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七条措施》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帮助辖区企业度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鼓励区内工业企业从疆内有组织转移就业,采取专车、包车以及企业间拼车(每车次30人以上)的方式接送复工返岗员工的企业,给予全额交通补贴。
3、加强企业法律援助服务,保障企业征信权益。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的经济、法律纠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协调法律咨询机构为企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5、为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员工的住宿需求,为企业提供倒班宿舍及人才公寓300套;企业因复工需要租住指定酒店的,给予企业实际支出50%的住宿补贴。
6、对辖区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年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免缴农民工保障金。
三、加大金融财政扶持力度
7、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发展,2020年区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用于银行贷款贴息。疫情期间(6月30日前),对在高新区(新市区)注册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给予贷款本金5万元以内不超过6个月全额贷款利息补贴;对符合高新区(新市区)“3+1”主导(特色)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给予贷款本金50万元以内不超过12个月全额贷款利息补贴。
对于符合高新区(新市区)“3+1”主导产业且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贷款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以政府担保贷的方式给予解决;对于贷款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三户联保或者两个关系人提供信用保证的方式给予解决。
8、疫情期间区属国有小贷、融担、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担保额度,降低担保费率;区属国有小贷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或不能及时还贷的中小微企业,一律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下浮10%;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0%以下;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业务,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9、鼓励辖区属国有企业对防疫物资生产投入,增加扩大防疫物资的生产及产能储备,对于采购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的投入部分,给予50%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