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补贴买真换假虚假刷单……这份白皮书聚焦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线上购物、移动支付、共享出行……平台经济无处不在,已然渗透到我们经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发展和深度应用,也为这一新经济业态插上了“云翅膀”。

平台经济高速运转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近年来,利用平台营销优惠活动及退换货、索赔机制,违反平台企业交易规则,利用平台技术、规则漏洞,多次、反复牟取非法利益的“薅羊毛”犯罪案件多发,成为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12月4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9家辖区法院联合召开“治罪治理并重”刑事审判白皮书发布会。会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立琼对白皮书内容作了解读。

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啸回答了记者提问。

白皮书以2019年至2024年6月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案件为基础,通过总结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治理对策,以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白皮书显示,2019年至2024年6月,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平台“薅羊毛”犯罪案件90余件。

★从所涉罪名看,绝大部分集中在诈骗罪,占比约93%。其他的为盗窃、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案件。

★从罪犯年龄及学历看,涉平台“薅羊毛”犯罪主体总体呈现年轻化,学历层次总体高于传统经济犯罪。

★从罪犯职业领域看,多为平台企业及关联领域从业人员,包括平台企业内部人员、快递配送员、骑手等,占比约71%。

★从犯罪所涉领域及对象看,共涉及11个平台,涵盖日常购物、食品零售、网约车经营等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也延伸到了网络游戏等娱乐领域;多以头部电商平台为主要犯罪对象。

白皮书指出,涉平台“薅羊毛”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比例低。

2.涉网络“黑灰”产业占比高。1件涉及网络“黑灰”产业的开发运营,呈现出链条化、专业化特征,70余起案件系依赖网络“黑灰”产业实施犯罪,通过接码软件、刷机软件等购买批量虚拟手机号码、注册虚假商铺、用户等,获取平台优惠补贴款。

主要有以下几类:

2.利用平台退换货机制。买真退假、虚假退单、索赔骗取平台退款或理赔款,如在购买正品后利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规则,将假冒产品退回骗取平台退款。

3.利用平台系统漏洞。如利用网络延迟重复领取平台发放的虚拟货币奖励,窃取平台资金;购买手机号码代叫车后逃单,骗取打车服务费。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电子移动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薅羊毛”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升级,呈现虚拟性与现实性交织、隐蔽性和伪装性逐渐加强等特征,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可量化部分与难以估量部分同时存在。被害单位在遭受现实经济损失之外,还面临营销目的无法实现、平台运营成本增加等隐性、间接损失。

平台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社会、企业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对涉平台“薅羊毛”犯罪的治罪与治理,白皮书提出以下对策

1.提高履职能力。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让办案人员熟练掌握此类案件事实认定、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要点;加强与外部专业力量协作,探索建立“薅羊毛”案件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助推案件办理、问题解决和纠纷化解。

2.强化全链条惩治、系统施治。在全要素、全链条惩治涉平台“薅羊毛”及关联犯罪的同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提示函等方式,为行政监管、平台自治建言献策。

3.加强法治宣传。创新宣传渠道和形式,通过编发典型案例方式,提示社会公众、平台企业注意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之间的界限,切实增强公众对“薅羊毛”犯罪的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1.提高风险意识。健全网络交易机制,加强网络交易数据监控,堵住交易机制漏洞。

2.强化技术应对手段。设置有效的识别流程和检测机制,并进行反欺诈规则检查,增加风险识别点;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有效识别潜在的“薅羊毛”用户,提高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

3.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内部重点岗位、外卖骑手、入驻商户、合作企业等重点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法治宣讲和职业培训。

1.强化数字赋能,织密监管网络。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能动构建平台经济大数据应用和监管的场景模型,着力形成“数据分析、预警提醒、研判分流、分类干预、联动处置”的全链条、多层次风险防控机制。

2.加强政企对话,激发平台活力。在支持、鼓励企业构建个性化数据管理体系的同时,提高平台依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3.构建协作机制,形成防治合力。推行政府、司法、企业、社会等多方协同合作的监管模式,将行业协会监管、企业自律、司法监督等纳入治理体系中,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下一步,杨浦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司法职能,深化案件审判辐射效果,加强涉平台“薅羊毛”犯罪综合治理与预防,以法治力量激发平台经济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治罪治理并重|上海二中院首次联合9家辖区法院发布刑事审判白皮书

治罪治理并重|涉电商经济类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供稿|刑事审判庭

文字|赵静

原标题:《骗取补贴、买真换假、虚假刷单……这份白皮书聚焦涉平台“薅羊毛”犯罪》

THE END
1.警惕以新能源汽车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近期,公安经侦部门在侦办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利用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国家发放补贴为名,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此类犯罪迷惑性强,蒙蔽引诱群众参与,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需引起高度关注。 常见套路 此类犯罪具体手法如下:一是大打乡村振兴口号,假以国家新能源返利政策,引人入瓮。不https://www.ahjd.gov.cn/News/show/1597501.html
2.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行为定性/谢平2011年1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母某伙同其夫李某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商审商付、财政结算”阶段,受政府委托履行审核的职务之便,通过自身经营的“xx电器”采用购买和接受“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伪造虚假农户购买信息资料的手段,在财政所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共计4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母某、李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2675
3.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伪造申报材料的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此外,该笔贷款有企业已经公证的林权作为抵押,故被告人行为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综上,对于伪造材料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审慎判断,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备申报专项补贴资金的关键资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避免“一刀切”简单化处理、只要材料造假即一律入罪。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9597220.html
4.骗取国家补贴类诈骗案件辩护要点浅析但究竟何为“基本条件”、何为“关键性申报材料”,笔者通过分析对比类似案例,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并进行具体分析阐述。 一、申报主体资格不符合,“偷梁换柱型” 实践中,补贴政策均会对申报主体设置一定限制条件,不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往往以“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关联公司名义”“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虚假http://www.cqzhihaolaw.com/a/jjflfg/20240703/66461.html
5.虚构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如何处理虚构、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共有3条 虚构、伪造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构成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此行为涉及诈骗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将受到法律严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并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https://wap.findlaw.cn/wenda/q_4470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