。2020年12月19日,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
52、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奖补申报、用户APP服务等功能,为居民绿色出行提供便捷服务。附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全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3、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匕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南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
54、、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二、建设任务(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停车场站优先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
55、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二)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三)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
56、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巾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巾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
57、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五)加快分时租赁网点建设。大力推进全市公共充电网点布局,以政府公务绿色出行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打造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体系,让电动汽车分时共享成为我巾新名片。重点加快中心城区内分时租赁网点布局,主要在机关、高校、医院、文体场馆、P+R枢纽、机场、火车站、快速路高架桥下已有停车场等加快布局。三、强化支撑保障(一)加强专项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