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诸法合体,直到19世纪中业中国海禁大开之后,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晚清才开始按部门法修律,从而使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最终解体。但我们不能因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而否认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也没有婚姻法的规定。事实上,中国从远古时候开始就有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和法律文化。
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由宗法观念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
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两个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这是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亲亲父为首”,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以象男女婚姻大事只能由父母做主,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2)同姓不婚西周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说明当时人们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礼记.郊特牲》所说,“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且有鲜明的政治用意。
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⑴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⑵问名,即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⑷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家;⑸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⑹亲迎,即在结婚当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如此繁琐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以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
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1.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记为有效
秦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且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若该女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记结婚,便以去夫亡论罪;若没有登记,视为无效婚姻,不能治罪。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