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沿滩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沿农〔2024〕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11日
沿滩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沿滩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引,以《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和《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为要求,以保护耕地地力和确保粮食稳定生产为目标,坚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全面负责。
(二)强粮兴经。坚持以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稳定粮经作物面积和产量、保障粮食品质和总量安全为原则,切实增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确保实现“有种有补、不种不补、多种多补、少种少补”,引导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确保常年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
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26号、川农业〔2015〕50号和川农函〔2020〕37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做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质量要求的,也不能享受地力补贴。
7.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三)补贴标准。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金额(2024年下达补贴金额)除以全区核定总补贴面积后的数据为补贴执行标准。
四、补贴发放口径。
从202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用确权登记面积计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按规定尚未开展土地确权登记的部分区域及已确权但存在争议的区域,根据二轮承包面积计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工作程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正式运行,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搞好摸底调查,为补贴工作提供充分依据,确保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真实性,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
(二)耕地补贴申报(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
(三)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
(四)区级调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结束后进入区级调查核实审核环节,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可通过系统全面汇总本区范围内所有乡镇(街道)报送的申报数据,并通过系统进行批量认定操作,上传相应的调查材料作为佐证材料完成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完成后数据自动根据电子化运行流程流转至区财政局进行补贴标准核算阶段。
(五)区级补贴标准核算、确认以及两级资金公示发布
(六)两级资金公示确认(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确定的全区补贴标准,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返回到各乡镇(街道),由镇(街)村两级进行补贴资金线上、线下公示,公示期的数据会显示在两级资金公示页面中,由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进行公示信息确认并上传公示照片,公示确认后即可进入到耕地补贴结算阶段。
(七)耕地补贴结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两级资金公示确认后的补贴对象可以申请补贴结算,并推送补贴对象到发放系统进行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原则上于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足额兑现到农户手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宣传引导、面积核实、信息录入、补贴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
2.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一卡通”系统异常等原因无法兑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专户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3.对于部分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核实是否继续满足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条件,若不再符合,需立即剔除;若仍符合,要及时更换领取人员的基础信息,确保补贴资金精准兑付。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正式运行,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
(三)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
一是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二是要剔除不予补贴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规定,特别是要按照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四)广泛宣传引导
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主动与基层干部、群众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