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大政发[2010]48号2010-07-2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33元执行。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超过7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六、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有特殊要求,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
七、供暖期由现行的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调整为每年的11月5日起至次年的4月5日止。供暖期内室温不得低于18℃。
八、供暖价格调整后,2005年以来制定并已实施的各项供暖补贴政策不变,补贴标准按调价后的价格标准计算,其中:以按月形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补发;以其他形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按照采暖费补贴隶属的采暖期确定发放金额。
九、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对逾期未缴费的按日加收拖欠供暖费总额3‰的滞纳金。每个供暖期内,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拖欠供暖费总额的30%,累计不得超过供暖费本金。
十、城区各供暖企业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后方可收费。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8元调整为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超过7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六、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有特殊要求,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
七、供暖价格调整后,2005年以来制定并已实施的各项供暖补贴政策不变。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补贴标准按调价后的价格标准计算。
八、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其中2015-2016年采暖缴费期延长至11月25日。为确保用户利益,供暖企业应退还已缴费用户多缴的费用;用户自愿将多缴费用冲抵下一个供暖期采暖费用的可以冲抵。
十、本通知自2015年11月5日开始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8日
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和退休人员采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