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多有发放IPO补贴,鼓励企业上市、招揽上市公司。全国各地政府上市补贴详细整理如下(如有遗漏请指出):
北京市
2018年5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北京辖区企业发展上市。其中,明确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即北京市区两级财政给企业的上市补贴合计最高可达6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支持北京企业上市发展,2018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的范围:依法设立或迁入,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到京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一)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2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80万元。
(二)到京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北京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在京注册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
朝阳区
2019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出台《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政策50条”》,关于上市融资方面:
1、对于完成上市辅导和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支持。对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完成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350万元的奖励。
2、对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
3、对企业在境外知名证券交易市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500万元)给予奖励。
4、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在其满足一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专家评分,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鼓励文化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并购重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350万元的奖励。
海淀区
2018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出台《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
1、加大上市(挂牌)企业资金支持力度:
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规范运营,对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融资。
2、引进优质上市(挂牌)企业资源:
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在本区发展,对上市公司提供“一企一策”专项服务。对促进本区上市(挂牌)企业发展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3、加强上市企业人才培养
对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培训的本区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给予培训费100%补贴。对上市公司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博士后流动站、人才引进、科研经费投入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及生活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服务名录。
4、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
对实施境内外并购的本区上市公司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并购补贴。
5、拓展拟上市企业融资渠道
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长期、及时、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投贷联动、发行债券等途径融资。对取得纯信用贷款的本区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对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的本区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昌平区
《办法》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更多企业在昌平集聚发展,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开展投资推动创业企业在昌平注册纳税或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昌平,且创业企业后期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100万元奖励。
广东省
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一)境内上市
1.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3.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融资
1.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广州市
2019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穗府规〔2019〕1号),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广州地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等平台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为绿色债券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1%的一次性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广州开发区
2020年6月29日,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1号),第九章资本市场奖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奖励。
2、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
3、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
4、对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分别只能享受一次。对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新入驻本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须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后,再按本条规定申请奖励。
“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后申请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的,须扣减按本条政策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8、对新迁入本区的市外上市企业且迁入满一年的,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账户。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于一个月内发放到管理团队个人,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供发放凭证,接受监督检查。
广州南沙区
2017年10月,南沙区发改局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2、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3、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4、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中山市
2019年8月,中山市金融局发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意见规定:
1.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4.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四)企业融资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2.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在本市,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韶关市
2019年7月,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19号):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不少于500万元的奖励。
1.支持创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成功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珠海市
2019年6月,珠海市金融局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金【2019】90号):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并购重组(借壳)
1.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三板企业挂牌后已获得奖励资金,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
(五)企业融资
1.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市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汕头市
2020年5月,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上市挂牌融资奖补)第一批)的通知》:
1.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2.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佛山市
2016年5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1.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经认定后,参照国内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企业。
1.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行政区域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按境内上市标准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佛山市南海区
2019年2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修订)》(南府[2019]6号):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
2、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扣减之前已经获得的股改奖励后进行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最高250奖励。
3、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贡献,按地方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补助。
(2)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在扣减之前已经获得的股改奖励及进入创新层奖励后进行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另外,将依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文件精神,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上市融资补贴。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3)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4)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5)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最高600万元奖励。
4、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企业。
5、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6、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7、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奖励;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已完成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首发募资奖励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8、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企业和个人减持限售股合共所产生地方贡献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9、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财务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咨询机构等中介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且保证5年内不得解散重组,不得迁离南海区。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10、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可向区上市办推荐1家辅导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机构)申请辅导奖励。辅导机构成功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成功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2020年2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沥府办[2020]4号):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2、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25万元挂牌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可给予创新层奖励,即在扣减之前已经获得的股改奖励后,最高奖励1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最高125万元奖励。
(1)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在扣减之前已经获得的股改奖励及进入创新层奖励后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2)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25万元奖励。
(3)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25万元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4、镇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大沥镇后支付给企业。
5、镇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镇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大沥镇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6、镇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镇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大沥镇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7、企业在镇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200万元)给予奖励;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大沥镇已完成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镇内直接控股的企业,首发募资奖励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投放于镇内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8、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可向镇经济促进局推荐1家辅导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机构)申请辅导奖励。辅导机构成功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成功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江门市
2020年2月,江门市金融局发布《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1.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200万元。
3.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4.已上市企业经审核部门批准实现再融资的,且60%的资金投放在江门地区的,奖励100万元。
湛江市
2020年1月,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上市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
2.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1.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4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4.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肇庆市
2017年9月,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50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进行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1.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进行奖励,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1.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1.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3.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每年最高总额20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补贴。
4.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惠州市
2019年2月,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号)
1.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实现分类、分阶段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梅州市
2019年11月,梅州市金融局印发《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梅市金〔2019〕10号):
1.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
2.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
3.对于2019年度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理回执的企业,仍列入此项的扶持对象。
1.对拟在香港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有权审理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
1.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
汕尾市
2018年3月,汕尾市金融局发布《汕尾市出台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1.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1.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1.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2.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汕尾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2.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
3.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河源市源城区
2019年12月,河源市源城区金融局发布《关于印发源城区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源金【2019】5号):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来上市辅导协议,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对沪、深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
3.对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
1.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源城区,且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地企业,在香港或国外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及纳税均在源城境内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奖励。
1.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源城区的,税收均在源城境内的,将募集资金用于在源城区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排队,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奖励50万元。
3.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区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清远市
2019年4月,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800万元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1.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审查或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增加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东莞市
2018年8月,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83号):
1.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规定期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1.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对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深圳市
2019年12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1、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2、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深圳市宝安区
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税;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2)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满一年的。
补贴标准: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已按原政策获得部分分阶段资助的上市企业,按差额补足。
新三板挂牌补贴
申报条件: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满一年;3.未获得我区股改、做市交易资助的企业。
补贴标准:1.对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深圳市龙岗区
扶持范围: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IPO上市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龙岗)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获得我区原上市配套政策全额扶持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扶持标准:1.IPO上市企业扶持总额为35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1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200万元。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2.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总额为10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100万元为限补差;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IPO上市的以350万元补差;3.募集资金50%以上且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三年内将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奖励1000万元。
深圳市光明新区
申报条件: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5、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6、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7、在光明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市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证监会审委会后上市前);
8、计划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进行上市辅导并向境内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或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完成上市;
9、企业须在股改、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或境外上市完成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资助标准及方式:事后资助,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深圳市龙华区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2、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
3、对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申请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龙华区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3、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备案登记。
4、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后提出申请。
5、企业须在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升入创新层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深圳市坪山区政策内容: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3、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
深圳市大鹏区扶持办法及标准: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
大鹏新区中小企业新三板上市扶持:对上年度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新区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申报条件:1、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严重不良记录;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4、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5、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
深圳市罗湖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上一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深圳市福田区
境内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境外上市奖励。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
2017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文件。文件显示各地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出发,加大政策支持,健全完善覆盖企业股改规范、挂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杭州市余杭区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上市培育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政策补助100万元。
2.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
1.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以下奖励
1.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4.区上市企业并购区内企业,按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
5.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杭州市拱墅区
大树企业:
1.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股改、申报阶段已获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2.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拱墅,按实际投资拱墅金额的5‰予以奖励。
小巨人企业:
1.对完成股改并设立股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前阶段已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股改、申报阶段已获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1.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股改、申报阶段已获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1.对新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给予最高120万元补助(前阶段已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2.采用做市方式实现股票流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四)并购重组(借壳)
2.并购金额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并购金额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5.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拱墅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6.企业将关联上市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地迁入拱墅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杭州市上城区
1.列入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
2.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3.在浙江省证监局备案且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万的补助。
4.境内直接上市并交易,其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万元补助。
5.企业上市、挂牌并交易后,次年起3年内,如其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则就其比上年递增20%以上部分给予项目资助。
1.境外直接上市并交易,其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万元补助。
2.境外上市并交易,其境内主要经营主体的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1.上市公司(并购方)实施并购,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根据企业贡献,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2.上市公司财政级次迁回上城区的,视同改制上市,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享受同等政策。
(五)上市后再融资
2.企业通过公司债、绿色债、双创债等方式实施直接融资的,根据企业投资方向和贡献,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0.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杭州市下城区
1.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正式明确券商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经区上市领导小组审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4.企业因上市而产生的额外企业税收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补助给企业,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50%补助给企业。
1.企业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企业在挂牌过程中因股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重组等原因新增的区地方财力补助给企业,最高50万元。
3.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差额。
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方式上市并落户在下城的企业和新引进的上市公司总部按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018年12月期间,在科创板上市标准、细则等尚未明确的前提下,浙江率先启动共做,“省创投协会征集了100多家企业备战科创板”,这也成为国内首个有明确“科创板备选企业名单”统计的省份。
而该通知下附的《推荐企业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公司介绍三项。
安徽省
2018年11月26日,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对登陆科创板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将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増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
安徽还将新增1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减税降费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30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其中,提到“对在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
2019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聚焦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打造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的实施方案》。方案显示,省政府决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以下简称“科创板”),助推我省更多科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全力支持科创企业加快发展。
政策保障上
(一)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鼓励市、县配套制定奖补政策。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省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70万元;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成本的,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大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首贷、借贷、续贷支持力度。对科创板企业挂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降低收费标准。
(二)加大股权投资。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股权投资,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
(三)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省、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范围,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2%。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重点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年度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在保余额不低于全部在保余额的50%,力争达到70%。
上海市
2018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发布《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文件显示,徐汇区将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支持开展基础芯片、通用操作系统、核心算法及智能传感等应用技术,推动医疗健康、智能安防、智能芯片设计等重点领域突破,优先支持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核心技术。经认定,可给予落地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
2019年9月,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行动方案(2019-2021)》。
文件显示会开展专项行动,全力打造世界级的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聚焦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城市管理、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应用,对接全球顶尖解决方案,建设世界级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打造10个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区,形成10大类100个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对列入“上海市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按项目投资额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额2000万元。对纳入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的创新产品,优先推荐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着力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扩大“科技创新券”“四新券”覆盖范围,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创新产品,享受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政策支持,符合规定的最高可按照专项支持比例30%上限给予支持。按照企业及个人贡献和岗位性质,对符合要求的人工智能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实施奖励,对设计人员或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最高奖励50万元。
福建省
2018年11月27日,福建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在省级创新型企业中征集拟报送“科创板”后备企业名单的函》。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加快赴科创板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拟建立“科创板后备企业库”,筛选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
四川省
成都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时,再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2020年1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近期将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省级财政对2019年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
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LSE)、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
河南省
2018年12月4日,河南省科技厅要求做好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摸排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填报《上交所科创板后备企业信息收集表》。重点推荐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新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且达到相当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2018年12月25日,郑州市召开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在本次大会上,郑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40条措施,着力破解当前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力促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提到,深入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
2019年2月12日,为落实全市企业上市推进会精神,推进“121行动计划”,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召开上市后备企业座谈会,15家上市后备企业就每家企业的上市计划、存在的困难、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进行座谈。
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按照“一次办妥”改革要求,实行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申报政策性资金方面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方面给予上市辅导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河北省
2019年1月《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显示,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迁至雄安新区的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四)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捭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逋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石家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等作用,石家庄市对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给予补助。省、市补助政策可同时兑现,最高可获300万元补贴。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30万元。对企业的补助经市金融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还提出,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转板,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并购及借壳上市,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同等资金补助。
陕西省
2019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计划显示:
一、总体目标
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提升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力争首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8家;到2021年末新增30家,西安市至少新增15家,安康、榆林两地“清零”,上市公司布局更趋合理;力争总股本年均增长不低于15%,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引领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组织实施“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专项行动,每年“小升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0家,组织“规改股”企业数量力争不少于当年升规企业数量的1/2。2019年年底前,组织现有规模以上企业集中股改。股改企业及时纳入所在地和省级有关部门上市培育体系,接受辅导和规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二)强化后备企业服务。统筹建立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地、各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集中推荐满足条件的股改企业入库,后续成熟一家推荐一家。2019年8月底前,首批入库企业不少于200家,并实行动态管理。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和港交所的战略合作,通过组织“学习监管法规”“走进交易所”“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上市培训。引导支持中介机构与入库企业结对,个性化提供顾问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三)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优化企业上市营商环境,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依法快速办理企业上市所涉行政审批及确认等事项,支持企业妥善解决问题。及时掌握企业上市进展,主动协调解决困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四)增加辅导备案企业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进入辅导程序,每年推荐辅导备案企业不少于30家。加强辅导备案企业的规范指导,提高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企业科学选择上市地点和申报板块,督导中介机构勤勉开展辅导工作,提高发行质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分别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六)深化区域股权市场改革。2019年9月底前,设立科技创新专板。2019年年底前,完成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市场监管部门与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企业股权登记对接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国有创投机构、国有投资基金等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方式退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七)大力发展创投基金。培育打造5家排名位居全国前列的本土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在全国排名前50位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指导股权类政府投资基金专注上市企业培育,在2019年年底前制订对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规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八)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评价。2019年8月底前,建立证券公司在陕签约项目名录,将证券公司执业情况纳入驻陕金融机构评价。对西部证券、开源证券开展拟上市企业培训、培育和保荐的情况单设指标,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省国资委分别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大财政奖补扶持力度。2019年年底前,修订《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加大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整合扶持资金,建立上市奖补资金使用统筹协调机制,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上市扶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十)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地、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督导。每年召开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2019年9月底前,各地比照建立本地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细化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西安
西安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成都类似:(1)对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3)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4)完成在科创板上市,奖励200万元。
湖北省
201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末,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为实现上述目标,湖北将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构建最优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根据《意见》,湖北将以市、州、县政府为主体,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市县二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同时将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原则上从各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产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上市办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掌握的优质上市后备资源。对入选省“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的企业,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市、州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与服务的对象,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A股首发上市企业奖励400万
在上市企业扶持方面,《意见》不仅包含资金奖励,也加大了上市企业项目用地的支持力。《意见》明确,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湖北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江苏省
2019年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委发布2019年市委一号文件《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这是连续第二年,南京市委一号文件聚焦“创新名城”。在这份南京市委一号文件中,南京提出将充分利用上海科创板,打造瞪羚企业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
所谓瞪羚企业是银行对成长性好、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通称。同时,南京将打造“科创企业森林”,并且实施三年企业倍增计划,更大力度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其中具体举措包括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力度,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及对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等。
2019年8月《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支持对象为自去年9月30日起进入上市流程的省内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方向。具体奖励金额方面,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山东省
山东省出台《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引导资金奖补范围所涵盖的“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奖励政策、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励政策以及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设定的奖励政策等8项政策内容,分别划定了使用范围和奖补条件。
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方面,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奖励工作团队。
同时,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项的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创新产品,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奖励。
济南
2019年2月10日期间,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拿出“真金白银”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济南市明确规定,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济南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根据政策,济南市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济南规定,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此外,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济南市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
淄博
2021年10月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快上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总计13条,其中,有12条政策涉及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旨在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文件中还特别提到将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进行三段补贴,补贴总额高达1400万元;对拟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湖南省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报工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企业和机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2018年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不含资金公示期前已经上市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新三板”挂牌并于2018年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于2018年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201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历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企业可分别申报(一)至(四)项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项下享受最高补助金额后不得重复申报。
贵州省
一是加强摸排和筛选。对省内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从预计市值、财务指标、改制规范等方面进行摸排和筛选,初步形成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三是加强现场调研。局领导亲自带队,赴白山云、航宇科技、振华新材等拟上市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企业开展专题调研,与企业座谈,了解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及上市筹备的具体想法、工作进度、融资需求、现实关切等,并结合科创板特点进行专题指导。
对注册地在贵州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奖励剩余60%。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云南省
科创板上市成功最高奖1600万元,云南省发布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核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昆明
除上述补贴外,按照昆明发布的《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对于科创板上市的昆明市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500万元的补助。符合条件的昆明企业有望获得了总计2100万元的补贴,这其中还未包括一些可以“报销”的费用,如支付给中介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申请补贴。
吉林省
黑龙江
黑龙江省出台并实施《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补助、奖励政策,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的省内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黑龙江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对黑龙江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获得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按首台(套)创新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建成运营、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
根据《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按照黑发〔2017〕2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每户“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重庆
天津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包括: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入库标准见附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本市企业;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三)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实现股权融资100万元(含)以上或银行贷款融资50万元(含)以上;企业完成融资时存续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融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五)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七)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文件:《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
滨海新区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入库标准见附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新区企业;迁址至新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新区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实现股权融资100万元(含)以上或银行贷款融资50万元(含)以上;企业完成融资时存续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融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六)已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再在新三板挂牌的,再次给予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七)已在新三板、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各项挂牌补助。
文件:《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西区
1.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工作,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除同样适用本意见的政策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补助。
总共最高1090万元。
文件:《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宝坻区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二、加强我区企业进入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政策支持
(一)对我区市级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支持落实后,区财政再予以1:1匹配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我区市级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每家企业最长补助2年,市财政按照50%比例(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支持落实后,区财政再予以1:1匹配补助资金,我区市级入库企业获得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我区市级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万元补助。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着力打造绿色、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引入总部经济,创新发展嵌入式金融实体。对迁址至宝坻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0万元补助。
五、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后,区财政按照1:1匹配补足资金。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股份制改造企业政策支持
对在宝坻区注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未纳入《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予以奖补的,给予财政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文件:《关于推动宝坻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支持政策》
津南区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二、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三、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文件:《津南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北辰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区政府30万元补助。
2.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3.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总共最高850万元。(加上市政府补贴520万元)
文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工作局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
2018年6月,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山西省金融办要牵头落实省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规范股份制改造后,由省中小企业局给予奖励30万元。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提出要抢抓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在加大上市扶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要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并争取国家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在项目用地上,要给予支持。对企业上市,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此外,对于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的企业,辽宁也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配套奖励资金。
沈阳
核心:按照“储备培育一批、辅导备案一批、申报待审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队培育总体思路,以推动企业上市为目标,稳步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培育、挂牌转板、上市辅导,分层进入四板—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市场,形成一大批经济结构优、带动能力强、对经济增长贡献度大的上市龙头企业。
到2020年,实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市场化遴选建立200家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库,力争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80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50家以上;到2022年,力争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60家以上。
具体:政策支持。出台引导鼓励企业实施股改的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股改补助10万元,提高企业股改的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四)实施分层分级,加大激励奖励力度。实行分阶段奖励制度,对企业上市、挂牌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1.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2.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进行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股改已奖励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江西省
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境内重组(借壳)
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昌
(一)股改、报备、受理
1.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给予50万元的补助。
2.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1.对在境外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按投资额的1‰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2.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我市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取得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2万元补助。
5.挂牌后以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1月19日,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3000万元资金奖励。
2、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10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转板上市(挂牌)
(2)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扣除股改奖励)。
4、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区
鹰潭
鹰潭市2018年7月发布《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8]36号),强化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鹰潭市政府给予全市每个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扶持,其中: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市本级财政奖励10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奖补(含税收奖励补贴)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对全市每个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总额的2%由省和市本级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青海省
青海省实行《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费用补贴办法》,补贴限额最高为800万元。办法旨在增加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据悉,补贴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企业、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等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及800万元的补助。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信托产品等的企业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显示:
加大企业上市奖补力度。对区内企业实现首发上市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给予奖补。企业完成内蒙古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补100万元;经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补10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正式上市后,奖补300万元(注册地在国贫地区的企业正式上市后,奖补6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注册地迁到我区的上市公司,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各盟市根据自身财力对上市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桂金办资〔2018〕3号》通知显示:
一、鼓励企业股改
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二、鼓励企业上市
(一)支持广西企业A股上市融资。
1.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广西企业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资本市场机构提供上市服务。
1.设立奖励。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广西的总部级证券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服务奖励。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场外融资
(一)支持广西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广西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
2.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债券融资
广西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股权投资
(一)支持在广西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除外)。
(二)支持引入股权投资。
支持广西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三)支持基金业发展。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
宁夏
三、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优惠政策
(十)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补助自治区后备上市企业中凡列为拟上市企业的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等)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由地方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人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亦可通过自治区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个人所得税补助拟上市企业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级财政在留成部分中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二)纳税贡献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两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募集资金使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宁夏区内进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列支补助企业
(十四)并购重组补助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拟上市企业在宁夏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优先安排土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拟上市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
(十六)免缴费用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免缴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通知显示: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不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三章金融政策
第八条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条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三条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甘肃
2012年9月甘肃省金融创新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组建全省企业上市攻坚梯队的通知》。《通知》阐明了保障措施和资金扶持。
在资金扶持方面,一是将设立甘肃省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母基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参股投资,引导省内外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省重点培育企业。省股权投资基金按照“重点扶持、专款专用、规范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重点培育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通过省长金融奖进行奖励。企业上市进入辅导期并通过验收奖励30万元。首发上市融资10亿元以下奖励100万元,融资10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全省循环经济、工业技改、节能减排、外贸发展、旅游发展、农业产业化等各类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我省重点培育企业。四是各银行机构要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鼓励支持其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开展行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五是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优惠费率的信用担保。六是各中介服务机构要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收费执行最低标准。
2016年甘肃出台《《甘肃省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16〕30号)》,于2018年2018年5月24日废。最新奖励办法暂未找到。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甘肃省境内,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和挂牌培育且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二)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甘肃省境内,且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挂牌的企业。
对在“新三板”挂牌和战略新兴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从归口的行业管理资金中拨付。
第三条奖励程序
(二)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挂牌后,向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协调会议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明确承担奖励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审核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