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减免租金发放补贴……财政厅省商务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7日

全文如下

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2022年2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40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在全面落实“苏政40条”基础上,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3﹒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4﹒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人防办)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税务局)

7﹒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0﹒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1﹒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2﹒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

14﹒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6﹒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定发展。各地可将2015-2020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1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9﹒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家电等商品享受补贴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投放的新项目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财政厅)

21﹒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THE END
1.政策详情关于2024年市区第四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名单的公示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文件精神,经大数据比对、相关部门审核,现将2024年市区第四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https://policy.smejs.cn/frontend/policy-service/147d4793982447b3b28eb8990f3e39fe
2.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公告关于公布2024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见附件),现予通告。未包含的其他机具品目或档次,另行发布。 为保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连续性,保护购机者利益,2024年12月13日(含)前已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12/13/art_11977_11445288.html
3.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文件(离退休住房补贴最新规定)五、江苏省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调整通知 1、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发放基数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与在职职工同步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租金补贴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的125%为计发基数。 2、其中,20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https://www.kstnjscl.com/flcs/345253.html
4.江苏省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从2020 届起,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https://m12333.cn/policy/mbpzm.html
5.车市扫描2024年34期(9月1日9月8日)9. 山西省汽车以旧换新最新补贴政策出炉最高补贴2万元 9月5日,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燃油车报废更新补贴由原来7000元提升至1.5万元,新能源车报废更新补贴由原来1万元提升至2万元,同时政策溯及既往,已经领取相关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7413339700854833718
6.江苏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细则江苏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细则 2023-03-28 知识与热点类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乡镇工作补贴发放通知如下: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按"城关镇""其他乡镇"两种类型进行补贴,适当提高"其他乡镇"补贴标准.缩短晋档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对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在补贴标准上适当倾斜.补贴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506423398048467444.html
7.评标专家费用怎么付?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http://m.sxjzy.org/h-nd-27602.html
8.关于印发《“暨阳英才”青年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申报、评审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江阴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澄人社〔2018〕29号)实施。 第八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https://www.jyrcw.com/content/guide/show?id=7255
9.重要通知!江苏又一地发布春节补贴措施!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经营生产实际统筹使用。 6、本措施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4-87868126。 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7日 原标题:《重要通知!江苏又一地发布春节补贴措施!》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850937
10.2022年江苏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多少?附发放时间补贴发放情况于4月2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以上是农交网小编对“2022年江苏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的介绍,种粮农民可以持“一折通”或银行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https://www.nongjiao.com/news/read-25084.html
11.江苏省省公基数和住房补贴调整通知NGA玩家社区从202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新转正定级人员,在转正定级的次年7月份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确定逐月住房补贴发放水平调整一次(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转正定级人员统一以本人2022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确定逐月住房补贴发放水平);因处分、长病假等原因工资变动人员,逐月住房补贴按规定进行调整。https://bbs.nga.cn/read.php?tid=38608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