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提出,对首次在海南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35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市县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贴;对用人单位在省外建设的“人才飞地”,可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纳入重点产业核心人才“白名单”的人才提供特殊支持保障,对正常运营3年内累计成功为海南引进境外人才10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按规定获得引才奖励的同时,还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额外引才奖励。
《措施》明确南海育才项目、南海新星项目向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倾斜,培养对象占比原则上不少于50%;按规定给予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最高30万元奖励;将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的日常生活补助提高到15万元,面上资助项目标准提高到10万元。
《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30万元和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的连续3至5年,每年可提取10%的营业利润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外,《措施》还就使用激励、服务保障、国际人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清单》全文共20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管理、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工资薪酬、科技成果转化赋权、高层次人才认定、职称评审等多个方面。明确允许用人主体自主调整、设立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自主开展公开招聘,自主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赋予用人主体自行购置教学、科研设备的权利,自主决定基础研究、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自主决定奖励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绩效考核,把“资料收集、问卷调查”等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纳入自制凭证报销范围。
《清单》明确扩大用人主体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实施范围,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比例上调至不低于80%,加大对成果完成人的激励力度;扩大用人主体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授予职称评审自主权,自主制定评审条件,推荐本单位的技术专家直接评定职称;明确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比例不低于50%。
《办法》明确,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确定一定数量的“周转编制”,用于省本级事业单位一定期限内通过“先进后出”方式补充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总数为500个,最长使用期限为3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领域的省属事业单位满编或现有空编数不足,但又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可申请使用。
《办法》规定,“周转编制”的使用条件,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使用条件不尽相同,省内在编在职人员交流到省直事业单位的、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省直事业单位两种情形不适用“周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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