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0年4月1日至6月9日之间,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22家入驻银行中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以及2020年6月9日(含)至2021年3月31日,在首贷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且为“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财政贴息。
特别提示:
本方案“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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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标准
1.对企业获得的2000万元(含)以内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2.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低于企业首次提款时一年期LPR利率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贴息;
3.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等于、高于企业首次提款时一年期LPR利率的,按照当时LPR利率的2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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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期限
对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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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
贴息期限结束3个月后不再受理首次贷款贴息(东城区、西城区受理贴息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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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东城区▼
1.贴息采取企业自行申报方式进行,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区金融办即可受理中小微企业的贴息申请。
政策链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盖章版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的单据(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4.贷款放款凭证(未放款可不提供)
受理部门
1.各镇(街道)负责在本属地注册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2.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属国有中小微企业
3.石龙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负责在园区内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入园中小微企业
延庆区▼
1.填报《延庆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企业贷款到账凭证和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计收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