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上级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一、《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二、《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三、《指导意见》中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所指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考虑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为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四、《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答:一是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指导意见》要求电网企业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市场注册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交易机制方面,《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五、下一步如何推动《指导意见》实施?

答: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配套制定细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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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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