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废旧物资公司诉宁夏某产权交易所、第三人中卫市某公司合同纠纷案-特殊行业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事实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483-011
关键词
民事/合同/特殊行业/重大误解/商业行为/商业伦理/营利目的
基本案情
原告宁夏某废旧物资公司诉称,第三人拟转让一批废旧物资,被告接受第三人委托并经审核后,发布项目转让公告及详细的资产清单,拟转让一批机器设备、电子产品及办公家具用具废旧物资,挂牌价为50.0517万元,保证金20万元。原告看到转让资产清单中有5个1250KVA变压器,5个配电柜等物资,挂牌价较低。遂于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最终以1388417元的高价竞得标的。原告找到第三人,提前协商标的移交事宜。第三人特别告知原告,其转让的资产中只有1250KVA变压器1个,配电柜5个。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项目转让公告不真实、不准确,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故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竞价成交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竞买保证金2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招标保证金2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竞价以1388417元的拍卖价格竞买了涉案资产。2022年6月27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将竞拍结果告知第三人。2022年7月6日,宁夏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作出说明,内容为:本次评估报告中卫市某公司机器设备的第十七项是5个配电柜及1个型号1250KAV的变压器(评估报告中对该项的描述无误)。2022年7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及第三人发出《关于一批机器设备、电子产品及办公家具用具转让项目的通知》,通知双方尽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22年8月4日,第三人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涉案资产转让项目,原告以最高报价138.8417元成为买受人。6月15日,我公司致电原告与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原告到我公司以资产清单中列示的5个配电柜描述不清晰为借口,未与我公司签订合同。针对买受人反映的问题,我公司分别书面致函至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述单位分别出具评估无误的情况说明和法律意见书,我公司及时将结果告知买受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988号民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宁01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认定的基础在于错误认识本身的影响力,即“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情形。以营利为目的系商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如果错误行为影响商业主体营利的目的性,甚至可能产生亏损,则根据商业伦理,应当认定为商业行为人一般不会作出不利于自身的意思表示,该种影响合同订立意思表示的误解,一般应当认定构成重大误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6988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4日)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