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何时确认?14类情形大汇总代理记账

公司在12月份收到客户支付的一笔款项,想知道应该什么时候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四、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五、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七、产品分成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

九、可分期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

十一、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十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十三、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四、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收入

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

THE END
1.事关你的收入!开始确认!—新京报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事关收入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3313326519698.html
2.政府补贴如何确认收入,需要缴纳什么税?理道原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其第六条明确了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收入,适用不同的确认原则。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403898.html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收入确认时点?问:我公司收到政府补贴,不符合免税条件。在会计上因为该补贴是与资产相关的,因此补贴金额的一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年度相关资产产生折旧费用的时候确认补贴收入。请问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在收到补贴的年度就需要将补贴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关文件请提供。 https://m.gaodun.com/guoshui/592937.html
4.政府补助要如何入账,哪些情况下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据此,假设甲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22年3月计入应税收入,并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140万元(35×4)计入营业收入,依法预缴企业所得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3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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