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风卷了媒体的丑闻中,女性总是扮演着一种带有侵略性的角色。这些丑闻在公众中引起的反应可为我们提供一个间接的视角,观察当时的社会是如何调整并适应着变化中的性别关系和亲密模式。
在五四时期浮出水面的一代女性,在争取个人权利和自主的斗争中,把自由恋爱作为一种有力的武器抓在手中。与政治参与权、经济独立权和受教育权不同,恋爱与婚姻的自由似乎是一种卓然个人化的功业,可以为一切勇敢的灵魂所得,而且最不易受到来自社会制度之惰性的阻挠。对她们而言,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而通往解放之路的起点即在自己的家中,始于同父母就婚姻问题展开对峙,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以及与谁结婚。尽管如此,到20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的时候,典型的桥段已经发生转移,从一名女儿对于家庭的反抗,变成挣脱束缚后的女性在缺乏家庭管束的条件下对于爱情生活的灾难式管理。在保守派看来,性丑闻的出现证明,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把女人交付到她们自己的手中。甚至连自由派的批评家,也惯于把丑闻解读为女性不成熟、缺乏经验以及无力在爱的矿藏探寻中保持平衡的证明。可是当涉及可行的解决方案时,公共舆论的区分仍如以往一样泾渭分明,而在“爱情定则”论争中提出的议题也一再重现。
陶思瑾和刘梦莹的个案,把恋爱关系中女性的侵略性或越轨行为的问题,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或者在某些观者看来,是一个新的低点)。陶思瑾和刘梦莹是两名女学生,经由作家许钦文相识,并同宿在许钦文家中。1932年某天,在两名室友之间爆发了一场激烈的争吵,陶思瑾拿厨房里的一把菜刀砍死了刘梦莹。这起事件吸引媒体趋之若鹜,争相报道,对其新闻轰动性的开发与利用,持续了数月有余。许钦文即刻成为众矢之的,不论是法庭还是公共舆论的审判场,都指控他与两名女子卷入了一场三角恋爱,并任由嫉妒日益加深,终致升级为一场谋杀。陶思瑾和刘梦莹的日记揭示出,二人已经维持了一段长达三年的热烈的同性爱情关系。可即便如此,许钦文依然不断接到法院的传票,在刑事与民事法庭上先后受到共计10项指控。最终,他还被判入狱,服刑超过10个月之久。“三角恋爱”范式的影响力如此之大,竟足以让杭县的地方检察官以“年逾三十,尚未娶妻”和“以鳏居之人,而容留青年女子”两项罪名立案起诉许钦文(许钦文,1937,5)。
情场女侠
另一起牵涉到两名女子的事件,极具说服力。事件中的两名女子分别扮演了侵犯者和受害者的角色,其中侵犯的一方被奉为女英雄而得到人们的追捧,究其原因,便是她居于三角恋爱之外的位置。
张璧月与张璧池两姐妹同在远方的一所中学求学,而已经订婚的璧池却与她们已婚的教师黄长典纠葛在一起。他们的私情被璧月发觉之后,璧池因为惧怕父母的怒火而逃到了另一个城市。璧月与黄长典当面对质,并向他开枪射击(虽不致命),随之获罪入狱。在服刑期间,璧月成为媒体的焦点,轰动一时,公众也鼓噪喧哗,一致要求将她释放。不久,她的学校便将她保释出狱。
芳心女士违逆公众的热情,给出了她自己的如下判断。璧月以暴力恐吓所谓的同流合污之人,蓄意地干涉了她妹妹的恋爱权利。而璧池也并非毫无指摘之处:如果她有勇气爱上一名已婚男子并要求他离婚,那么当情事隐瞒不住时,她也应该有勇气直面自己的家人。黄长典受到了不恰当的指责,因为他在自己的已婚状态一事上并没有欺骗过璧池。他真正的错误,只在于他竭力隐藏两人偷情的秘密。芳心女士在论文的结语中充满焦虑地指出:“这次惨杀案表示出来,我国社会现存制度下……反动的空气窒息的喘不过气来的青年男女……以及宗法因袭即封建思想与势力。”(芳心女士,192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