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恢复工程

合同编号:20201301002

发包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包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合同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联系人:赵阳

企业类型:小型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79号盛运大厦11楼

邮政编码:215000

联系人:王伟欣手机号码:13402544751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2楼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恢复工程。

2.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工程内容:崇文路(苏州大学南门口-松涛街)电缆通道开挖市政道路、人行道、景观园路等恢复,雪堂街(学生公寓C区开闭所-若水路)电缆通道开挖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人行道等恢复。

6.工程承包范围:。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8138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季丽娜。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2020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在苏州工业园区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签订地:苏州市

备案方(盖章):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日期:

具体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招标答疑、补遗及补充通知、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内容;投标文件(在本合同文件组成中已单列的除外)。

1.1.2.4监理人:

名称:苏州中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范围与工程规划红线范围一致。永久占地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国内没有标准、规范的项目,由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设计院提出具体施工技术要求。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同通用条款。

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相互说明的,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同一排序中的文件以日期较后为准,如是技术方面的,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实际开工日期前14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二套,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目录》。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监理及发包人;如工程实施(包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前提供,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前14天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三份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2补充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边界。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条款。

补充条款1.11.3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合同专用条款10.3、10.4条规定。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熊小虎;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正常施工所必须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4.3补充条款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书面资料2套电子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担施工交通疏解、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a、承包人必须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合同段内交通维护保通工作,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承包人应按照交警、城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人员做好施工区域内及交叉路口交通疏导、保安管制工作。同时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邻近道路交通通行。安保须聘请专业单位的保安实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交警部门的要求,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d、施工期间涉及工程范围内企业车辆进出协调等事宜由承包人负责。

e、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区域内交通组织管理,施工区域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万元/次。

f、本工程施工期间,夜间必须为社会车辆及行人提供充足的照明。

以上a、b、c、d、e、f六项可能产生的费用,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包干使用。

②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苏州市及园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在园区举行重大活动时,需积极作好道路保洁、交通畅通、施工噪音等方面的临时突击工作,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

工程邻近居民小区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降效的影响,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扬尘等对居民的影响,所有夜间施工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后实施,并主动协调因施工造成的民事问题,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

③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b、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及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c、工程交工前应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⑥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可能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

⑦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进度款用款计划。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季丽娜;

身份证号:32058219861010572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23218181385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B(2018)0014324;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5000元/天,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2万元,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2000元/人·天,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方式。

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一周内,承包人应提供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交至发包人以下账户,并注明该款项用途为履约保证金。

账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账号:10550101040132474

若承包人履约担保期满后未能及时延期,发包人有权在拟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期付款中扣回签约合同价总额的5%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本工程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移交证书为止。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项目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利前应该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该权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监理人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监理人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行动,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监理人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及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夏俊杰;

职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2013675;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4商定或确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注意高压电线、电缆、管线、设备、灯具等可能带来施工安全隐患的问题,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关现场安全文明的要求详见《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技术标准与要求,缺项部分参照通用条款。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由承包人组建,统一管理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在内的区域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土方运输路面清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并交纳有关费用。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1.8补充条款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前应制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切意外事件或群体事件等),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事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处理。

(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如安全事故系因承包人(包含其员工、代理人、分包人及其他一切关联方)的原因所引起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应损失金额,同时承包人还应按每个事故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5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后一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事故被公司层面通报的为3-10万;事故被园区职能部门通报的为10-20万;事故被市级职能部门通报的为20-30万;事故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通报的为30-50万)。

(4)如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6.4补充条款

其他约定:

6.4.1管网、绿化、构筑物的保护: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市政公用管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市政公用管线。同时,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已建、在建绿化、构筑物。

6.4.2凡未经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园区范围内取土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园区规定予以处罚。凡被发现偷盗土现象,偷盗一车土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承包人负责看管施工地段两边各100米范围内土方,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将对该范围内土方状况进行验收,若有缺土现象,视同承包人盗土。看管费用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4.3承包人凡被发现偷倒土、建筑垃圾,或其他原因受政府有关部门批评处罚或媒体曝光,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万元/次。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补充条款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项目部主要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的社保缴费证明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同通用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0.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

7.5.3补充条款

交叉施工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和充分考虑到其它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或交替交叉施工对本项目施工成果的破坏等影响因素,承包人应采取切实的保护、协调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止本项目施工遭到影响和破坏。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8.4.2补充条款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采购材料、设备型号、厂家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机械设备未按合同要求或投标承诺进场,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3000~3万元/次。

8.4.3补充条款

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由承包人根据询价情况计入总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8.4.4补充条款

监理人或发包人可要求在承包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从每一批材料中抽样用作检验,这样抽取的样品应视为一批材料的代表。如果任何一批材料中的样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整批材料将被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本项目技术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见本项目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见本项目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见本项目技术要求。

9.3.4补充条款

第三方试验检测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部分甲方不再支付资金。

10.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3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无。

10.4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补充条款

1、单价合同。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均为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包干项目除外)。

实际结算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计量,并经监理(若有)及业主现场代表检查确认后的工程量为准(如要求委托测绘的,则以测绘结果显示的工程量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工程量调整的范围应符合10.1变更的范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补充条款12.2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第一次谈判报价单价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下浮率=(第一次谈判报价-成交价)/[第一次谈判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施工过程中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出台导致人工、机械使用费或其他取费变化;工程竣工移交给发包人前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除以上约定发包人承担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合同内项目:发包人只对已计量的合格工程量进行支付,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发包人代表审核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办理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完工额的70%;在承包人实际承包范围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完成工程款额的80%;在审计结束后,收到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发包人代表审核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30天内办理支付至审计结算总额的97%,留结算总额的3%作为保修期质量保修金。

合同外项目(变更工程项目):合同外项目预算必须经发包人初审,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批准预算金额上报合同外项目工程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工程进度报表30日内支付合格工程完工额的50%。合同外项目审计后参照合同内费用的支付比例办理结算。

工程付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园区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付款确认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后10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付款确认书。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付款确认书签发后30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同通用条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补充条款

竣工验收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条件外,工程竣工验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园区专业测量单位提供的MicroStation或AutoCAD格式竣工图电子文档等资料;(如需测量)

②完整的竣工资料已提交发包人;

③所有的签证变更手续已经完成。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承包人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按照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发包人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小组由园区城管局、发包人、接收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组成;公用事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园区公用设施管网(自来水、污水)验收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发包人将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联合验收组。

(3)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在工程接收单位接收前,工程范围内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园区城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工程竣工档案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及报验,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竣工档案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必须按《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归档、报验的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声像资料、CAD电子竣工图。承包人在工程开始后应该向园区建设档案馆索取《园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办法》,按《办法》收集、整理竣工档案材料,所有工程施工资料采用建设部统一表式。

工程竣工测量须由承包人委托已在园区注册的专业测量单位(需经总监确认)实施,其测量结果须以AutoCAD绘制并提交竣工测量图以及竣工图CAD电子文件光盘4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段话适用于市政道路大修及改造工程,市政养护工程及绿化工程不需要);完工后二个月内必须完成所有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至少提交给发包人3套竣工档案(一套原件二套复印件),并报有关部门的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拖延验收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500元/天。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办法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移交工程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1%的违约金。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2投料试车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14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之后28日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发包人。竣工验收通过之后超过60天,承包人仍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每拖延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

14.2竣工结算审核

所有签证变更须按发包人要求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未按发包人程序办理的变更、签证,均不予结算。在咨询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变更签证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结算审计后,如果工程结算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7%,则其结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结算金额中扣除。

一旦双方确认了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书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等)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书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保证金(保证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约定的支付比例。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符合的方式和程序:/。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二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终验类)并且所有结算均审计完成后7天内向监理提交最终结清申请。监理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后14天内应完成审核并提交发包人。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结算总额的3%。

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扣留审定金额的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5.3保修

15.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3修复通知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价款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向承包人直接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7)其他: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附件《违约处罚明细表》(如有)及技术文件。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转包或违法分包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2)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必须自费更换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经监理或发包人检查不合格,处罚款,处罚标准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承包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并按照附件《违约处罚明细表》(如有)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多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证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但必须承担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不合格部分工程总额的20%;对多次返工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建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除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外,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处罚。

(5)发包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每调查发现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10万元/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凡承包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冲击、围堵工程现场、发包人及项目法人办公场所或政府部门等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在前述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支付所有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否则,承包人将无条件同意发包人动用履约保函或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若发包人动用履约保函或超过依约应付比例的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日起3日内补齐该垫付费用,否则,该垫付费用视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且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垫付费用及垫付之日至扣除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应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前述发包人垫付费用及利息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不足部分。

(6)按附件《工程质量保证书》要求执行。

(7)按合同通用条款16.2.4条处理。

(8)见附件《违约处罚明细表》(如有)。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如果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1)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开工,或在有关工程竣工之前中止工程进度、暂停施工或延误工期累计超过28天的。

(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用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或不能修复的。

(5)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6)未能以适当的努力进行工程施工,经过总监理工程师三次以书面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7)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工程施工或者一直或基本上违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按计划完成。

(8)拒绝或拖延遵照工程师要求的指令整改、更换和/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或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

(9)现场人力或工程所需物资设备不足,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0)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中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要求使用的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11)承包人通过挂靠其他单位等方式获得本工程承包经营权,实际施工企业资质到不到施工资质要求。

如果出现上述这类违约现象,那么,发包人可通过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使这里所述的任何权利不受损害,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承包人时该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按本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缴付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等可扣款项中扣除(若上述款项不足或没有可扣除款项,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日内须将属于承包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运出工程现场。未在规定期限内运出的视为放弃财产,发包人有权处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相应对价,但不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0.045%保险费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在中标后及时办理。

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当发生其保险范围的事项时,导致工程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合同,则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参照该项目投标金额且不低于工程总价0.1%的比例扣除该项费用。

18.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园劳保[2019]8号),在清单中列入社会保障费中,计入合同总价。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前,请中标人提供本项目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当发生其保险范围的事项时,导致工程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则在工程结算时按照不低于投标金额0.1%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

承包人必须遵守苏州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文件,及时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交纳农民工担保金,并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交纳凭证(不及时提供有效的交纳凭证将不予以计量),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标单位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每调查发现一次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5-10万元/次的罚款。承包人若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事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或启用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同通用条款。

18.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9.6补充条款

防洪、防台风: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有关当局规定的防洪、防台风措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不接受由于采取防洪、防台风措施所向发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

20.争议解决

20.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无。

22.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违约处罚明细表(如有)

附件2:工程建设廉政协议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5:成交通知书、本项目技术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报价清单

附件1

违约处罚明细表(如有,根据专业自行添加)

序号

违规内容

违约扣款

备注

注:如本合同违约处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表为准。

附件2

工程建设廉政协议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家及苏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如下协议: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签订日期: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包人(全称):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景观恢复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

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对该项工程内容进行缺陷责任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缺陷责任期解除证书。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4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业单位: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苏州中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本工程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特制定本项目施工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本项目确保下列人员负责作业现场日常管理工作:

1、作业单位项目经理:季丽娜

2、作业单位安全员:吴梅林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夏俊杰

4、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安全监督管理人:夏俊杰

5、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程师:熊小虎

二、本工程作业单位施工安全目标责任如下:

2、作业单位应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作业单位必须落实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

3、建立和完善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每个分解目标必须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并制定具体的保证措施,确保目标实现。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工作的目标分解及保证措施必须报监理审核确认后备案。

4、作业单位在进行施工准备的同时,必须具有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用工合同(或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证书及以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合同清单。

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部位及特殊的施工环境、工艺、危险性较大的工序要重点交底,交底后由施工作业人员在交底表上签字确认。该交底表应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统一保存,备案待查。

6、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严格组织施工,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7、切实做好“安全三上岗”制度,上岗前由班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时班组安全员进行上岗巡回检查并做好上岗记录,每周进行一次总结讲评工作。培训记录必须有被培训对象签字,记录备案等查。

9、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提供国家、行发包人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明,具备上岗操作的技能和安全知识,方可上岗操作。以上特种作业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备案。对在作业中出现问题的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上岗操作。

10、严格执行施工工序报验程序,关键节点/特殊工艺方案(如沉井、深基坑、脚手架等)必须提前申报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关键节点/特殊工艺方案实施之前,应编制应急预案,报监理审批和建设单位备案,应急预案应进行演练以检验并保证预案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12、进场机具的使用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持证操作,禁止违规操作使用。监理单位应进行现场的检查监督,对屡教屡犯人员勒令撤离现场,对作业单位警告或处罚直至勒令停工、清场,严格保障施工安全。

13、作业现场布置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临时用电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禁止乱搭、乱架电线,施工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零,施工用电中的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接地、接零、漏电保护器做保护,做到一机一闸,施工用电配电系统作好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完好率100%,且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使用制度。

15、建筑材料、设备运输、使用及存放的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并应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使用制度。

17、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施工技术、安全规范。监理审查后批准实施的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若要修改原施工方案,必须向监理书面汇报,说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后的措施,经审查合格并批准后实施。

19、作业单位如有专业分包,须在分包前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业单位与分包单位须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分包施工合同和安全目标责任书报监理审核和建设单位备案。

20、作业单位应成立专业巡视队伍,配置相应的巡视车辆和巡视人员对设施状态及作业行为安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要点有(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①设施状态安全检查要点:道路(地面)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坑槽(错台)以及井盖(包括非权属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等影响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桥梁结构变异、限载标志、交通标志及栏杆缺失等影响桥梁安全运行情况;雨水井、雨水管网堵塞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河道淤堵、堰塞等影响河道防汛安全情况;

②作业行为安全检查要点:巡视、现场作业人员着装;交通分流、疏导标示标牌设置;现场作业指示、警示标志设置;现场作业范围围挡设置;夜间施工警示标志(警示灯)设置;安全装备配置(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暑降温措施等其他检查要点。

21、作业单位对巡视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如无法及时修复应采取围挡、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指示标志。任何因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围挡、修复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作业单位承担。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目标责任如下:

2、签订本施工安全目标责任书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安全监督管理人须向建设单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进行安全资质备案,做到持证上岗。

3、监理应检查所有施工场地安全设施、设备,检查所有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具备专项方案的工程节点,不允许施工,监理做好方案审批及现场监督工作。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督促作业单位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施工作业,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作业单位立即改正,在整改结束之前,不得在违规所在地继续施工其他工序;作业单位不听从督促或者拒绝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5、监理应联合作业单位对辖区内市政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作业单位整改。

四、本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目标责任如下: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并书面记录。

9、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建设单位履行工程管理职能的现场代表,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及作业单位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活动。

11、项目施工涉及深基坑开挖、大型脚手架搭拆等重要危险源的,在工程开展前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和安全监管工程师应检查作业单位是否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专家会审通过。督促监理单位按照会审通过的专项方案进行过程监控、督促作业单位按照会审通过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12、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应及时了解施工动态,如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提醒监理单位督促作业单位进行整改。

13、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巡视管理工作制度》要求对辖区内市政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作业单位整改。

五、本项目安全隐患的处罚办法:

1、监理公司擅自更换项目监理总监或总监代表,罚款监理费用的2%(不低于2000元),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罚款2000元,擅自更换监理员,罚款1000元。

2、现场检查发现监理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一次罚款200-500元。

3、施工现场违反施工和安全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下达监理通知单后三天内作业单位未及时整改,发现一次监理罚款1000元,作业单位罚款5000元。

4、作业单位项目部必须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安全、施工技能培训,并做好所有培训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将不定期对作业单位执行培训情况的考核、抽查,若检查发现未进行培训或培训敷衍了事,无法满足工程要求,发现一次罚款2万元。

5、施工现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全部执证上岗,项目部应加强对现场特殊工种的管理,监理、建设单位将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违反本条规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

6、风险较大施工作业现场(深基坑作业、高大模板、支架工程)无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整改。

7、风险较大施工作业现场(深基坑作业、高大模板、支架工程)无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评审即施工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8、施工中项目现场违反用电规程的,属重大隐患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9、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或未佩戴,属一般隐患,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10、施工场所吸烟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使用不合格设备,存在较大隐患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2、未按规定设置或悬挂安全警示(指示)标志的,未按规定设置交通管制(分流)标志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13、道路作业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围挡设置不完整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14、对上述(4-13项)作业单位问题处罚的同时,对项目监理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15、罚则内容和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不一致处,以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为准。

上述对作业单位的罚金于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对监理单位的罚金在工程监理费用中直接扣除。

六、本项目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按照苏州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政府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将其清退出场,监理单位有责任的也必须接受处罚。

3、监理单位的总监及专职安全监理不得擅离职守,凡因监理人员过错、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总监及负有安全责任的监理应进行更换,总监及负有安全责任的监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负相应责任。

4、凡有代发包人(代甲方)的工程,代发包人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权利和责任等同建设单位。

5、如工程施工中出现人员伤亡,建设单位有权代作业单位处理事故,并动用适当比例(视事故大小)工程款项作为事故预处理费用,该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7、工程项目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对监理公司项目总监进行更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以外,同时取消该监理公司在建设单位壹年投标资格。

七、其他事项

2、本《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景观恢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建设单位与作业单位签订的《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景观恢复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景观恢复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本协议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景观恢复工程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科教区苏州大学新建电缆通道配套市政景观恢复工程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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