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有效、无效、可撤销这三种情形,在法律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法律后果,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被法律视为不存在的婚姻,从法律上看,这些婚姻从未有效成立。
可撤销婚姻:这类婚姻在结婚时本身是有效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婚姻。通常情况下,可撤销婚姻在结婚时缺乏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请求人只能是婚姻的当事人中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隐瞒事实的一方。
《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关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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