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斗鱼女主播有情感纠纷,男子买来对方个人及父母信息抹黑,被判缓刑
记者从株洲醴陵市公安局获悉,男子刘某因在“斗鱼”直播平台编发侮辱主播李某和其父母的文字和语言,被法院判刑。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株洲报道
这一切都是来自刘某的报复。因为两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刘某花钱买来李某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肆发布、抹黑。
近日,株洲醴陵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购买信息抹黑并恐吓女主播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刘某因与网络斗鱼女主播李某发生感情纠纷,为泄愤报复,决定抹黑李某在网上“清纯可爱”的形象。
拿到信息之后,刘某进行了编辑,并在照片上添加辱骂李某及其父母的文字,再通过其微博账号和购买的几十个鱼吧账号将上述信息多次发布在网上,还留言“李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此篇微博及帖子的点击阅读量多达10000余次。
买卖个人信息的均被判刑
吴某又是怎么获取李某及其家人的信息呢
“客户”得到信息付款后,“小陈”按照每条信息10至30元不等的返利以邮寄现金的方式将钱返给吴某。从2019年4月1日至5月17日,吴某的“客户”查询付款676次,涉案金额共计78977.1元,其中吴某个人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案发后,吴某主动向醴陵市公安局退赃60000元。
醴陵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案情,刘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解读
当事男子为什么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侮辱罪的情形有四种:(1)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使用强力逼迫他人作难堪的动作等。
(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他人握手后,随机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3)言词侮辱。即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4)文字或图片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3.侮辱的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