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将诚实信用的概念定义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观念或正义的现实要求,从而使其在适用中产生了特殊的作用,具体而言其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并依诚信的观念行为;(2)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已。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恪守诺言;(3)当事人应当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民事主体这间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或矛盾,法律规定往往难济其穷,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方是不公平的。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解释法律和合同。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具体说来,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时,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