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简易计税方法与扣缴计税方法应纳税金额的计算
(九)进口货物征税
(十)税收优惠
(十一)增值税的征管规定
二、私募基金增值税一般规定
(一)私募基金增值税纳税人
(二)私募基金增值税纳税内容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一)“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
(二)“限售股转让”增值税问题
(三)“债权/收益权转让”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内容
一
货物
销售和进口有形动产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二
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三
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服务(有形动产或不动产)、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
3、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
四
销售无形资产
1、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2、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含土地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五
销售不动产
房地一并转让,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货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租赁的而不动产在境内;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
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纳入计税范围的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非经营行为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升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一般规定
2、纳税人分类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或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针对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标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二是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用购进扣税费抵扣发票上注明的已缴的增值税税额(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其所适用的简易征收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但上述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税率分布
基本税率——13%
1、绝大多数货物的销售或进口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有形动产租赁
低税率——9%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低税率——6%
零税率——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征收率分布
征收率——3%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该规定资产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其中,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实用价值的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特定性为类型
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老吴、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资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免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吸纳灌木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扣缴计税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计税法进行扣缴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计税依据
销售额
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且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将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将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办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应税行为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的转换
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果是因为某种原因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收取,应将含税的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目前经常发生的含税销售额的情形主要是零售、小规模、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等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
1、折扣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扣除折扣,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折扣
2、以旧换新。按新货物同期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各做购销,分别确认销项和进项
5、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按所包装货物税率计税;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其他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税额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为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1%、13%(扣除率)购进农产品既用于17%的货物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专指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性消费。固定地址池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好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4、5项所称货物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措施
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如下公司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建议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建议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终止或退出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而未办理的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下列公司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物品,按照下列公司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折让、终止或退回的税额扣减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纳税额中扣减
扣缴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征消费税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3、实行符合计征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未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特殊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由于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作为依据,应当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办法确定其完税价格
起征点
1、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
2、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个体户)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中的免税项目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4、个人转让著作权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住房。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9、列明利息收入。如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集团统借统还。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
2、直接收款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赊销和分期收款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预收货款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提供租赁服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视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2、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4、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1、针对固定业户(本地营业),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如果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针对固定业户(异地营业),向其机构所在地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未报告的,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
3、针对非固定业户,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针对进口货物,向保管地海关纳税
5、针对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
6、针对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的领购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2、专用发票的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行第5条第4款为、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3、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应税劳务的;二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三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应税劳务的,如果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例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是财税[2018]33号文第1条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对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已经办理正常的工商税务等商事登记程序,直接按照前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待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或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如果等级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既定条件时可以享受普惠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契约型私募基金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56号文第3-5条明确:一是管理人应当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使用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将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区分核算,不同资管业务也应区分核算,独立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否则,对于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无法按照3%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两个以上资管产品,每一个资管产品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讲究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但是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管理人可以选择分开核算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于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而言,汇总核算无疑是利好,毕竟可以尽早将不同资管产品运营环节涉及的转让正差和负差混合相抵,同时可以尽量减少跨年不能抵扣的负差金额。管理人在确认销售额的计算方式之后,将全部资管产品的销售额和其他业务增值税汇总申报,并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是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管理人根据自身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将资管业务和自营业务汇总申报,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合并申报导致管理人的额增值税销售额增加,尤其是在临界值500万元销售额附近时很敏感,可能会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适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当基金管理人为法人企业时,增值税需合并申报,但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合并申报,因此可能导致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额。
实际上,契约型的基金运营环节的增值税最终不是有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在基金损益中列支或提高服务费收入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投资者。其实在实操层面在资管产品层面按照3%征收率建议计税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如商业银行通过将资金委托给资管产品运作,可以在6%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上进行税收套利。
3、增值税纳税主体的交叉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因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自身层面,管理人层面均需要办理增值税登记,但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自身层面不办理增值税登记,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层面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必然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合并申报自身层面的增值税和基金产品层面的增值税。
1、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反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放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一是适用税率/征收率的确定。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此外,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按照3%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是计算公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让下一个会计年度。根据这一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的含税销售额=Σ(当期卖出价—买入价)—当年前期负差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三是发票开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在“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上,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目处理”中给与了明确的处理方法: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契约型私募基金纳税的特别规定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在投资环节,包括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和资产支持计划等资管产品,较少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二是在运营环节,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运营,资金投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等各类投资项目,在这个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政策较多,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4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
三是在管理环节,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代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获得管理报酬,财税[2017]56号文第2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人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限售股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在解禁后转让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形成原因方式较多,较为常见的是IPO限售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等。在“金融商品转让”项下确定增值税缴纳额度,最为关键的是买入价的确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3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1、债权/收益权转让是否征收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所得税
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取得的收入不高于债权初始本金(或债务人账面应收账款)的,不征收增值税,不能给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超过初始本金(或账面应收账款)部分,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可以给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纳税人购入债权后再转让,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购买价的余额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入该债权成本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纳税人购入债权后持有至债务人归还债务的,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高于债权初始本金的,高于纳税人购买成本的部分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初始债权本金部分不得给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于或低于债权初始本金的,高于纳税人购买成本的部分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属于债务人归还本金,纳税人不得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税率/征收率的确定
针对债权/收益权转让,目前都是按照贷款服务项目进行定性,也即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确定为贷款服务行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关于贷款服务的注释中,明确贷款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反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榆与此同时,针对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财税[2016]140号第1条作出补充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1条第5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额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重复征税的风险
为缓解投资人对基础税收环境普遍的悲观情绪,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传递了积极信号,会议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一个关键举措就是要加大减政降费力度。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同时决定,保持地方已经实施的创业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