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免税收入专业论文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

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针对个税优惠政策延续性问题,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和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一期我们总结了现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本期我们聚焦一般免税项目,并解读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注意事项。下一期将着重介绍2018年新个税法修改之后,新增的免税项目,以及适用个税免税优惠的特殊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列举了10项免税所得,包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在后文详解)。下面逐一介绍各项免税所得的适用要点。

这里的国家组织,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所涉及的奖金,包括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省级以下政府颁发的奖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内,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他补贴、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国税发[1994]第89号文件列举了其他免税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此外,就福利费而言,国税发[1998]第155号指出,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实务中常见使用免征个税福利费的税务筹划。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件,企业对员工的营销业绩奖励不属于福利费,不享受免税优惠。文件指出:“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军人退出现役的方式主要包括:转业、退伍和复员。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税收优惠待遇,不仅是将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和退役金列为免税项目,还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

干部、职工的离退休费用为免税所得。需要注意两点情况:其一,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和财税〔2018〕164号文件,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部分列举如下: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313号文件,对中波公司波兰籍职工在华取得的个人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年个税法修改以前,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其中需要注意适用规则和执行期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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