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蒙的一家企业提前完成预定的建设任务,按照其与政府的协议,旗政府准备给其土地出让金返还,但需要确定返还名目后与政府沟通,该公司找到我。
我随后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该企业是一家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较大,预计未来几年有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我考虑建议企业享受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政策,于是把名目确定为工业补助专项资金。
这时,我发现该企业有一个全资的农业子公司,该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种植业。我灵感来了,何不将该专项资金补贴到该农业公司。因为,如果补到农业公司,农业公司的收入均是免征所得税的收入,其投资也好,折旧也好,费用也好,有没有都不影响收入的免税,即将投资于农业的支出拿来与不征税收入配比,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最后,我们将不征税收入的名目定为农业专项补贴资金,并按文件规定享受了这一优惠政策。这样,通过补贴到子公司,然后做利润分配,资金走了一圈,节约了不少税(该项目节约所得税400多万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