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费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专利费用资助内容包括:
1、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下同)申请费;
第四条专利费资助金额如下:
1、中国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五条本市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发明创造,申请人为所在单位的,除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实施资助外,每项发明专利申请再资助3000元。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及本市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利试点企业、示范企业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元。
第七条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第八条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4、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原件的个人,领取资助现金;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的单位,在同时提交单位银行帐号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