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处宅基地给予20万元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先按安置对象房屋的评估结果先行全部给付,安置房交付时,再进行结算);
4、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处宅基地5万元补助及奖励;
5、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四、“一户多宅”的分户条件:按照户一宅”原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进行宅户对应,确定宅院处数;1.户内成员年满十八周岁且户籍在本村的;2.在年4月1日前离婚,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村的;3.女方户籍在本村,在2017年4月1日前外嫁,且实际在本村居住生活的;4.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在2017年4月1日前离婚的;5.户籍不在本村、但在三县范围内的外嫁女,在2017年4月1日前离婚后返回本村实际居住生活的。
承包地补偿政策
安置对象政策
一、安置方式
一是房屋安置,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价格购买最多不超过20平米的安置房。
二是货币安置,安置对象不选择5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可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资金在鏊订补偿合同并按时完成腾退房屋之日起,7日内一次给付到位。
两者二选其一
二、过渡安置费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周转过渡费一次性发放一年,以后按季发放。
三、口粮补贴
四、养老保险
享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且是在册农业人口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群众,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群众,自参保补贴到账的次月起,根据年龄和交费年限,按月领取新确定的养老金;60岁的参保老人每人每月可领取960元左右,70岁的每人每月可领取2200元左右。
五、安置对象的认定原则:
安置对象主要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给予住房安置保障的人员,要把握户籍在本村、本户有承包地及本户有宅基地三个要素进行认定:对不满足上述条件,实际在被征迁村生产、生活的人员,要以是否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本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经联合认定小组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六、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
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公告发布之日前,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安置房政策
一、安置房的户型及装修标准:
6种户型:一居室:50m;两居室:70m2、90m:三居室:100m2、120m2;四居室:140m2。
结合北京、天津“拎包入住”小区装修标准,对安置房进行室内基础装修,对于客厅、餐厅、卧室、厨房、阳台、卫生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及室内门窗进行必要装修,布置基础照明,厨卫预设灶具、洁具、三盆,五金件齐全。
二、安置房产权性质:大产权,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交易。
三、优惠政策:政府给予安置房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补期限5年。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形式提供一个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