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规[2024]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商务规〔2024〕2号2024-07-25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7月25日

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探索开展跨关区直供业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本办法所指保税油,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本办法所称跨关区直供,是指保税油经营企业跨关区将保税油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业务。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推动。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消防救援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口岸办、深圳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海警局、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保税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保税油经营批准证书发放后,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具体承担保税油加注业务的事中事后政府管理与服务等统筹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动中央驻深单位开展制度创新,加快出台保税油加注系列配套措施或办法,统筹推进保税油加注业务运营管理、加快推进深圳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实现保税油经营跨部门监管、审批的数字化和一体化。

第二章保税油经营资格管理

第六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拥有或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油罐,且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等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申请企业和其股东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交通部门核发的《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备案表》;

(四)未来3年保税油经营销售商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应当详细说明股东实力背景、资源配置承诺等,可提供反映申请企业财务实力、资源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材料予以佐证;

(八)利用港口设施加注的,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除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外,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按规定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企业和其股东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第八条市商务局应公开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申请从事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法定形式符合,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

市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市商务局受理材料后,会同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开展综合评审,可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程序确定拟授予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企业名单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授予保税油经营资格并颁发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企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延续申请。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准予换领新证,具体时限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批准证书是从事保税油经营的重要凭证。批准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四条保税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对具备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条件的,应准予换发变更的批准证书。

保税油经营企业股东未发生变更,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时提供变更佐证材料。

保税油经营企业股东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重新申办保税油经营资格。

第三章保税油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的国际、国家质量标准及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

第十七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供应船舶作业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油罐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批准证书范围经营;

(二)从事保税油走私等行为;

(三)超越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范围经营;

(四)擅自交付、发运海关监管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擅自改动质量流量计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符合大气排放控制标准的保税油;

(九)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有关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违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安全标志;

(十一)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违规搭靠外轮、违规登轮及擅自出入境等行为;

(十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消防救援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口岸办、深圳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海警局、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保税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供应船舶和油罐的经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告市商务局,同时将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保税油经营企业连续停歇业6个月以上的,需到市商务局办理保税油经营资格停歇业手续。

保税油经营企业主动终止经营的,需到市商务局办理保税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会同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每年度组织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企业应配合年检工作,需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

(二)企业最新注册信息;

(四)企业是否有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年检结果分为:

(一)合格;

(二)不合格;

(三)停歇业;

(四)未参加年检。

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保税油经营企业,由市商务局等单位责令限期年检或整改。对于停歇业的企业,需要在重新营业前完成年检,若年检合格则照常经营,若不合格则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商务局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积极做好我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今后开展保税油加注业务管理的操作依据。

二、解决问题

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需要解决一些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成熟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业务;二是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协调难度大。

针对以上问题,我市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并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对经营资格管理、规范经营、监督管理等要求逐一明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保税油经营企业的从业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等内容,分为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经营资格管理、经营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明确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推动。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消防救援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口岸办、深圳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海警局、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保税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准入条件和申报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业务申请流程、审查及审批流程等。明确批准证书续期及信息变更等办理程序和审批流程。

三是明确规范经营。《管理办法》对企业规范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完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禁止发生“超越批准证书范围经营”等12类行为。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对保税油经营行为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具体承担保税油经营业务的事中事后政府管理与服务等统筹协调工作,对企业实行年度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明确了保税油经营企业停歇业、终止经营、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处理办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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