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财务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两门课程教学现状的契合之处

(一)课程定位不清,教学缺乏针对性

以应用型为特征的高等教育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联系,以促进学生顺利就业为宗旨。当前,高等教育普及化,应用型本科人才数量非常庞大。应用型本科高校财务管理课程应当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要贯穿于教学活动全过程。但高等教育对何为应用型人才的概念模糊,导致在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缺乏准确的课程定位。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哪些人才是社会所必需的?如何将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贯穿于日常教学活动?对这些问题缺乏系统认识从根本上阻碍了财务管理课程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欠缺,实习基地少

目前,很多高校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践教学太少,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很多教师为了职称评定,科研压力较大,不主动改变教学现状,主要功夫都下在了理论教学方面,将实践教学放在了次要位置。部分高校尚未建立财务管理专用实验室,或虽开设财务管理实验课程,但课时偏少。企业财务部门特殊的保密性导致其不愿接收实习生,学校联系实习企业存在一定困难,而学生个人联系企业更为不现实,即使能进入实习单位,由于缺乏师傅指导,实习效果也不理想。而且,从企业对实习生的评价来看,专业知识欠缺,对筹资、投资、营运资金、利润分配等业务缺乏胜任能力。基于此,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导致学生对教师授课效果不满意。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方式也普遍存在“教师讲、学生听”的现象,教学方法单一,整个课堂气氛沉闷,缺乏活力。而且,该门课程内容大多是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这些内容均是说理性的,较为枯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使学生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单位及个人的利益,自觉抵制非法会计行为与违法现象。该门课程实践性较强的特点,要求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要将其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才能真正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行动。

(三)教材内容脱离实际

与上述情况相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设置也存在不少问题。该门课程融合会计学、货币银行学、税法等多门学科内容,内容较为枯燥,章节之间联系不强,理论色彩较浓。而且,会计法律法规更新很快,教材内容也应随之更新,但实际情况是教材更新速度明显太慢,无法跟上现实情况发展。

(四)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验,双师型人才较少

在当前的大学校园,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风气犹盛。因科研成绩与教师职称、待遇挂钩,这种利益机制会导致教师教学积极性下降。教师一味追求自身利益,一味追求科研成果,会忽略教学上的改进与提高,教师素质、师德均有下降。财务管理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体现“应用型”,体现加强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组织教学时要注重实用性。大多数三本院校属于应用型院校,在这些院校中,师资队伍结构有其自身特点:教师学历普遍较高,大多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有些教师在高校工作了几十年,但缺少企业工作经历,不能真正了解企业实`财务管理工作的程序与特点:虽有部分高校也注重“双师”培养,但较为形式化,比如有些院校仅规定具备教师职称和会计职称即为“双师”,但这种双师型教师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仅限于课本知识,对实践基本不了解。

二、两门课程教学改革措施的契合之处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定位要准确

同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定位也要准确,应当认识到该门课程是会计专业基础课,开设目的是要使学生熟悉财经法规具体内容与要求,为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为会计专业群学生素质的培养发挥重大作用,要认识到此门课程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三门必考科目之一,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是顺利工作的关键。应用型本科高校在进行课程定位时必须坚持职业素养与考证相结合的原则,把会计专业群学生素质培养与考证能力有机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二)加强实践教学,深入推进“理论+实践”教学模式

在财务管理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利用校内资源,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场所,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拓宽高校、企业之间的合作渠道,要与实务界人士加强联系,让其以讲座或视频的形式来指导教学,强化高校学生对实践的认识,此外,要大力建设校外实习基地,以顶岗实习或助岗实习的模式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实务,使之能够得到职业体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真正的实际操作能力,实践教学从内在、外在两个方面发挥对学生素质培养的作用,要将实践能力作为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提前完成论文实践环节,较好解决毕业实习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对教师而言,可以将实践结果融入教学过程中,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三)教材内容改革,加强教材建设

财务管理课程教学应当体现形势变化,要适时更新内容,培养不断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选择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高质量的教材应当内容全面,适应新形势需要,同时又不断更新财务管理理念与方法,与国际财务管理界的发展紧密相连。当前,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不同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的特点突出,复合型学科不断涌现,在这一大背景下,解决某一单独领域的问题若单靠某一专业知识显然是不可能的,需要融合多学科、多视角、多层次知识。正是基于此原因,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受会计理论、会计法规影响较大。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每年都有新准则出台,引起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演变。从中可以观察到财务管理内容在不断演变,新的财务管理理论不断出现,比如跨国经营引起兼并重组财务研究,通货膨胀问题引起利率测算财务研究,网络经济发展引起网络财务研究,知识经济引起知识经济财务研究。

(四)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双师型人才培养

教师要积极转变观念,不能再坚持以知识传承为中心的传统价值观念,应当树立创新教育理念,将大学生创新创业置于首位,要增强责任感,积极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自身实践能力,要定期下企业参加企业理财实习。高校要从企业吸收具备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充实师资队伍。应用型本科高校财务管理课程教学有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的特点,只有来自于企业一线的财务管理专家或具备较高财务管理专业素养的教师才可以胜任这项教学工作。课程设计与课程安排应当吸收部分企业一线专家来参与,高校应有目的地选派部分教师进修、学历深造或鼓励教师更新知识,要重视中青年教师的“双师”培养,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保证授课质量。

同樱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师必须对教材内容非常熟悉,要让抽象问题具体化,要熟练掌握财经法规授课知识。因该门课程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门科目之中最难的一门,教师应具备双师素质,教学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至少是会计师水平。该门课程内容较多、较丰富,综合性较强,虽然有些知识各科目都有涉及,但如果教师对实践知识掌握欠缺的话,授课效果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S

参考文献:

[1]李卫娜,穆敏丽.大班环境下互动式教学的财务管理教学改革研究[J].商业会计,2014,(24).

二扩张期

战后。经济的复苏和社会财富的积累无疑使美国个人财务规划业进入了起飞阶段。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逐渐使富裕阶层和普通消费者无法凭借个人的知识和技能。运用各种财务资源实现自己短期和长期的生活、财务目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日益畅行的超前消费观念。使很多人担心缺乏足够的个人存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个人债务,来保证今后生活的财务安全和自主。于是出于为子女将来读书而储蓄、为买房或重新购房按揭贷款,或进行债务管理或建立应急基金对付突发事件的需要,消费者日益意识到对自己未来生活进行财务规划和保障的必要。但是由于精力和专业的限制。他们希望根据独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家庭状况、职业状况以及迅速变化的经济环境等因素,寻找那些有能力来量身定制人生规划的专家。

第三。尽管社会富裕程度在提高,但相应的法律环境并不具备,很多人不知如何处理已绎或者即将继承的大笔遗产。面对繁复的各州有关遗产、遗赠、信托及其税收法律法规,人们往往不知所措。除了专业的理财人员和遗产规划专家以外,很多律师也加入了为客户提供咨询的行列。从而推动了个人财务规划业的发展。

第四,美国个人税收制度的空前复杂。造成消费者的无所适从。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时一些地方政府也会酌情征收。尽管联邦的税法规定了统一的个人累进税率,但是由于使用不同的纳税身份单身、户主、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便会拥有不同的年收入起征点、不同的应税所得扣除项目、不同的税额减免优惠;还有交叉纳税的税额扣除等问题。

第五,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变革,是消费者日益需要专业理财人员进行投资策划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在战后近30年中,基于包括获得税收优势、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费用、重新分配风险、增加流动性规避法律法规产生的影响平滑利率波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平滑价格波动性造成的不利影响、获得会计方面的好处、受到学术研究的启发和技术进步的推动等11种动因,在金融市场上发生了规模浩大的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工具的创新、证券市场工具的创新、金融过程的创新以及金融投资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创新等。使消费者面临着越来越难以理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正是上述原因。使得消费者开始主动寻求称职的、客观公允的、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讲职业道德的、专业个人财务规划人员的咨询服务。

可见,在美国个人财务规划从业者中,有直接出售证券产品的注册销售代表;有推荐特定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还有保险经纪人或不动产经纪人。

三成熟、稳定发展期

尽管有了消费者旺盛的需求及从业人员迅速扩张的有利因素。但是。美国个人财务规划业的发展一直不够稳定,像行业性质、职业性质和业务性质等核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表现在第一。个人财务规划业是一个独立的金融服务行业。还是从属于某个具体金融服务行业7它是不是金融咨询业的一个部分7第二,个人财务规划师是否能够成为类似律师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个人财务规划师的主要业务到底是销售金融产品及服务,还是提供一个规范的个人财务规划服务流程以帮助客户实现既定的生活和财务目标等。

可见在CFP认证制度发展过程中,美国的个人理财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服务行业,不再从属于任何传统金融行业,出现了以客观,公允为执业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财务策划师,他们的主要业务不再是从销售金融产品及服务中获取佣金,而是为帮助客户实现其生活和财务目标进行专业咨询服务。并通过一个规范的个人理财服务流程来实施理财建议从而防止客户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客户在得到个人财务规划标准流程的增值服务时。不仅仅体现在一个产品上。而是极有可能使短期客户变成长期客户。

对CFP资格认证标准中体现的理财程序,美林、美国运通和汇丰银行等主要的金融服务公司都看到了为客户带来的益处。因此,这些机构都鼓励或要求他们的服务代表获取CFP资格证书。

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发展、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对农村经济组织产生的资金流动,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审核、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农村财务审计既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就目前的情况看,部分农村地区的领导干部没有做到清廉执政,滥用职权,侵吞国家公共财政,铺张浪费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现状

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

外部有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比如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审批手续不全;仍有部分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和白条入账;部分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分录,不谁确、不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普遍存在。

3.农村财务审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

目前有些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很多村落进行选举换届的时候,村级审计人员的出纳业务不是很熟练,有的甚至不会办理会计业务。许多农村干部的审计工作都由当地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来代办,审计质量比较低,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且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四.规范农村财务审计以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2.强化审计的执行力度,形成农村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长期有效,形成“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首先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在审计巡查中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如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组),将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其次,要严肃纪律。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的工作素质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向审计人员做宣传,告知每位审计人员提升自身工作素质的必要性,让每位审计人员都有严肃严格工作的强烈意识;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为审计人员做培训,尤其要培训每位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能力;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好追究责任的工作。当审计工作中发现了某些部门有不合法合理的收入、支出状况时,审计部门的领导要敢于给出批评意见。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农村干部,审计部门的领导更要敢于跟监察部门、纪检部门联合追究农村干部的责任。只有这样,农村地区的经济才能长久且健康地运行下去。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财务报表审计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3、受理时限

4、不得受理的情形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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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

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发展困境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廖雯雯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2011,(3).

按照会议安排,现向各位领导和专家简要汇报我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初步构想,以达到抛砖引玉、不断丰富我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目的。

建立现代水利发展模式,必须要坚持科学的水利发展思路,落实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等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指示,以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加注重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更加注重大中小工程配套,更加注重城乡水利协调,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更大力度推进节水减污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与河库资源保护,强化河库空间管理和功能管理,加大河库水系连通力度;加强水系流域综合治理和管理,推进城乡水利协调发展;深化水利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现代化之路,为我县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水利支撑保障。

目标是发展的方向,是规划的核心。目标设置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要体现延续性。启动__水利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工作,在制定“十三五”水利规划目标时,要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利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为重要依据,保持必要的连续性;二是要体现针对性。结合我县实际,在对“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十三五”水利发展的目标与重点。既要提出带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目标,也要提出一些能检查、易评估的量化指标;三是要突出约束性。在“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中,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农村饮水安全、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刚性约束指标。针对当前我县工程性缺水、区域性缺水、水保障能力不足、水环境污染的新情况,要进一步增加一些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的约束性目标指标。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资本密集型项目,建设需要巨额投资,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城市轨道投融资机制

(一)城市轨道交通特征

(二)国内外城市轨道投融资主要模式

(三)上海城市轨道模式优势显著

上海轨道交通投资采取“市、区两级政府资本金+网络银团贷款”的投融资模式,有显著特点和优势:(1)项目资本金比例高于国家的规定,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按投资和动拆迁进度正常注入,有利于减轻长期债务和利息负担。(2)由有关区政府作为前期动拆迁的工作责任主体和项目投资主体,起到了加快动拆迁进度、控制动拆迁规模的明显作用,有利于缩短工期和控制投资。(3)用银行组成的全新网络银团融资,使融资贷款得到一揽子承诺,确保信贷资金按投资进度同步落实到位。

二、城市轨道项目融资成本补偿机制

(一)全面现金流量管理

(二)债务类型划分比较研究

(三)机制调整可行性分析

目前上海轨道交通财务状况,运营票款等经营收入基本覆盖日常运营成本,运营收支现金流量基本平衡。构成企业财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期融资贷款进入运营期的财务费用,以及项目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都不是经营性亏损因素。政府如对两项亏损进行政策性补贴,则可以平衡利息支出和偿付贷款本金,既符合政府主导投融资实际,又符合各方面规定。因此,调整既有还本付息机制,建立新的财务补贴机制完全可行。

三、城市轨道大修更新改造机制

(一)大修更新改造投资增大

国外城市轨道交通100多年的发展历史表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初期阶段开始修建少数线路,快速发展阶段开始大规模网络化建设,到了成熟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对既有路网设施的维护、完善和更新改造,其投资约占总投资的50%-60%,扩建和新建投资约占40%-50%。上海轨道交通1990年开工建设1号线,到2004年建成4条线路。2004年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运营线路14条,里程548千米,到2020年运营线路将达到18条,总里程超过800千米。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但早期投入运营的线路已超过20年,大修和更新改造任务越来越突出,投入的资金未来几年的投入强度更大。

(二)修程修志编制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具有系统复杂、技术含量高等特征,企业要充分积累经验、潜心摸索规律,提前筹划大修和更新改造规范(修程修志)编制工作,为有效组织、控制投资提供依据。规范的编制指导原则是:(1)验证性原则。设施设备使用寿命和大修频次的设计,应依据供应商的规范、标准,但必须经实际验证,凡经实际验证不符合的,必须研究作出调整。实际验证是设施设备使用寿命和大修频次设计的首要原则。(2)技术经济性原则。因设备使用和维护等技术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或因满足功能需要应用新技术,应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在一定范围内调整。(3)评估性原则。建立设备评估机制,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大修频次前,实施状态评估,提出维修改造意见,意见包括可以组织实施大修或更新改造,可以继续使用一定年限等,避免设备资源的浪费。(4)同批分步原则。由于系统设备通常是同时启用的,在实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时,应考虑同批设备的整体性,在一定区间范围内分步实施。(5)分批同步原则。同一条线路不同批次的设备,在实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时,应考虑线路的一致性,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同步实施。

(三)专项补贴机制的形成

上海轨道交通始终坚持前瞻性探索实践,让大修和更新改造管理机制先步入正轨。继2008年研究制订《上海轨道交通资产编码规则》,2014年又修订完成《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表及设计使用寿命、大修频次手册》,全面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设施设备的履历化管理。有关规范的制订实施,为市政府出台专项补贴政策提供了充分依据。考虑到上海轨道交通实现运营收支现金流量基本平衡已来之不易,难以再弥补逐年提高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2012年,市政府适时启动实施大修和更新改造专项补贴机制,这是又一项重要补贴机制安排。

四、城市轨道票价定价机制

(一)票价的成本补偿性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准经营性项目,考虑到社会公益性等因素,票价确定一般受到政府部门的管制。从国(境)内外城市轨道交通看,有的票款收入仅能回收50%左右的运营成本,如欧美地区的纽约、伦敦、巴黎等许多城市,有的能基本回收日常运营成本。我国香港地铁是具有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其票款收入覆盖运营成本后略有结余,地铁物业开发和境外地铁投资、建设、运营业务是其主要盈利模式。总体上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款收入不足以覆盖全部运营成本,更谈不上投资成本。

(二)票价定价的塑造机制

票价定价最佳平衡点的选择,应有利于塑造建设投资以政府承担为主,运营成本以乘客合理承担为主,改善公共服务,控制成本增长为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主要使命的经济利益格局,理顺政府、企业和乘客之间的合理关系,使城市轨道交通财务可持续发展思路更加清晰。应体现以下原则:(1)社会公益性。票价定价应首先考虑城市公交优先原则,以较优惠的票价鼓励市民乘客公交出行,以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2)基本补偿运营成本。由票价补偿的运营成本,应扣除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等,价格补偿应确定在运营成本范围之内。(3)市民乘客实际承受力。比较研究城市居民交通费支出与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关系,以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的比价关系,确保价格增长低于市民的收入增长。(4)价格杠杆作用。要遵循价格规律,发挥票价调节客流的杠杆作用,如伦敦、巴黎、香港等城市实行区域多样化票制引导客流。

(三)票价调整机制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定额控制机制

(一)昂贵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车辆、隧道(高架、桥梁)、轨道、列车、通信及信号、供电、通风、给排水及消防、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电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系统复杂、技术领域众多。前几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综合造价一般为每千米5亿元~6亿元,轻轨一般为每千米3亿元~4亿元。近年来综合造价不断攀升,项目前期动拆迁、市政管线搬迁、防治噪音、沉降、振动等费用上涨是主要成因。进入运营期后,城市轨道交通需要大量的服务和技术人员,提供运营服务和设施设备维护保障。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超过1000万元/千米,有的接近1500万元/千米,其中:人工成本约占60%,电费约占20%,日常运营经费和维修经费等约占20%。

(二)全面经费定额管控机制

巨额的建设投资、昂贵的运营成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必须更加注重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的提高,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线路众多、系统复杂,但各条线路的技术条件、服务规范基本一致,适合采用全面经费定额来管控运营成本。(1)全面建立运营、维保单位的人员定额。对不同岗位核定配属员额,对相近岗位进行集约复合,采取委外管理、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优化人力资源布局。(2)积累电耗经验数据。将控制指标落实到线路、车站,对车站动力照明用电核定节能目标,对列车行驶牵引用电实施动态跟踪管理。(3)全面建立各专业维修、运营经费单项定额。可以量化到最小单位的设备,确定每台、套、件的经费定额,难以量化的系统设备,以车站为单位确定经费定额,做到各专业经费全面定额化。(4)研究建立列车架、大修控制定额。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作为业主,拥有规模庞大的列车,应拥有一定的市场定价权,要摸索掌握架大修价格形成机制,打破供应商对价格的垄断。自2007年起,上海轨道交通逐步摸索建立起一套全面运营成本经费定额,用定额机制管控运营成本,全员成本意识普遍得到加强,运营成本始终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三)运营收支平衡的重大意义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管理,及时处理房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本市城镇发生的房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属物。

第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市城镇房屋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在处理中,必须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屋纠纷案件,实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仲裁组织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由仲裁委员会任命,并可聘请若干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由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屋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二条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仲裁员、记录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记录员、鉴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记录员、鉴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十五条仲裁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人请客送礼。

仲裁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仲裁范围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屋纠纷案件:

(一)因房屋的买卖、赠与、分割、典当、抵押等发生的纠纷;

(二)因房屋租赁、使用、互换、修缮等发生的纠纷;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的房屋纠纷;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屋纠纷。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屋纠纷: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了的房屋纠纷;

(二)因离婚、继承、析产发生的房屋纠纷;

(三)涉及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

(四)涉及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屋纠纷;

(五)单位内部分配、调整房屋发生的房屋纠纷。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屋纠纷,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确需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仲裁庭对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有关证据。各种证据经验证核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和仲裁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认真办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作出仲裁决定之前,通知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房屋停办过户、转让和改扩建等手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期间,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协助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仲裁费承担;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名,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后不履行的,应当由仲裁庭进行仲裁。

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当事人,出示和宣读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及其人发言;

(四)被申请人或其人答辩;

(五)双方辩论。

双方辩论终结,仲裁庭按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并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仲裁决定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决定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遵守仲裁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公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标准由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

经仲裁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五条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属关系需要变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分别办理手续。

一、“十一五”公路人才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公路人才工作在省公路局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才强路”战略,以引进人才为契机,以培养人才为重点,以创新人才管理为手段,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健全人才机制,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力较强、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公路人才队伍,为实现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人才工作得到重视。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树立了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高度重视人才在公路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职工队伍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氛围更加浓厚,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并有相应人事人才工作管理机构。

(二)人才素质有了较大提高。截止2010年底,全市公路系统从业人员2841人,其中管理人员138人,占在岗职工总量的5%,专业技术人员653人,占23%,技能劳动者2050人,占72%;研究生7人,本科271人,大学专科581人。大专以上学历相比“十五”末期增长10%。技术人才相比“十五”末期增长2%,研究生学历从无发展到7人,打破了零的界限。

(三)人才管理体制更趋完善。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公路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结构和分布有所改善,人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不断增强,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我市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科技实力明显增强。专业技术队伍发生明显变化,青年学术骨干队伍扩大,科技实力明显增强。有1人获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人获得“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1人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有20名专业技术人员入选“市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库”,有10名专业技术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总库交通行业子库”,有50名专业技术人员入选“市评标专家总库交通行业子库”。“十一五”以来公路部门完成科研项目5项,发表了50多篇有价值的专业论文。投资1000多万元,购置先进筑路机械设备。在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中大力推广应用沥青路面冷再生、沥青路面热再生、水泥砼路面再生利用等科研成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十一五”期间,公路人才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人才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富余,人才总量不足;二是各类人才结构不尽合理;三是公路行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难;四是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二、“十二五”公路人才发展规划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依然繁重,公路行业人才缺乏、结构不合理、人才成长环境不优的矛盾仍然突出。“十二五”期间,公路人才发展将紧紧围绕《公路“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实施“人才强路”战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创新人事人才工作方法,适度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为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增添力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人才强路”战略,围绕公路中心工作,不断提高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健全人才机制,改善人才环境,抓住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三个关键环节,以高层次、高技能公路人才培养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努力造就一支总量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多层次、多门类、应用型公路人才队伍,为实现公路跨跃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党政干部队伍更加充满活力,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岗位结构更加合理,人才总量、结构、素质、能力基本适应公路全面发展的需要。

1、党政干部队伍中青年占主体,充满活力。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党政干部占党政干部总数的60%。

45岁以下中青年干部保持主体地位。

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一批中青年党政干部。

2、管理人才队伍保持稳定,培养力度加强

管理人才总量占在职职工比例保持现有水平。

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2名。

培养公路系统管理骨干30名。

3、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量适度增加,紧缺人才引进优先

专门人才总量达到1150人以上。

培养技术骨干30名。

引进培养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公路与特长隧道养护、危旧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监理与养护等专业紧缺人才50名左右。

引进培养节能减排、环保评价、安全应急、信息技术等新兴公路人才5人左右。

4、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评价机制不断创新

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20人,技师、高级技师达到700人左右。

新增技能人才10人。

评定省级公路技术能手10人。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20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1、控制数量,把握质量,适度引进公路行业紧缺人才。

各级公路部门要在自然减员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引进公路行业紧缺人才。出台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把握人才引进质量,管理机关确保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基层一线确保引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才。市公路局将引进桥隧专业工程师。指导局直企业引进路桥主专业人才和机械操作技能人才,县市区公路局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灵活多样办法,招收录用引进一批公路工程、安全应急、环境保护及其他急需的专业人才,解决人员老化、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2、以人为本,依托载体,全面培养提升各类人才综合素质能力。

3、健全机制、创新观念,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

(四)保障措施

1、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公路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人才工作职责,强化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公路人才工作定期检查与评估报告制度,确保人才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针对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环节的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的机制,逐步解决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共同营造更加有利于培养人才、积聚人才、造就人才的政策环境。

2、加大人才培养经费投入

做好我市公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资金投入是保障。要积极拓宽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渠道,尽量争取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育培训的引导性资金和奖励性资金。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资金渠道,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保证各类人才工程的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公路人才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3、健全各类人才聘用机制

【关键词】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

学科建设是高校事业发展的龙头,是高校的师资水平和研发能力的集中体现。学科建设不仅是衡量高校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发动机。加快财务管理学科建设,不断完善和创新财务管理学科体系,更好地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摆在贵州省高校财务管理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贵州省高校财务管理学科研究的现状及分析

(一)贵州省高校财务管理学科研究的现状

(二)贵州省高校财务管理学科研究现状的原因分析

贵州各高校财务管理学科队伍的学科研究成果与全国该学科的发展水平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分散的师资力量制约了学科研究的发展

缺乏强有力的学术带头人及其研究团队,是制约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纵深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由于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师资分散于各高校,且教学任务繁重,学科研究力量不足,加之财务管理师资队伍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松散,对研究方向没有很好的凝练或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没有形成独特的研究方向,也就没有形成独特的学科研究优势,这些都是制约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

2.各自为阵,交流不畅,不能形成合力推动学科发展

由于师资力量分散在各高校,没有形成必要的交流机制,既不能形成学科发展必需的学术氛围,又不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所必需的研讨效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既不能准确把握学科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又不利于相互借鉴研究成果,使一些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研课题无法合力完成。

3.实践经验积累不足,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于社会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旺盛需求,导致该专业设置数量和学生培养规模成倍增加。社会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质量状况总体来说是比较满意的,但社会用人单位也认为,由于高校教学不能贴近社会需求,高校学生所掌握的知识大多停留在书本上,缺乏必要的社会实践经验。究其原因在于教师社会实践经验积累不足,不能适时推出紧密联系实际、紧跟社会节拍的案例进行教学,教学与经济社会实践的结合欠紧密。这是高校学生不能客观了解、认识、分析、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和实践能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

(一)学科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

根据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高校改革和发展目标,财务管理学科发展应该以完善学科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为保障,以凝炼学科方向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为桥梁,加强财务管理研究,拓展研究领域,追踪学科发展前沿,形成学科特色,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培养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服务。

(二)学科发展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中,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贵州社会经济发展对财务管理人才的动态需求状况,这是确定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首要考虑的因素。二是根据既有的财务管理学科发展状况、学科研究传统、学科研究优势以及现有的支持性学科研究资源,确定学科发展规划及其目标。

(三)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目标

坚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前提下,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在未来期间,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学科研究为龙头,掌握财务管理学科领域发展动态;根据自身不断积累的学科优势,凝炼财务管理学科方向,把财务管理学科建设成为省内知名的重点学科直至全国,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学科在省内外的影响与地位。

拟分两个阶段实现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2010-2014年,以实现省内知名重点学科为阶段目标,以建成培养具有创新性精神的财务管理人才教育基地和研究基地为基础,以形成贵州高校财务管理教师队伍资源共享为桥梁,以围绕财务管理学科领域关键问题,开展超前、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众多较高水平的成果为标志,在进一步发展和积累本学科现有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本学科建设成为省内重点学科。

三、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

(一)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1.打造科研平台,组建财务管理科研团队

制定并实施高校科研团队培育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管理办法,打造科研平台,组建贵州高校财务管理科研团队,整合高校财务管理学科的科研资源,共同推动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

其次,加入学科科研(共享)团队的高校要定期举办教育合作和交流活动,轮流举办学科发展论坛和学科发展研讨活动,就学科建设与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研讨。通过充分发挥贵州各高校财务管理优秀专家、学者和学科带头人对财务管理学科建设的指导、推动作用,以资源共享方式,打造财务管理学科的科研平台,将会对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再次,在未来5年,按照教师教学领域和学术科研积累背景,组建财务管理与金融学融合的教学科研团队和学术科研团队,有效开展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司金融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研究。

2.组建高校财务管理学科的科研机构

在打造科研平台,组建学科科研团队的基础上,为彻底改变教师科研单兵作战,领域分散的不足,应该根据条件和时机设立几个常设的研究机构,在未来五年内设立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研究所、财务管理与金融研究所等学科研究机构。其中以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研究所为基础,成立财务管理咨询类公司,将主要在财务管理领域为教师科研拓展空间。各高校可选派专业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轮流到咨询公司兼职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工作,既可锻炼教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又能丰富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鼓励教师通过各种途径申请各项横向、纵向课题,为企业发展规划提供财务管理咨询服务。

(二)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学术科研发展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1.柔性引进活性人才,进一步提高师资质量

2.加强学科研究的学术交流

(三)学生职业素养教育规划实施方案

1.建立虚拟和实体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教学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能够使教师在教学中实践,并利用实践成果创新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增强教学和财务管理研究的针对性,还能不断改善和创新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拉近课堂教学与社会实际距离,使研究课题更能反映社会实践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学科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针对性、适应性。

在2010-2014年的发展阶段,实践性教学将是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服务于贵州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进一步搞好财务管理专业教育,形成贵州高校新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的着力点。有关财务管理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该在建立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合的财务管理模拟实习中心,并在其下属的实验室中配置企业财务资讯分析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模拟交易系统,形成综合模拟实验体系。

在2015-2019年建成一个财务公司经营业务操作模块、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项目管理操作等综合财务管理业务的模拟实验体系,使学生从整个综合财务管理业务模块的培训中,得到良好的职业素养培训。

2.切实实施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通过适时使用较高水平的、本土化的财务管理案例集进行案例教学。在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营造“实践”的氛围,启发诱导、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善于营造能刺激学生创新的思维环境。教学中可采用模拟教学方法,让学生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受。教师对案例要有独到的见解,才能把握学生发言的动向,并能对学生的讨论作出恰当、准确的评价,使学生明辨事非,在讨论中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找出问题的关键,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

3.加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力度

第一,在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材的选择上,尽可能与有关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的科目保持适当的一致性。通过有关课程的学习,既有利于学生参加有关专业资格证书考试检验专业水平,还能有效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第二,高年级的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可在教师的带领下,到各类企业中去承接中小企业的财务情况分析、诊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纳税筹划等工作,让学生通过处理有关问题,培养他们的专业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第三,在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写作过程中,应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毕业论文选题应选择实训类课题,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通过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去验证其基本知识的运用情况和专业能力的高低。

总而言之,学科发展规划是对学科系统复杂性的解读和正视,是对高校学科系统整体性、层次性、有序性、动态性的认识和界定,是对高校学科管理理念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和飞跃。因此,贵州高校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贵州高校学科管理理念变革和学科研究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陆正飞.关于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若干问题[J].会计研究,1999(3):33-38.

[2]杨克泉.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现状及改革构想[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8):18-19.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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