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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账务处理(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日常经营活动有关)
贷:营业外收入(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账务处理(净额法):
收到补助:
贷:递延收益
总额法下实际发生费用的期间
借:递延收益
净额法下实际发生费用的期间
贷:营业外支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02
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1、收入时点的确认
2、不征税收入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不征税收入,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总额法核算下的税会差异处理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
当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作为不征税收入,财务上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不影响当期报表的利润,无须纳税调整,但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以下简称“表A105040”)。以后5年(60个月)内,将递延收益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时,因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而形成税会差异,应通过表A105040第4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调减所得。该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通过表A105040第11列“本年支出情况—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调增所得。(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