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
㈠、“政府补助”的定义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㈡、“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补助准则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㈢、“政府补助”的计量
补助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若有确凿证据(如授予文件或国家有给予定额补助的文件)可按应收金额计量。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可能取得时按1元名义金额计量。
㈣“政府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二、不同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㈠、财政拨款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国家给予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
2、科技专项拨款
3、企业收到无指定用途的扶持性质的补贴
㈡、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对宏观经济调控对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投入而给予的使用银行贷款利息的补助。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企业;
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拨付给企业财政贴息后,即应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企业取得优惠利率贷款,在事实上并未直接收到政府贴息的补助,为此,受益企业只需按实际发生的按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不需另行确认“政府补助”。
㈢、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但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对于属于“税收返还”形式的政府补助按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后确认“营业外收入”科目。
除上述“税收返还”政府补助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但此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给予企业,故不属政府补助范围,不需按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㈣、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一般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按照补助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应与发生的各项搬迁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数额匹配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涉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在收到后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实际发生期间,按发生的数额同步确认“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专项应付款”与“递延收益”科目的会计核算
㈠、《企业会计制度》2311专项应付款科目与新准则2711专项应付款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