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新策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植观察网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对省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定额补贴,单个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20万元。

《方案》明确,通过资金扶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此次《方案》的奖补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2年以上并获得“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以前年度获得过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资金(包括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短板提能力项目资金)支持的主体,不在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

《方案》规定,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强化联农带农机制。

《方案》同时明确,申报程序分为县级申报、市级审核、资金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登记注册的主体申报,经初审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把关,于2024年10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补贴资金额度,经省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项目县(市、区),县级进行细化分配落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底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兑付项目资金。(记者梁金池)

THE END
1.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涉农补贴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补贴对象: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 补贴范围:省级以上。补贴标准:项目总投资的50%。 申请程序:由乡镇推荐有能力实施项目的主体,股室汇总后立即开会邀请相关业务股室一起审核筛选,保留下来的主体经党组会议定之后http://www.zgys.gov.cn/zgys/c121036/202412/dd924f8537634bc38f07a25167522683.shtml
2.公示公告现对补助明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7日。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处,联系人:林峰,联系方式:0591-23153091。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https://www.pingtan.gov.cn.v6lvs.com/zwgk/gsgg/202412/t20241211_95757.htm
3.青岛2024家庭农场补贴标准一览表家庭农场种植补贴#家庭农场补贴 #土地流转 #种植补贴 #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稳保多收https://www.douyin.com/shipin/7446943672857397275
4.2024家庭农场补贴政策@农业补贴查询助手2024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农业补贴查询助手 关于2024年的家庭农场补贴政策,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补贴类型和相关信息: 一、地区性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 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定额补贴,单个家庭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e8c0038b93e18b2be8db6f56
5.下达2024年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粮食烘干机累加补贴)的通知2024年 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粮食烘干机累加补贴) 33.4万元通知 详情如下 ↓↓↓ 欢迎点击关注下方名片 及时了解全省“三农”信息 二、三农政策研究与论证:受政府或相关部门及组织委托,进行三农政策发展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提供相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yMjY1MDQ4MA==&mid=2247536968&idx=1&sn=05452cd4120dc3cfbd3b73abd62ff41b&chksm=f9ca8757cebd0e41b69c1325ee9f62d5656e5471be49e3f27f1fc70d8a17aa7e64b9db3b7cbb&scene=27
6.干货满满!2024年增城区强农惠农政策一览表来啦!南方+增城区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通知》(增农函〔2019〕128号)、《关于调整种粮大户补贴标准的通知》(增农函〔2020〕115号)。 补贴对象及条件:单造种植水稻15亩以上(含15亩)的承包经营户或通过依法流转耕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401/03/c8466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