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2)网络迁移费50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煤气气源费3000元
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规定,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照房屋所在类区的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5、公有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8、房屋附属物
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9、装修补偿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4、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5、租赁房屋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7、无照房屋、房屋附属物、装修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二)、生产经营房屋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货币补偿
2、无照房屋货币补偿
无照房屋应首先排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充分考虑其使用用途。生产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能等价补偿。
生产营业用无照房屋与有照房屋属于同一建筑,且用途一致情况下,房屋评估时不做区分,只是注明该房屋中无照面积数值,供拆迁双方协议补偿价格。如果无照房屋是单独建筑,且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确认为临时建筑时,可参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计算补偿金,即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建筑净值予以补偿,即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如果该建筑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行予以考虑。
4、房屋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包括单独的收发室、食堂及水塔、门楼、围墙等建筑物。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5、装修补偿
6、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网络迁移费50元+必要的材料费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必要的材料费
9、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
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常见的可安拆设备有空调、热水器等,现大连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可按照市场专业人工费记取。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可估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双方可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2、租赁房屋
3、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三是补偿月份按实际发生。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
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⑵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
⑶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