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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湖北
“天路的驿站”,记录个人的学习点滴。本文部分借鉴容诚内部培训资料。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无偿性,另一特性是直接取得资产,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之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1)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并在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对于这类拨款,一般都会下发正式文件,且文件中会明确规定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比如,研发贷、技改贷等。
(3)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是一种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的政府补助。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的是政策导向,政府未直接向企业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内容。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一)递延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3、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政府补助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三、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申报表填报口径
'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
(一)政府补助属于征税收入
(二)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1)如果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时,需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及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2)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根据情况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3)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行次进行调整。
(4)涉及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1、收入调整
不征税收入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和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其中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该行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通过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填报。
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行和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行填报,其中“(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该行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强调的是“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通过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填报。
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的调整,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的税收折旧金额进行调整,即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折旧摊销对应的税收金额为0。
四、政府补助对研发费用归集、加计扣除的影响
(一)征税收入
对于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如果计入研发核算,所对应的研发费用适用于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同时该等费用可以纳入研发加计扣除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
因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即如果用于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需扣除该等费用。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江苏省注协2022年8月26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本资料来自容诚】。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高企审核时是否认可?如果认可的话,是否能加计扣除?
答:不征税收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无论是不是计入了研发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是单独核算,研发费用也是单独核算的,并不做抵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