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向小美转账的款项中,除为表达爱意而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转款可认定为小王为与小美建立恋爱关系而作出的赠与外,小美接受其他大额转款没有合法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遂判决小美返还小王4.5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款是否能要求返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双方有明确借贷合意的转款,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二是往来款项数额较大,对方取得没有合法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三是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如与日常生活往来的小额转款,或特殊节日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在无其他证据条件下,视为一般赠与,不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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