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圣事又称之为婚姻圣事,是天主教七件圣事之一,是由耶稣亲自建立的。婚姻是男女双方藉以缔结为终身伴侣的盟誓;其目的是夫妻的幸福和生育并教养子女,两位领洗者之间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为圣事。
婚姻圣事(SacramentofMarriage)一词指婚姻及圣事,在一般概念中,婚姻至少有下刚危立美足黄若州圆丰苗列三方面的意义:
(1)婚姻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在此制度中一对男女在法律规范和社会、宗
教仪式下,自愿结合为夫妻并过着共同的生活。
(2)婚姻是指一对男女结合为夫妻的状态,这是婚姻盟约在表态方面的结果。
(3)婚姻是一对男女自由许诺成为夫妻挥好却均接的愿望,经法律、社会、风俗习惯和宗教仪式的认可,而行到正式化。
婚姻是神圣的,是基于创世纪的记叙:"上主天主说:人强既科抓盟最早价单独不好,我想给他造个与他相称慢费弱客括求围位的助手。""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18,24)天主降福了他们的结合,并命令他们"生育繁殖。思磁迅食冲速背味石"(创1:28)但在旧约中,婚姻的功能是为维系丈夫的家族。这就是为什么孩子,尤其是儿子,被认为是天主的一个祝福或礼物,(创24:60;咏127:3)而没有孩子则被阻为认为是失去恩宠和受到处罚。(创30:1-6;撒上1:6-11)
创造故事记载,女承老高溶约试余零导衣人是为了男人而受造,并要成为男人终生的伴侣。因此男人要因妻子的缘故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为一体,且要在她里面发现完全的自己。夫妻所建立的一体关系是任何其他人际关系所不能比的,甚至比他们与父母的关系更亲密。他们的职责之一是要"生养众层庆很洲五系多,遍满地面。"
正如主耶稣所引用的旧约圣经:"那创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们一男一女,且说:'为此,人要离开父亲和母亲,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的话吗困议高夜科年速呀精自斯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为此,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4-6)
在旧约中婚姻所给予的最高荣誉就是将婚姻视为天主与以色列结盟的标记。(欧2;依5:4-5;耶2:2;3:20)欧瑟亚先知将他与哥默尔的婚姻视为天主与以色列各标正守政王都犯结合的一种陈述。哥默尔离开欧瑟亚而跟随了其他的情人,就存后载菜与以色列离开天主而崇拜其它的神祗一样。欧瑟亚忠心地在培管乡食食啊采等着哥默尔回心转意,把她带回家,就像天主等待以色列并欢迎她回曲头一样。
在先知书中,天主还用婚姻的中爱与忠诚来比拟自己与以色列人的关系:"人岂能遗弃他青年时的妻子你的天主认东由句说。"(依54:6)
耶稣基于希伯来的婚姻观念,强调存在于婚姻中的一男一女之间的一体性。女人是不能被随心所欲的扔在一旁的。所以,耶稣非常强烈的反对离婚,以至于他在山中圣训中,讲到:"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妻子的,便是叫她真尔和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守候感较急斯香喜笑医核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31-32,19:3-9)当时仍有些犹太人按梅瑟结功权变的办法,准人休妻。(申24:1)有的经师主张因妻子与人私通,才可休妻;另有些经师主张妻子有任何不取悦于丈夫的事,即可被休。但耶稣在山中圣训中(玛5:31-32)已将梅瑟权变的办法废除。此处不但重申以前所言,而且申明天主创造了一男一女,即定了一夫一妻制(创测交鲁春粮香但保时行1:27,2:24)且把婚姻定为圣事(天主的结合),永不可离散。所谓姘居,既是不合法的同居,耶稣根本不变丰色并往支挥胜可他们为夫妻,可自由离散,且必须离散。
耶稣坚持认为,婚姻只是这个世代的一种生活剂方式,在天国里是不娶也不嫁的。(谷12:25)在福音中所提到婚姻的内弦饭财病难握容都必须让位给宣称基督的再差言品殖须鱼映载绝快接次来临。(路14:20,17:27;玛24:38-39)其内关持际实耶稣谈论婚姻也是为了帮助我们明的天主的国。若与天国及其要求比较,婚姻就成为次要的。所以对那些看见天国奥秘的人来说,最好是不结婚。
总之,从福音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天主的眼中,婚姻是神圣的,是天主所立的秩战以行乐状由界对苗刑宽序。
保禄书信中的婚姻观也表现出一种两可的说法。在一方面,保禄有意根据新约的人学观点来规范两性关系的单鲁基本律法(表现于创造故事中);在另一方面,他却鼓励有信心的信徒不要结婚。保禄强调:两性的结合待不是仅为一种性爱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表现全人格的行类渐对大凯报设升乙为。他也强调男女之间在灵性方面的平等,并清楚指出:在基督里面,两性所有的差异都是不重要的(迦3:28)。厄弗所书第五章21-33格同预易述每中特别把基督徒的婚姻解释宪要草孔科成饭为反映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军厂项系;而亚当与厄娃的关系翻故践配也象征基督与教会间的关系。意思是说,男女的婚姻反映并保持了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因此,男女的结合不只可与基督与教会的轮屋合一关系相比较,而且实际上是陈未祖督扬图系拉亲乡乡以其为根据。如此,当丈夫把妻子当成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来爱她时,这就像基督对待教会的情形一样;而这个基督爱教会的奥秘正是基督徒婚姻观的根据。因此,从神学上来说,夫妻之间的关系跟所有其他人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与其他人关系主要是"在主里"发展。这种对婚姻的看法让信友可能而且必须把婚姻了解为教理中所说的一种"圣事"。
在保禄所建立的教会中,女人齐力倍烧夜聚府享有比较高的地位(与想现本改血调秋坚克核当时周遭文化的标准比较),所以,当时信徒的婚姻关系必然受此事实的影响。保禄主张夫妻要有同等的尊严和权利,这是以前的女人所未曾享有的权利。他把过去太过物质化的婚姻提升到一种心灵和人格的层面;也给结过婚的人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基督徒灵修。
然而,在另一方面,保禄在格林多前书第七章中却勉励有信心的基督徒不结婚,持守童贞;因为他相信主不久要再来,他担心今生的困境将让他们忽略真正重要的事。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守童贞的恩赐或召叫;而且结婚也不是罪。只是当人结婚之后,他就必须为今世的生活而操心,也就比较不可能把自己献给基督。不结婚的人比较不会被这短暂无常的世界所蒙骗,也比较能够牺牲自己来服事主。此处保禄把婚姻贬抑为次要的事。他以主的再临为最重要的事,而强调婚姻生活的危险性。他的牧灵智慧和神学见解使他肯定婚姻的必要性,因为从人的本性来说,为了避免不利的事,结婚的人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否则不可停止同房,即使分房是短暂性的。
保禄在格林多前书中说基督徒传教士最完美的典范是那些把天国的好消息带给他人的人,但这些人被要求为了耶稣和天国的缘故,而离开自己的配偶和家庭。(路18:29;谷10:29)他愿意信徒们能断绝思念婚姻的事,而热爱过童贞生活,因为保禄认为主基督马上就要再来,他担心人们在此期间会受到婚姻生活分心的风险(格前7:32-35)。与基督第二次来临相比,他把婚姻的重要性降低到次要地位。尽管在创世纪的描述中警告说,男人单独不好,但是保禄坚持说:"我认为男人不亲近女人倒好。"(格前7:1)不过他也没有谴责结婚是坏事。事实上,在新约中有好几处都用婚宴来描述默西亚的时代(玛9:15,25:1-3;谷2:19;若3:29)。
在保禄的晚期书信和牧函中,包含了一种第三传统--家庭生活的"代号"。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这些书信规范了信徒们的家庭行为举止。这些书信,既不像保禄早期对童贞的赞赏也不像早期教会对禁欲的探讨,却肯定了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性。实际上,这些书信还坚持教会领导在被选为教会服务前,首先应该是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位成功者(参阅弟前3:3-5)。
一些提倡男女平等者认为,强调丈夫/妻子与基督/教会平行,并不是为了加强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父权制,而是出于一种辩解的目的。由于当时的教会外人指控基督徒扰乱了社会秩序,这些新约的后期作品便写了这些家庭规范,用以证明基督教徒并没有反对当时罗马帝国的社会秩序。
在宗徒时代之后的教父时期中,对婚姻的态度变得比过去清楚。婚姻已逐渐被认为是性关系的合法使用,而性欲则被认为是受了罪恶的感染(新士林神学的课本则称婚姻是"强烈邪欲的合法补救")。
这种趋向在圣奥斯定(Augustine,354-430)著作中发展到了最高峰。他的神学观点对后世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圣奥斯定把"性"划入动物性的领域,而看不出人性的领域。所以婚姻的目的唯传宗接代而已。"性"已大受原罪的伤害;这可从人类不正常的性欲中看出。而且"性"能够贬抑或胜过心灵(spirit),所以它虽是一种善的行为(因它可以繁殖后代),却带有一种"动物性的兴奋"。他还进一步说明原罪、性欲和性行为的感觉,他的结论是:虽然婚姻中的性行为在理论上是善的,但却也是一种物性的恶。所以,可以说,每一个小孩的出生实际上都是来自他父母的"罪"的结果;因为生育之所以可能,完全是来自肉体的欲望。然而,由于小孩子的出生也是来自天主的旨意,所以婚姻中的性行为也是一种可容许的罪。因此,婚姻中的性行为若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就可得到道德上的认可。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也是如此,因为婚姻让夫妻中任何一方有权拥有对方的身体。此种婚姻中的性行为若非出自不对的动机,也不妨碍性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怀孕),就可算为"小罪",因为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在缓和性欲。由于圣经的见证和传统的影响,奥斯定并不否认婚姻的价值和神圣性。
奥斯定在对待婚姻的态度中,还是有一些较积极、但后来被人遗忘的姿态,特别在他为反对摩尼教而写的著作中,而摩尼教曾是他深表同情的一个团体。在《婚姻的好处》一书中,他认为婚姻有三种价值:忠诚、子女和圣事(关于圣事的三种价值,后面的篇章会有详细解说)。忠诚是在夫妻相互的爱这中与生俱来的信任,它属于性爱,但又不限于此。忠诚还包含爱的承诺和信任,子女应在爱中被接受,在感情中得到养育,在基督信仰中受到教育。最后,婚姻还是圣事,它表明了将来天主的子民在天国里的合一(DeGenesiadlitteram,IX,7,12)。这一点在监督(指主教,也指司铎或长老)的婚姻中特别明显的表达出来了,因为监督(指主教,也指司铎或长老)的婚姻是末世的合一与平安的标记(参阅弟前3)。
十二世纪圣事观念形成之时,婚姻列为七圣事之一。但是对婚姻圣事是否可以媒介恩典或如何媒介恩典的问题,最初士林学派学者们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亚贝拉(P.Abelard,1079-1142)把婚姻并入洗礼圣事、坚振圣事、圣体圣事和病人傅油圣事之中,并主张:"在这些圣事中,有一个圣事虽对拯救没有多大帮助,但却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圣事,也就是婚姻圣事。因为娶妻不能使人得救,而是为了拯救的缘故(为了避免淫乱)才容许婚姻的存在。"(EpitometheologiaeChristianae,28)
婚姻的好处是在反对纯洁派(Cathari)、韦尔多学派、亚尔比学说以及中古世纪的摩尼教(Manichaens)时才得以肯定。1184年,在教宗路爵三世(LuciusШ)主持下召开的维罗纳地方教务会议(TheCouncilofVerona)上,谴责了纯洁派(Cathari)。在1208年,教宗依诺森三世(InnocentШ)所写的信仰宣誓中,婚姻也算在一件真正的圣事内。在1274年召开的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上对这一点重新加以肯定。在此之后婚姻圣事的性质随即表现于教会训导权的宣言中。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9-1445)为亚美尼人合一所颁发的诏书(DS1310)中,明白地指出这个圣事含有恩典,并能把恩典媒介给那些配得的人。十六世纪的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为了驳斥新教对婚姻圣事性质的看法,而正式把婚姻列为教会七圣事之一。婚姻圣事由此再一次得到了肯定。其中,特利腾大公会议还要求天主教徒应在一位神父前举行婚配,尤其是那些途经某地秘密举行的婚姻。
宗教改革者们赞同婚姻在创造秩序中的神圣性,但否定婚姻属于一件恩宠的圣事。他们也拒绝接受教会的权力超于婚姻之上;此外,他们批准离婚,条件是若离婚与不离婚相比所引起的罪恶较轻的话。特利腾大公会议对这两个主张都持反对态度。在特利腾大公会议的较具有"历史性条件"的法典第十条中宣布说:"任何人,如果说婚姻生活胜于守贞和独身生活,守贞和独身生活不比婚姻的结合更好和更幸福的话,这人当受绝罚。"
直到梵二会议时,特利腾的观点一直是天主教神学、法典和牧灵实践的标准教导。在此期间,特利腾的教导还多次在教宗良十三世的《玄妙莫测》(ArcanumDivinaeSapienriae,1880)通谕和教宗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CastiConnubii,1930)等教会文献中,不遗余力的被加以重申。这些文献阐明了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繁殖生命,"丈夫和妻子彼此忠信"的召叫是婚姻的"第二祝福"。
上述以婚姻为圣事的作法是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的主张,新教则不以之为圣事。对加尔文(J.Calvin,1509-1564)而言,婚姻不能是圣事,因它不比"农业、建筑、制鞋、理发等工作"更具宗教意义。(《基督教要义》第四本,第十九章)马丁路德(M.Luther,1483-1546)建议"传道者不要干预婚姻的问题,因为第一,我们的职务已够繁重;第二,婚姻的问题与教会无关,它是俗世的事情,是俗世统治者的工作,因此我们应该将此问题归给律师和行政长官来管理。"(TableTalk,748)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具有深刻意义的修改了天主教会对婚姻圣事的观点。对梵二之前教会官方所宣称的和在传统神学、法典上对婚姻圣事的一贯见解不同,大公会议采取了不同寻常的位际化的观点。
首先,大公会议不再用传统的契约(或合同comtract)来描绘婚姻之间的束缚,而采用"婚姻盟约"(marriagecovenant)来描绘婚姻圣事,这盟约是以"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所印证的。(《牧职宪章》48)
其次,大公会议也没有继续采用教会传统上对婚姻圣事的目的的区分法,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的主要目的,而把夫妻之爱放在第二位。然而,梵二教导是:"所以,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标就是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圣爱合作,因为他就是通过夫妻,来扩展并充实自己的家庭。"(《牧职宪章》50)
第三,婚姻圣事并没有对通过人的彼此相爱而建立起的婚姻结合增加了些什么新的内容。"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圣爱,并为基督及教会的救世工程所驾御与充实,使夫妻有效的归于天主"。(《牧职宪章》48)这种婚姻神学的新理解与当代社会学的主张是一致的。社会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彼此相爱,引发了婚姻并能保持该婚姻生活的完美,这是近代社会对婚姻的一个新的强调。所以,在此我们强调男女彼此之间爱的交换是婚姻圣事的构成基础,强调夫妻之间的爱是婚姻制度的源泉,强调需要发展这种爱以便对婚姻圣事有更圆满的认识,强调教会需要持久地把婚姻圣事的见证价值带给整个信仰团体。就像丈夫和妻子被召叫在满全他们的婚姻盟约时应彼此忠诚、慷慨、相亲相爱一样,整个教会也被召叫要忠于在基督内与天主所订立的盟约。就如美国的一位法典专家约翰·费尼根(JohnTFinnegan)所说的,"当基督徒的婚姻问题踌躇难行时,整个基督徒圣召的忠贞见证都会举步维艰"。
第四,大公会议强调对婚姻圣事作信仰承诺的必要性。(参阅《礼仪宪章》59)。婚姻并不仅仅是一个庆典,也是一件圣事,是崇拜的一个行动,信德的一个表达,教会团结的一个标记,基督临在的一个模式。婚姻不单是领洗的基督徒之间的一个结合,它也是基督信徒之间的一个结合。
第五,婚姻的完满远超过一个生理上的行动。以前的神学和法典都强调说,两个已领洗的基督徒之间的婚姻,只要按照教会的礼仪举行了婚礼,并由身体的一个简单行动结合在一起后,就是一个完满的婚姻了,再也不能被解散,即使教宗也不能解散此婚姻。但是按照梵二的会议,婚姻圣事的中心是彼此爱的表达,而非生理上的结合。"这种爱情……包括着整个人格的价值,因而使肉体及心灵的表现能拥有特殊的尊严,并使之成为夫妻之爱的特殊因素及记号。……这样的夫妻之爱……渗透在两人的整个生活之中。"(《牧职宪章》49;同时可参阅教宗保禄六世的《人类生命》通谕,HumanaeVitae,1968,8-9)婚姻的完成如果没有爱情将毫无意义。按照大公会议的教导,没有爱情的婚姻而仅仅是生理上的结合,如何能看出其圣事的特性相反,大公会议在谈到夫妻时说,夫妻是"婚姻生活的恩爱伙伴。"
最后,梵二会议提到了婚姻圣事的一个更广阔的教会幅度:"公教夫妇以婚姻圣事的效力,象征参与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结合与笃爱的奥迹。"(《教会宪章》11)
大公会议之后不久,教宗保禄六世于1968年签发了著名的有关节育的《人类生命》(HumanaeVitae)通谕。在1981年,教宗若望保禄二世(PopeJohnPaulⅡ)也签发了有关家庭的宗座劝谕《社会合作》(ConsortiumSocialis)。这文件将家庭视为生命得到保护的人类基本团体,视为参与社会进步和教会生活与使命的人类团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并没有遵照特利腾的优先选择法,认为独身和守贞的生活高于婚姻生活。对他来说"这只是把天主与我们之间所立盟约的奥迹活出来的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如果婚姻不能得到人们尊重的话,那么被视为神圣的独身与守贞也不会存在了;如果不认为人类的性生活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伟大价值,那么为了天国的缘故而放弃它也将毫无意义了。"(《教会宪章》16)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7-52)在描述当代基督徒的婚姻问题时,融合了圣经和社会科学的婚姻观,而提出一种新的神学架构来作思考和牧灵工作的典范。
此种对基督徒婚姻的重新了解,从过去把婚姻视为生物上和法律上的结合转变成一种比较强调人际关系、灵修和存在性的结合。
此种新的婚姻神学给基督徒夫妇的信仰生活提供了一种比较完整的描述,也给整体婚姻的圣事性质提出完整的理论基础。因为夫妇被置于教会的共融之中,所以他们的人格、关系和灵修生活的每一部分都须藉信仰来了解。这种对婚姻的重新了解来自圣经的见证、教会的训导、神学家的分析、以及一些德高望重的基督徒的经验。如下所述:
过去的婚姻观几乎都是强调生育以及养育子女方面的问题,却不强调夫妻间高度感情上的亲密生活。社会科学家发现,夫妇间亲密关系(不只是生物性的亲密)的发展,是一种比较近代的强调;此种强调的发生是由于社会条件的改善,也是由于女人的尊严和角色被了解为跟男人同等的结果。
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可以创造亲密和爱的真诚关系,所以基督宗教传统中所有关于教会团体中人际方面的生活之教训,皆可用于婚姻的讨论上。一个有趣的事实是,在本世纪之前,基督徒的爱几乎不被视为对婚姻关系具有任何价值;夫妇间生物性的性结合才是婚姻中最主要的内容。其价值不在于它对夫妇间的人际关系具有加强的力量,而在于其生物学上的结果─生儿育女。但是现代教会的教训则比较强调:性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生儿育女,更在于它是一种表达基督徒婚姻之爱的善。
现代神学和教会训导皆肯定婚姻关系中性生活的价值,因为性是夫妻双方做为一个男人或女人的一部分。夫妇结合所象征的乃是他们亲密关系的本质。通常这是指新生命诞生的可能;意即:爱产生生命。此种经由性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命可以了解为夫妇间发展出来的生命,也可以了解为生命赋予一个新人。每一个新生命的诞生皆是天主(创造者)和人类(合作者)合作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神学上对婚姻的说法是位际性的(personal),而不是生物学的─夫妇二人在人格上的结合才是生育的动力,而不只是他们肉体上的结合。
(3)救赎的恩典渗入夫妻的爱中,并建立基督徒婚姻为圣事的基础。然而,必须注意,婚姻圣事的建立要求婚姻必须具有一些与天主原初目的一致的品质。由于基督徒的婚姻建基于创世纪中关于婚姻起源的记载,以及耶稣对离婚问题的指示(玛19:4-6),可以说,天主创立婚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他对人类信实而长远的爱。
(4)天主的爱表现于他与人所立的盟约中,而这个盟约充满了信实和赦免的爱;这种爱也是基督徒婚姻应有的标志。
(5)赦免(饶恕)也是婚姻中特别的德行。当夫妻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时,能够饶恕对方,就是具有这种德行。由于人际间的关系具有发展的本质,每一个人必然都会体验对方有罪或自私的本性,所以接纳和饶恕在维系婚姻关系上是必要的。只要可能,婚姻关系中的任何邪恶都应矫正,因为这是天主救赎计划(将恶转变成善)的一部分。全然消极接受邪恶并非基督徒应有的行为。
(6)婚姻之爱是无条件的,它包括以爱心关怀配偶肉体和心灵上的整体需要。这与人学二元论(参(5))把人分为物质和心灵二个层面的说法有所差别。基督宗教的婚姻神学主张肉体和心灵是不可分的,因为天主的创造所蕴含的救赎目的以及耶稣的降世为人都表示他对人的肉体和心灵的关心。
(1)当婚姻神学从法律范畴移到人格范畴时,灵修的发展乃成为婚姻中最主要的因素。婚姻中的灵修是一种关系的灵修。它强调配偶间的爱,也强调二人携手共同步向天主。这不是要夫妇的一方放弃自己的善,而是要把自己的恩赐配合对方的特点来得到强化。
(2)以微观宇宙的观点来看,基督徒的婚姻乃是教会的一个生命细胞,因它培育一种真正共通的生命和灵修。此乃基督徒的婚姻所以称为教会的基石的原因,也是最近教宗或大公会议的教导所以称基督徒的婚姻为一种家庭教会(domesticchurch)的原因。基督徒的婚姻若要对教会生活有所贡献,则夫妻二人必须以先知性的方法来克服二人间的差异,并表现出包容性的人际关系。夫妇二人彼此间的服事,并服事生命本身的价值(先在家庭之内,然后通过家庭向欠缺中的"外人"所施予的关顾)就是崇拜天主的表现。
婚姻既是一种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一种过程,不只可以发展,而且可以不断改变。婚姻关系的存在只有当夫妇二人间深深意识到所有维系关系的要求,而且愿意(并能够)创造一种忠诚之爱的关系。此种强调关系和过程的说法,表示婚姻的意义是存在性的,是不容被贬抑为某时某刻单独的一件事的。
"子女、信实、圣事三项好处,便是婚姻所以是好的理由。"(《拉丁教父集》44:424)圣奥斯丁的这句话,综合了信仰在婚姻意义上的教导,亦即天主所规定和圣化的美善。他先指出创世纪造化记叙曾经提到的两项婚姻益处,子女和信实,然后再添上新约创设圣事的冠冕。这样,他又勾画出基督化婚姻研究的轮廓,那是教会沿用至今的研讨范围。(《牧职宪章》48)
圣奥斯丁说过:"人类社会第一个自然关系,便是夫妻的结合"(《拉丁教父集》40:373);梵二亦宣称婚姻是个"爱情团体"。(《牧职宪章》47)彼此间忠诚信实,在最起码的消极层面,至少不该在婚姻配偶外与他人交媾;这便是维护夫妻之爱的底线:"由造物主所建立、并为造物主的法律所约束的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凭婚姻契约,即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这一密切的结合,亦即二人的互相赠予,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须彼此忠实,并需要一个不可拆散的团结。"(《牧职宪章》48)
彼此相爱的忠诚信实,要求婚姻内配偶具有基本的平等地位:"人必须承认,男女二人应充分相爱中,拥有人格的平等,使为基督所加强的一夫一妻制,显得更为辉煌。"(《牧职宪章》49)在现代世界里,谁也不可以忽略该项平等要求。教会致力使基督化婚姻圆满时,首先着重的便在基本个别的平等关系。福音上记载耶稣的谈话,早已奠立这个概念的基础,他的教导在当时看来就象是完全革新的思想,强调夫妻彼此的责任相同:"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
圣保禄把该项平等权益的原则,进一步引伸到家庭里:"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而是丈夫有;同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而是妻子有。你们切不要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专务祈祷。"(格前7:4、5)
主教、神学家和梵二大公会议,其中把夫妻的爱情喻为友谊。乍听起来、"友谊"似乎不适宜用作说明这种密切的结合,但"友谊"事实上是一个极丰富的概念。友谊是爱情最完整的典型;那些因着天主圣爱与他密切结合的人,基督称他们为"我的朋友"。(若15:14;参见《牧职宪章》12-16)最纯真的友谊是人际间无私地相亲相爱,同时被体认为对方所亲爱。真挚的友谊里,爱的连系之所以永恒不空,是因为不在乎满足于可以随时日褪色的个别期望,而根据各人自由自主地决意为对方而追寻对方的利益。(《家庭团体》18、19)提出夫妻友谊亦即承认夫妻的基本平等地位,他们不但在物质上、而且深入到心灵精神的生命密切共融可能性。这样的夫妻友谊,应视力基督化夫妻之爱的人性因素,是凭天主圣宠而发生效验的真正人性爱情,再进一步升华为圣爱的表现和形象。况且这种爱绝不象纯粹纵欲思想那样追求感官享受,或追求争取得不到的天使一般的心境;它努力去把性爱融汇于"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4:24)
基督化夫妻的"爱情远远超过专靠自私主义培养,并迅速消逝的纯粹色情偏向。"(《牧职宪章》49)"这种爱情是由一个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为,是特别属于人性的,包括着整个人格价值,因而使身体及心灵的表现能拥有特殊的尊严,并使之成为夫妻之爱的特殊因素及记号。主耶稣曾以特宠及及爱德的治疗、玉成并升华此爱情。"(《牧职宪章》49)凭着上述的恩宠,配偶的人性关系便添加了天主性的因素,使它融合到天主的圣爱,还赋予这爱情的恒久性与力量:"基督信友夫妻以源于天主圣爱之泉的专一情感,滋养并发展他们的婚姻,这种融合于天主性与人性的爱情,使他们无论在肉体、心灵、环境顺逆中,均能保持忠信不渝。"(《婚姻礼典》3)
谈论子女属于婚姻的益处与宗旨,似乎是一件多余的事。然而圣奥斯丁时代的情形并不那么单纯,现代世界的环境也愈来愈复杂;当年摩尼教派申斥婚姻力邪恶,由婚姻传生的子女亦属于邪恶。现代虽然没有摩尼学说,但到处涌砚的情形是敌视传生美善的态度,又故意存心削弱婚姻与传递新生命的连系。梵二大力主张现代世界上,子女的传生确是婚姻的基本美善目标。反对该项美善目标,便将会危害夫妻的爱情;婚姻的特色是在达成传生的美善目标与益处。夫妻之爱必须信实持久,是为了使夫妻结合于深挚强烈并彼此关怀的爱情里,借此负起父母的职责。"婚姻与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指向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目标的。诚然,子女是婚姻极其卓越的成果……"(《牧职宪章》50)但这并不排斥婚姻的其他目标。"所以,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标就是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他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圣爱合作,因为他就是通过夫妻,来扩展并充实自己的家庭。"(《牧职宪章》50)
这当然不是意味作父母的,可以不负责地大量生育。而是要根据一切有关因素条件,基督信友夫妻可以正确地计划,他们能够合理安排生育子女的数目。虽然如此,他们仍应避免和排拒任何人工节育办法。
婚姻的第三项美善目标和福祉便是圣事的恩宠。婚姻是一项不能挽回、无法拆散的爱情盟约。这是一个神圣的标记,以追念和依附基督与他教会的永恒圣爱。就如该项盟约一般,婚姻圣事一经结合,绝不可以拆散,至死不渝。
婚礼中,施行圣事的原是新郎新娘自己,然而"必须由证婚司锋询问并接受结婚者的同意。"(《礼仪宪章》77)婚姻圣事的完成,由他俩彼此献身的性爱行动确定:"基督是一切圣事的建立者与完成者;他亲自以自己的苦难,为我们挣得那完成自然爱情的恩宠;而且这个恩宠还坚定了(夫妻)不可拆散的结合,并使夫妻成圣。"(《训导文集》1799)
婚姻按照盟约爱情的释意,应该是神圣、庄严而审慎的行动,本身需要象天主圣爱的典范,是不可拆散的结合。"由造物主所建立、并为造物主的法律所约束的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凭借婚姻契约,即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牧职宪章》48)
"婚姻的同意是意志的行为,使男女双方,借不可撤销的契约,彼此将自己交付并接受以成立婚姻。"(《教会法典》1057)"如此密切的结合和子女的幸福,约束他们各人完全忠诚信实,并规定不可拆散的共融结合。主基督把这种结合提升到圣事的崇高地位,借此更显著地也追念、又清皙地反映弛本身与他教会的不可拆散的结合。"(《婚姻礼典》2)
这里把婚姻视同终身伴侣,反映基督在他与教会的新盟约内,牺牲自己和救赎的圣爱。(《牧职宪章》48)
虽然如此,教会坚定地宣称并经常教导,基督信友间的婚姻圣事,具有真正的婚约合意,是"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任何原因,皆不能解除。"(《教会法典》1141)圣事是追念和显示基督对支会永恒的圣爱,无论配偶间发生怎样的事故,仍然希望那项结合关系终身不渝。(《训导文集》1797-1799,1807,3712,3714;《家庭团体》20;《牧职宪章》48、49;《教友传教法令》11等)
初期的教会对婚礼并没有任何规定。保禄宗徒除了在厄弗所人书将基督对教会的爱比喻为夫妻之爱外,并没有清楚地论及婚姻生活的实质及礼仪。他对婚姻生活的教训,无非是为了提醒信友,领洗后应该度一个新的生活。
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犹太人本身已有固定的婚礼习俗,婚姻是一夫一妻制,而且更享有为大家所接纳的教义及社会地位。非犹太的基督徒的婚礼也有传统固定的风俗。故此,只要他们接受基督的教训,肯定婚姻的不可拆散及一夫一妻制,和婚礼中没有异教的崇拜或成份,则教会就不再需要做出任何规定。它所关心的,是信友们的生活"在基督内"。
最初几个世纪里,教会仍采取同一态度,承认教友们依当地的风俗或法律所行的婚姻为合法的。当时罗马人有关婚礼的风俗及法律(除了下述的例外情况外)都没有与信仰产生冲突。在罗马建国时,婚礼是一个宗教礼仪,出嫁的女子离开她家族的神,转而隶属于丈夫家族的神,婚礼就是这个入门典礼。但到了基督的时代,罗马人的宗教已衰落及俗化,婚礼才变成普通的风俗习惯,虚有其表。
罗马人的法律规定,奴隶的婚姻只属同居,而不是婚姻。这明显地相反教会的立场。在这情形下,主教可准许他们结婚,而不理睬法律的规定。从这时起,教会使开始立例管理婚姻;若有需要,还将政府的法律搁置在一边。
以后的历史演变,在此不一一详述。不过由四世纪开始,西方的教会已开始由主教在婚礼中为新人祝福。在此之前,这常是父亲所做的。在东方,司祭也替代女子的父亲,将男女的手放在一起。慢慢教会做出更多的规定,这全是社会环境所导致的。
在罗马帝国衰落时,因野蛮人的入侵,使社会制度受到破坏。各民族在治理其疆域时,常依赖教会已存有的有效行政制度和法律。教会因而需要负起立法的责任,尤其是定出有效婚姻的标准,以防止皇族和地主间的各种婚姻所产生的继承权流弊。在第九世纪,教宗尼各老一世根据罗马的法律,决定男女双方的同意,而不是行房,就构成了有效的婚姻。
在十二世纪,有人根据日耳曼法律,认为行房后,婚姻才是有效的。所以教宗亚历山大三世,重复教会的训导,指出男女双方的同意,就构成有效的婚姻。在行房后,成为"已遂的婚姻"(CONSUMMATEDMARRIAGE)而不可拆散。但"未遂的婚姻"可因其中一人进入隐修院而解除。
为了证明双方的同意是自愿的,同时也为了查明双方都没有婚姻阻挡,十三世纪的拉脱朗第四届大公会议便明文禁止秘密婚姻。(到了十六世纪,特伦多大公会议对婚礼做出最明确的指示,婚礼必须由本堂神父(或认可的司铎)及在两位证人前举行,否则婚姻是无效的。)
到了十九世纪开始,自由恋爱、同居的思想开始漫延。由于整个西方文化,都弥漫着这种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神学家的思想自然受到影响,因此在他们的作品中常常讲什么是大罪、小罪;劝人守诫命,避开罪恶,以便升天堂。因此,基督徒在追求自我的得救时,再也见不到爱的基督。(玛22:34-40;格前13:1-13)在这种情况下,对婚姻的研究,也就停留在法律的层面上。再加上神学家很少会有婚姻生活经验,而已婚的教友却不提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体验,教会便难以产生一套为人所接受的婚姻圣事神学。
婚姻是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彼此间所缔结的契约,借此契约双方互相交付并接受有关适合生育子女的行为权利,此项权利是单独性的,永久性的。所以,凡是依法无能力结婚者,结婚无效。凡没有交付或接受有关适合生育子女的行为的权利者,结婚无效。凡所交付或接受的权利,不是单独性或永久性的,结婚无效。
婚姻圣事通常在教堂中,在弥撒中举行。
圣道礼:福音之后讲道,说明教会的婚姻观与此圣事的神圣。之后正式开始结婚典礼
征询礼
(讲道后,主祭用以下或类似的话向新郎新娘致词:)
主祭:OOO先生,OOO小姐,今天你们到圣堂里来,在教会和双方家长、亲友、以及全体来宾面前,就要结为夫妇。婚姻是天主定的制度,也是基督建立的圣事,这说明夫妇的爱情是神圣的,婚姻的责任是重大的;婚姻也是天作之合,因此夫妇二人须白头偕老。现在我以教会的名义,请你们镇重表明自己的意愿:
主祭:OOO先生,你是自愿来此结婚的吗
新郎:是的。
主祭:OOO小姐,你是自愿来此结婚的吗
新娘:是的。
主祭:你们两位既然选择了婚姻生活,也愿意一生互爱互敬吗
新郎和新娘:愿意。
(以下问句,可斟酌情形省略,例如新郎、新娘已经年老时等)
主祭:你们愿意接受天主将来赏赐的子女,并按照基督的圣训,和教会的规律教养他们吗
主祭:这是天作之合,愿慈爱的天主降福你们白头偕老。
新郎和新娘:阿们。
同意礼
第一式
(主祭请男女双方表明同意说:)
主祭:你们两位既然决定结为夫妇,就请你们握手,同时在天主及教会面前,表明你们的同意。(男女握手)
(主祭询问结婚人的同意,先问新郎说:)
主祭:OOO先生,你愿意接受OOO小姐做你的妻子,并许下在任何环境中,一生敬爱她、忠于她吗
新郎:愿意。
(然后主祭问新娘说:)
主祭:OOO小姐,你愿意接受OOO先生做你的丈夫,并许下在任何环境中,一生敬爱他、忠于他吗
新娘:愿意。
(主祭接受他们的同意说:)
第二式
主祭:既然两位决定结为夫妇,就请两位握手,同时在天主台前和教会、亲友面前举行宣誓。
(男女握手,以下宣誓可由主礼神父分别领导新郎新娘朗诵,主礼神父领念一句,新郎(新娘)复诵;或由他们自己先后诵念。)
新郎:我OOO,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OOO作为我合法的妻子,从今以后,环境无论是好是坏,是富贵是贫贱,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
新娘:我OOO,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OOO作为我合法的丈夫,从今以后,环境无论是好是坏,是富贵是贫贱,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
交换信物(戒指)礼
主祭:愿天主降福这对戒指,请你们互相交换,作为亲爱忠贞的信物。
(新郎给新娘戴上戒指,可同时说)
新郎:我给你戴上这枚戒指,表示我对你的忠贞与爱情。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
(新娘给新郎戴上戒指,可同时说)
新娘:我给你戴上这枚戒指,表示我对你的忠贞与爱情。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
(新郎给新娘揭开面纱,新郎新娘相对一鞠躬)
(然后念《信友祷词》)
圣祭礼:可以由双方家长奉献祭品。新人可以领圣体与圣血。
结束礼:"愿主与你们同在";答:"也与你的心灵同在。"
主礼(覆手在新人的头上祈祷说:)
圣父,万有的创造者,你按着你的肖像创造了男女,并乐意降福他们的婚姻。我们为今天的新婚夫妇祈祷。
上主,求你多赐恩泽于他们,使他们善度夫妻生活,生儿育女,延续人类,扩展圣教会。
上主,愿他们在欢乐的时候赞美你,忧郁时投靠你,工作时蒙你助佑,困难时得到你的抚慰,在信友聚会时向你祈祷,在生活中为你作证,愿他们白首偕老,与各位参礼的兄弟姐妹共享永恒的幸福。
以上所求是靠我们的主基督。
信友:阿门。
之后是降福礼(与平日弥撒相同),之后是拜谢礼。
司仪:新郎新娘拜天主(双膝跪下,一叩首,再叩首,三叩首。)
新郎新娘谢证婚神父(一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双方家长就位:
新郎新娘谢双方家长(一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主祭:弥撒礼成。
信友:感谢天主。
1、《圣经》,思高版
2、《天主教法典》,河北信德社
3、《天主教教理》,河北信德社
4、《神学辞典》,辅仁神学编译会编著,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
5、《圣事》,麦百恩著,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编译,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
6、《基督的教导》,劳朗立等主编,蔡秉正译,生命意义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