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天数

从2022年11月26日开始北京产假是158天,北京生育假增至60天,也就是说加上法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可获得158天的产假,届时男方可享受陪产假15日。

北京产假最新标准

1、根据市北京产假最新标准从2022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女方除法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即北京产假为:98天+60天=158天。

2、女方除法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调整为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3、调整完善了本市的生育方案,确定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删去了有关社会抚养费、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方案的处理。

4、按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5、对于女方的生育支持优待方案也给出了进一步提升空间,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即加上法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8个月左右的生育假期。

6、若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北京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个重点问题解答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就关于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十个重点问题予以解答。

答:目前国内对于生育支持措施的探索刚刚起步,对于家庭养育津贴的发放时机、范围、标准、资金渠道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具体细则出台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2、“北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哪些是普惠托育机构给多少钱

答:目前北京市已启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多种力量参与的普惠托育试点方案的起草,等方案完善和通过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3、“北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4、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陪产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我已经生了,正在休产假期间,看到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了60天,我能按照新规定享受吗

答: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6、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享受呢

7、“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怎么操作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8、父母需要护理的,怎么认定

9、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向谁投诉

10、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解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第十七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

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生育、养育支持措施:

(一)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三)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本市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第二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经济帮助和扶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三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督促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

(二)不履行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2022年各省市产假新规

北京市:女性员工享有60天的延长产假(总共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按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上海市:女性员工享受产假158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0天;在孩子满三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儿假。

天津市:女性员工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在子女不满三岁期间,雇主每年将给予夫妻10天育儿假。

重庆市:女性员工增加产假80天,共计178天,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20天。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休育儿假至孩子年满1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在孩子年满6周岁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儿假。

河南省:女性员工享受3个月奖励假,最终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产假。在孩子年满3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

广东省:女性员工的产假从30天延长到80天,总共17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满一岁,父母每年应享受10天的育儿假。

江苏省:在享受我国法规产假的基础上,女性员工产假延长60天(共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孩子年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黑龙江省:女性员工享受产假180天,男员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医疗单位建议适当延长。雇主每年给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10天育儿假。

江西省:女性员工产假增加到188天,男职工护理假从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满3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

四川省:除法律法规法规外,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性员工延长产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20天。子女不满三岁的夫妇每年总共享受十天的育儿假,这被视为出勤。

贵州省:除我国法规的产假外,女性员工产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吉林省:女性员工享受158天产假;晚育的女性员工,凭一胎生育证明,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山西省:女性员工产假延长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给予15天的育婴假。

青海省:奖励女性员工延长产假90天,共计18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给予15天的育婴假。

甘肃省:女性员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孩子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15日给予育婴假。

河北省:女性员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孩子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10日给予育婴假。

浙江省:按照法律法规法规,延长产假由现行的60天延长至90天(二胎158天,三胎188天);三岁以下婴儿的父母双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儿假;

福建省:女性员工生育子女后产假延长60天,共计158天;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后,产假延长90天,共计188天,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如果孩子不满三岁,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安徽省:女性员工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法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每生育多胞胎,产假增加15天。孩子不满三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

湖南省:女性员工产假延长60天,因此可享受产假共计158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子女年龄在0至6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湖北省:女性员工产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三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

云南省:女性员工增加60天(共158天),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总共享受10天育儿假。

内蒙古省:除我国法规的产假外,女性员工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产假为60天(共158天),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产假为90天(共188天),男方给予25天护理假。在孩子年满3岁之前,双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儿假。

辽宁省:女性员工产假增加60天(顺产158天,剖腹产173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有三岁以下子女的夫妇每年总共享受10天育儿假。

广西省:女性员工生育一个孩子的产假增加60天(总共158天),生育两个孩子的产假增加70天(总共168天),生育三个孩子的产假增加80天(总共178天),男子的护理假增加25天。夫妻双方在孩子从零到三岁时,每年享受总共10天的育儿假。

宁夏省:女性员工产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在孩子0-3岁期间,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合法待遇

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THE END
1.大兴区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补贴申报截止时间通告《北京市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深受老年人欢迎,反响热烈。鉴于本区老年人家庭申请数量已到本区资金补贴额度覆盖量,经研究决定,本区“北京养老服务网小程序——北京市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补贴”客户端申请通道将于2024年 11 月 1 日 12 时停止受理提交申请。感谢广https://www.bjdx.gov.cn/bjsdxqrmzf/zwfw/tzgg/2194740/index.html
2.@北京户籍老人,年底前买这类产品每户最高补贴5000元来源标题:@北京户籍老人,年底前买这类产品每户最高补贴5000元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工作方案》。根据该工作方案,即日起至12月31日,本市将为全市户籍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消费补贴,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上限为每户5000元。 http://www.fm1073.cn/yw/2024-10/18/cms1488132article.shtml
3.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0第31期(总期31期)在线培训课程据悉,银保监会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通知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https://zzql.cc/?list_89/1257.html
4.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2第38期(总期137期)在线培训课程据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含)吨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规划组织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https://www.zzqyj.net/?list_89/1360.html
5.延庆政府网公租房2023北京延庆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最终选房顺序将于登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 登记结果仅针对此次配租工作有效,选房工作结束后,本次选房顺序号自动失效 。咨询电话: 租金补贴: 承租公租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及有关政策缴纳租金 。获得公租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先足额交纳租金,后按月发放租金补贴http://m.husay.cn/a/202412/5365894.html
6.集结京津冀欧曼渣土车北京置换300辆欧曼GTL自卸车北京市市政管委刘国瑞在活动现场介绍到,“市政府已经投入2.8亿元用于渣土车的更新和改造进行补贴,其中购置全新车辆,政府将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补贴。而北京市目前在用的渣土车中,约有2000辆可以通过升级改造达到新标要求,政府将对实施改造的车辆给予改造费总额50%的补贴,最高补助1.5万元。”政府除了给予补贴外,还将优先http://www.360che.com/news/140429/30898.html
7.2024年北京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北京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https://www.64365.com/special/18183135/
8.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生育津贴怎么算?何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又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整理一下关于生育津贴的那些事,希望帮到呦!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https://www.66law.cn/laws/680547.aspx
9.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耕地地力公示结束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确认无异议后,导出并打印《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级汇总确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存档一份,上报所在镇(乡)政府两份。同时,上报所在镇(乡)政府农户申报数据及《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表》一套、公示留档资料一套。http://nmgrcsc.org.cn/show-35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