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规定,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如下为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其中,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且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今年,江苏的高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但是最迟10月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本次专项检查,人社部门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夏季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

1、防触电

在雨季,极容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由于雨水浸湿的导线及各种电气设备其绝缘性受到影响,加之高温,容易导致老化、破损,极易使电气设备外壳带电,潮湿的物体、空气也容易导电,若有一处漏电就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防范措施:

(1)电气作业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作业时要穿戴工作服,配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保用品,高空作业扎好安全带。关键部位要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定期对线路及电路进行检修,老化的电线要及时更换;按规定对相应设备做好跨界片连接及接地装置。

(3)不准带电作业,不准乱接临时电线。如生产急需临时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票》,由电工接线,并按规定架高和绝缘。

(4)电气人员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雷雨天气要加强巡检,每班要对现场临时电源线检查一次;固定电源线路做好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5)岗位职工在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电气设备。

(6)非电气人员严禁私自触摸、拆卸和检修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调度室。

2、防雷击

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雷击可能造成设备或设施的损坏,造成大规模停电、停产,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特别是罐区、码头、装车台、交换站等重点要害部位,可能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

(1)建筑物、独立建筑物、罐区、易燃易爆区域应按现定安装避雷装置。全部进行防雷检测,达到合格标准。

(2)在外遇雷雨时,要在屋顶下方稍有空间的房屋或金属房中躲避,如附近没有躲避的场所,应两脚合拢,尽可能站在不吸湿的材料上,不要站在高大单独的树木下。

(3)不要靠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线周围20米以内,以免雷击时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4)在室内,人体最好离开电线、灯头或无线电天线1.5米以外,尽量远离暖气管线、水管线、气管线等与外界相通的金属导体。

(5)储罐装设的呼吸阀和阻火器,必须检测维修一次,达到安全要求。

(6)雷雨天气不得上罐和高处作业。

(7)认真检查接地、法兰跨接片、静电接地报警器等防静电装置,防止静电危害。

(8)夏季多雷雨天气,应提前做好防雷静电接地检测工作,作业前严格检查静电接地是否连接正常。打雷期间,停止一切室外作业,包括收发货作业、储罐采样计量作业等。

3、防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事故是危化品行业最严重的事故,不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设备损失,严重时还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其后果不堪设想。夏季天气炎热,温度高,各类可燃物质极易挥发,环境浓度容易达到爆炸极限,因此非常危险。

(1)认真落实各级HSE、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好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将火扑灭,若火势无法控制应迅速报火警。

(3)员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

(4)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认真研究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同时做好动火现场监护工作,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5)加强对拉运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规定驾驶员、押运员滞留期间安全职责,充分认识其危险性,严禁各项违章。

(6)加强压力容器的防火防爆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部位的监控,科学、准确地记录运行参数和指标,及时分析运行情况和解决异常情况。加强对安全阀、放空阀等安全附件的管理,确保安全好用。

(7)要加强食堂用电、用气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工作和检查。

4、防高空坠落

下雨时,露天高空作业,由于穿戴雨衣,脚下打滑,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1)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因穿雨衣不方便,借口不系安全带,安全带卡扣不能随意乱接。

(2)检查装置平台,各类高架平台护栏要齐全、可靠,各间隙和漏洞要补全。

(3)雷雨天气禁止高空作业和上罐作业。

5、防中毒中暑

防中毒:夏季天气炎热,诸如,油品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挥发、扩散速度加快,接触有毒气体岗位的操作人员很容易发生有毒气体中毒。员工穿戴比较单薄,而且容易出汗,有毒物质容易通过毛孔进入体内造成中毒,这种中毒开始没反应,但是一旦有反应就非常严重。另外,进入容器内作业,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侵害,也要防止发生作业人员缺氧窒息,造成人员伤亡。

(2)检维修作业时,要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注意有伤口或伤口未愈的,避免接触有毒物质。关键部位作业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不断治理现场的“跑冒滴漏”,保持现场环境质量。

(4)凡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研究制订施工方案,提出明确安全要求,制订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5)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必须采取清洗、通风、取样分析、检测等措施,施工中按要求配戴呼吸器或防毒面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行政部切实加强夏季的食品安全管理,杜绝食物中毒。

防中署:外操人员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很容易发生中暑。由于热不断作用于人体,体内热量散发困难,使体内蓄热过多而引起头痛、头晕、体温升高、恶心、呕吐等症状,这就叫中暑。中暑严重时,还会造成晕倒,如不及时急救甚至有生命危险。

(1)定期发放防暑降温品。

(4)增强营养:平时可多喝番茄汤、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

(5)备防暑药,部门、班组负责现场配备防暑药物,如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

江苏省高温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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