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实施(2001年4月28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1.调整范围:既调整自然人的婚姻关系,又调整自然人的家庭关系。

2.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又包括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

3.表现形式: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的总和。

4.法律特性:属于民事法律部门,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成员,即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方面有何差异,都无一例外地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承担婚姻家庭方面的义务。

2.在内容上具有深厚的道德伦理性。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道德伦理规范在本质上相一致。

3.婚姻家庭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为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约定改变。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少量的任意性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结婚自由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1)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离婚的权利。

(2)行使离婚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要求: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3)禁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非法行为。

(4)对违反一夫一妻制但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受到刑事制裁。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如下:

1.婚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在家庭地位中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既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女性。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

(2)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计划生育

我国婚姻法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晚婚晚育。

三、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亲属在法律意义上的特征:

(1)第一,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第二,亲属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2)构成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三种:第一,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第二,自然人的出生;第三,由收养形成的法律拟制行为。

(二)亲属的分类

1.配偶:即夫妻之间。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具体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亲生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即是。

(2)拟制血亲:指本无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第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姐夫、故夫、伯母等;第二,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等;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四、结婚

(一)结婚

1.结婚: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也称实质要件:

(1)必须有结婚的合意。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禁止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婚亲

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三)结婚的程序

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到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5)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夫妻关系

(一)夫妻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二)夫妻人身权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三)夫妻财产权

1.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个人财产制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两种情况: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

2.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诉讼离婚及调解

1.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债务清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在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离婚纠纷的一种离婚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这种调解方式是指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主持,协助当事人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3.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对现役军人的特别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补充说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离婚的法律后果

(1)解除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5)离婚夫妻的对外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6)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七、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1.继父母是指子女或父母再婚配偶的称谓。

2.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五)祖孙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六)兄弟姐妹

八、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

1.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帮助。

2.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民事责任

(1)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2)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责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行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THE END

婚姻法释义第三章:家庭关系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该法形成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75018772
2.婚姻家庭法知识点6篇(全文)婚姻家庭法知识点(精选6篇) 婚姻家庭法知识点 第1篇 婚姻家庭法复习知识点梳理 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经历的基本形态(要求掌握各种形态的发展轨迹) 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事实婚姻的概念 3.姻亲的基本分类(要求理解三种姻亲的基本概念,并会判断)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ghri41p.html
3.中国地质大学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婚姻与家庭法》模拟题 一.单选题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 A.杂婚 B.血缘群婚 C.亚血缘群婚 D.对偶婚 2.下列财产为甲乙婚后增值或所得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甲婚前承包的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升值了40万元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2004585
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房绍坤.ppt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 编著;;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1209/8035117120001136.shtm
5.第一节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 位。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1128/18/55518189_1105606682.shtml
6.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七版)房绍坤.pptx因此,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婚姻家庭法的上述概念,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一)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二https://www.taodocs.com/p-879578591.html
7.婚姻法(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构成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婚姻家庭法虽属于民法部门,但与其他民法规范比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其独立性特点主http://www.nx12346.com/zxkt/zjwg/zjflzx/202105/t20210529_398003.html
8.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豆瓣)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4813560/
9.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研究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一直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虽然《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条文刚开始颁布时引起众多反对的声音,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个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让离婚更难。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实质上是指夫妻有权在婚姻关系中自由终止婚姻关系,这https://www.dllawyers.org/news-detail.html?parent_id=204&newsInfoId=7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