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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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早期以来,西方婚姻日益向世俗化、自由至上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发展,终于酿成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这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个体婚姻的不确定性、易破碎性和短暂性,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婚姻形式多元化的此消彼长。西方这一历程提醒我们:婚姻涉及重大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任凭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过度发展,将在根本上助长社会范围的权利滥用和道德滑坡,以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有关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应竭力避免价值中立的立场,致力于一种兼顾个人与共同体、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过去与未来的,更顺应天道、更符合自然、更适应人性、也更加稳健的婚姻家庭秩序。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婚姻危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多元化
一、当代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
事情是怎么发展到这个地步的?
二、西方婚姻危机的历史溯源
(一)婚姻世俗化
世俗化是相对于神圣性而言的。世界上大多古老文明都赋予婚姻以一定的神圣性,如古代罗马法认为婚姻是“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也认为婚姻有香火延续、祭司祖先的宗教性功能。西方文明建立在基督教根基之上,基督教信仰构成西方文明的精神内核。近现代以前的西方,其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学艺术等,都是依据并围绕基督教信仰来构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不例外。基督教圣经中关于婚姻的经文是西方基督教婚姻神学和婚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依据。在这些经文的基础上,基督教发展出了一套系统而独特的婚姻神学和婚姻法,把婚姻的宗教性和神圣性体现得淋漓尽致。例如,基督教早期教父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354—430)就把有关婚姻起源、性质和益处等问题的讨论牢牢地镶嵌在其有关上帝的创造和救赎、人类的犯罪堕落和蒙恩得救等基督教教义的神学论述之中。在奥古斯丁那里并不存在单独的婚姻理论,而只存在作为其神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婚姻教义。奥古斯丁是基督教早期的神学理论大家,也是早期基督教婚姻神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有关著述为中世纪基督教婚姻神学和婚姻法的发展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和方向。
到公元12世纪,经过教会及其神学家和法学家们长期不懈的努力,一套系统、完善的基督教婚姻神学和婚姻法终于被确立起来。这套成熟的体系将婚姻正式确立为教会的七大圣礼之一。在圣礼观之下,基督徒之间缔结的婚姻象征着教会与基督、选民与上帝的永恒结合,是上帝施恩的管道,夫妻二人在其中养育子女,敬虔度日,今生蒙保守,来世享永生。与圣礼神学的发展同步,同时也是以圣礼神学为理论依据,并在借鉴、综合之前犹太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婚姻法律和婚姻习俗的基础上,教会发展出了一套繁复的婚姻法,其要点包括: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一经缔结即不可解除;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结合,具有生儿育女、缓解性欲、稳定圣礼的功能;婚姻是性结合的唯一合法场所,同居、私通、通奸等任何婚外性行为都是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不允许离婚,只允许分居;教会享有对婚姻事务的专属管辖权。教会的这套婚姻法,恰如学者所言,“在基督教会为婚姻设置的一整套规范程序中,每一个过程都富有基督教特定的神学含义,每一个步骤都承载着基督教的伦理道德,基督教会使婚姻的社会属性从属于它的这种宗教属性”。
但是,教会的婚姻神学和婚姻法在文艺复兴时期遭到了人文主义者的质疑,到了近代早期更是遭到了新教徒们的有力挑战。在天主教修士路德于1517年发起的宗教改革中,对婚姻神学和婚姻法的改革成了改教家们的首要关切。路德率先严厉批判了天主教的婚姻神学和婚姻法。最关键的一点是,他否认婚姻是教会的一项圣礼,并由此否认教会和教会法对婚姻的管辖权。路德宣称:“把婚姻看作圣礼,不仅没有圣经依据,而且吹捧它为圣礼的规条,也将它变得异常滑稽。”在路德看来,婚姻虽然是上帝所设立的,但它只是一项世俗的社会制度,不具有圣礼的特质,没有圣化信徒的功能。他的这种观点为剥除婚姻的宗教外衣,进而消解婚姻的神圣性提供了神学上的理论依据。步路德宗后尘,新教加尔文宗和圣公会也相继否认了婚姻的圣礼性。在宗教改革后的各新教国家,世俗政府从教会手中全部或部分接管了对婚姻事务的管辖权,并颁布了世俗法律来规范婚姻事务,设立或指派世俗法庭来处理婚姻纠纷,这是近代早期以来西方婚姻世俗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
不过,宗教改革时期的婚姻世俗化并不彻底,更普遍、更深刻的婚姻世俗化发生在17、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启蒙哲学家们否认圣经是真理或权威之源,倡导在圣经之外的其他源头并使用神学之外的其他方法来寻求真理。相应地,在人类婚姻的起源、性质等有关问题上,中世纪教会提供的宗教性回答已经不再是充分的,甚至已经不再具有重要性。对于普遍实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在神学之外寻找哲学、科学或其他非宗教性的论证。这一时期,哲学家们的天赋权利观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天赋权利的角度看,婚姻是契约,不是圣事——这种激进看法后来成了伏尔泰《哲学词典》(‘婚姻’条)里的主要观点,而且还成了法国于1791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的观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和法律明确宣告“婚姻乃世俗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此予以了确认。在这段时期的法国,几经波折、几经反复后,婚姻圣礼观和教会婚姻法的影响被进一步扫除。启蒙运动之后,整个西方社会走上了不再依赖圣经和基督教信仰提供正当性的世俗化进程,婚姻的世俗化也随之越来越彻底。
后来的婚姻世俗化很可能并非路德等新教改教家们的初衷,但他们对婚姻圣礼特性的否认确实打下了撬动西方传统婚姻理论和婚姻制度的第一个楔子。宗教改革以后,在启蒙运动、工业化、城市化运动等重大历史进程的交互作用下,西方的婚姻理论、婚姻法律制度和婚姻生活实践在世俗化的道路上一路狂飙突进,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摆脱了教会的控制和宗教的束缚。世俗化进程剥去了婚姻的宗教覆蔽,逼退了婚姻的神圣性,婚姻至此不再与神圣有关,它最终被降格为一种生活安排,或者是出于功利的,最好的也不过是出于感情的。在这种安排中,个人欲望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成为支配性考量。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两厢情愿成了婚姻的正当性依据,是缔结、维系和解除一桩婚姻唯一得到承认的合法理由。在导致当代西方婚姻危机的因果关系链条上,肇始于宗教改革的婚姻世俗化或许并不是最初的一环,但无论如何,婚姻世俗化确为后来自由(至上)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泛滥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婚姻与自由(至上)主义
但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婚姻逐渐摆脱了传统上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干涉,呈现出日益自由化的趋势。婚姻自由化的主要思想动力来自自由主义及其后的自由至上主义思潮。依据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性、婚姻和家庭生活属于无涉他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该领域享有主权和自由,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自由地安排结婚、离婚、家庭生活等私人事务,只要无人受到明显的伤害,国家和社会即应予以尊重。正是在这种自由(至上)主义思潮的推动下,19世纪晚期以来的西方婚姻生活实践和婚姻法律制度日益朝向自由化发展——主要表现为“松绑”和“赋权”这两种形式。
所谓的“松绑”,就是传统上施加于婚姻之上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限制被逐一废除,使婚姻既摆脱了教会和教会法、国家和国家法所施加的繁琐要求和严格规范,也摆脱了社会的舆论监督和道德苛责。在宗教方面,随着官教地位被废除和世俗主义对教会的侵蚀,教会对信徒婚姻生活残存的权威被消解掉了,是否允许教会干涉其婚姻生活,是否在这一生活领域遵守圣经的伦理规范,现在完全处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之下。在国家方面,对于原先很多被视为有害于婚姻和社会的不正当行为,虽然可能保留了民事法律责任,但大多已实现去罪去刑,即废除了其刑事法律责任。例如,针对性过犯的传统刑法禁令,除了涉及性质恶劣的少数行为外,大多已沦为具文;反对避孕和堕胎的禁令,被认为违反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或侵犯了妇女的选择权而遭到废除;惩罚私通、通奸等婚外性行为的刑法规定,基本上也已被废除;财产和继承等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区别对待,已经被消除殆尽。在社会层面上,婚姻生活中原来不为传统道德规范所容的很多行为,也已经去伦理化或去污名化,当事人不再因其不正当行为遭受道德的谴责和社会的排斥。
权利是和义务相对的,并常常伴随着责任。历史上,婚姻家庭生活从来都是义务或责任色彩最为浓郁的一个法律领域。但是,与婚姻自由(至上)化进程伴随的一个现象却是:与性、婚姻和家庭生活有关的权利是单方面增多与强化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仅没有随之增多或增强,反而被弱化了——原先由婚姻、家庭承担的很多责任都被现代福利国家承接下来。现在,人们更多地期待从婚姻中获得诸多自由,但却不愿意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麻烦”。人们想要结婚自由,但又不愿接受婚姻的束缚或不愿承担错误选择的后果,于是有了离婚权的普及;人们想要性自由,但却不愿承担孕育子女的艰辛或不愿为此牺牲个人更多选择的自由,由此有了堕胎权的产生;人们想要享有按个人意愿安排性、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自由,同时又想避免遭受他人或社会的道德评判,于是有了隐私权的创设。相形之下,个人对配偶、对子女、对家庭,乃至对共同体所应负的义务或责任概念即便没有完全消失,也已经变成了可有可无的次要考虑。在人类的性、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中,彻底实现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性转变。
(三)婚姻与(极端)个人主义
传统观念中,在当事人双方的情感和意愿之外,婚姻还总是涉及家族延续、经济扶助、财产继承、人口生产、身份认同等对家庭或更大范围的共同体至关重要的一些事情,因此人类历史上各主要文明几乎都把婚姻事务当成关乎个人和共同体,事涉私益和公益的大事慎重对待,很少有国家会把婚姻事务完全交由个人来处理。事实上,婚姻问题常常是个人和各级各类共同体的共同关切,很多时候各方还会在婚姻事务上发生激烈的冲突,莎士比亚戏剧中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以及中国古代孔雀东南飞的故事,都以非常戏剧化的形式说明了这一点。西方历史上,教会、国家、家庭和个人在婚姻问题上的权力斗争绵延不绝,“婚姻史,特别是在一个所受影响彼此矛盾对立的社会里,就是一部企图控制婚姻这项根本制度的各种力量不断冲突的历史”。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地方的婚姻习俗和法律中,或者以特殊个案的形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甚至中世纪教会法的正式理论也把当事人同意视为婚姻缔结的充分条件,但总体而言,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个人在选择结婚伴侣这件事上的发言权始终都是有限的。
随着个人主义的极端发展及其对婚姻生活的不断侵蚀,婚姻的性质和目的不知不觉间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人类物种和文明的延续、家庭和社会功能的实现、对性罪的补救和抑制,夫妻彼此间的补足和扶持,所有这些都曾是人类进入婚姻的理所当然的目的,但现在,即便是最惯于高谈阔论的理论和理论家对此也已羞于提及,更不要说早已自由和权利加身的个人了。由此,继婚姻的宗教性和神圣性被否认后,婚姻的社群性和社会功能也被否认了,现在只剩下被层层权利包裹起来的个人。在婚姻事务中,现在唯一被高举的是个人欲望的满足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在摆脱了家庭、教会和国家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责任和牵绊之后,个人割断了与过去的联系,也不再对未来负责,他/她现在孑然一身,遗世独立;与此同时,他/她也不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结婚,为什么要费力地维系一桩婚姻。“从前所说的需要结婚的种种理由,都已经一个接一个消失,剩下的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关系,一种社会传统,依然保留着吸引力,却没有了必要性。”
(四)“婚姻”形式的多元化
不论有关诉讼的结果如何,婚姻发展至此都已离传统一夫一妻制理想很远了。
三、婚姻危机的法治回应
作者:钟瑞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