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为什么要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此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颁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在司法裁判中引领价值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谈到这次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全部是民事领域案例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符合契,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人民法院的传统民事审判,相较其他类型的审判工作,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因此,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新时期,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民事审判工作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面临不小的挑战。邯郸两级法院坚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在民事审判领域充分发挥“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
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目录
1、养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案
2、外嫁女诉堂兄弟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3、一方因患绝症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案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产追偿权纠纷案
5、出借信用卡收取高息合同无效案
6、公共区域游泳溺水身亡索要赔偿案
7、冒名借贷纠纷案
8、以旅游之名滞留日本案
9、采取不当措施催要欠款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10、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
案例一
养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案
——王某某与黄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孝敬父母、中华孝道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黄某某自10岁后长期随王某某夫妇生活,并将户籍迁入王某某夫妇家中,亦修改姓氏随王某某配偶黄某姓氏,且王某某夫妇尽到了养父母的抚养义务,将黄某某抚养成人并为其操办婚事,双方已在事实上形成了收养关系。虽黄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卷内证据以及客观事实可知收养关系成立,黄某某辩解不能成立。故判决王某某与黄某某的收养关系成立。
三、典型意义
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孝顺父母不仅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流传五千年的传统美德。更何况百善孝为先,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中王某某夫妇将黄某某自幼带入家中抚养并悉心教导,为其成家、立业竭尽所能,双方虽无血缘关系,但长期的家庭生活已将他们凝结成一家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黄某某虽有不当之处,但希望本判决生效之后其能知错就改,孝顺父母,尽到为人子女的义务。本案通过确立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明确了养子女的赡养义务,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孝文化。
案例二
外嫁女诉堂兄弟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吴某甲等诉吴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妇女权益保护
案涉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与被告吴某丁系堂兄妹关系,原告家五口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戊、王某云)以吴某戊名义从村委会承包本村三块土地共6.55亩,承包期30年,自1998年8月1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2009年,三块地中的大块承包地5亩由被告吴某丁耕种。2002年王某云去世,2017年3月吴某戊去世,三原告已出嫁,在婆家均未分到地。吴某戊去世后,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大块承包地,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返还。
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戊以家庭为单位承包6.55亩耕地,承包经营权益应归吴某戊家庭户成员共同所有。吴某戊家庭户成员现仅剩三原告,土地目前尚在承包期内,且三人原告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均未分得土地,三原告应当具有承包资格、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以家庭户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户中的人员会随嫁娶、死亡、新生而变化。多数农村地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享有继承的权利,其家庭户承包的土地,外嫁女也没有耕种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决于承包时是否是家庭户成员,无关乎性别,无关乎嫁娶。妇女即便出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承包地权益。吴某戊以家庭户承包了6.55亩土地,三原告系吴某戊家庭户成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三原告要求吴某丁返还耕种的原告的承包地,合法合理合情,吴某丁应当返还。
案例三
一方因患绝症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案
——高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保护未成年、维系亲情
案涉原告高某男和被告张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经调法院解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原告高某男直接抚养长女高某甲、长子高某乙,并自行承担抚养费。2019年6月26日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随父亲高某男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后,即主动随母亲张某女共同生活至今。原告高某男因患急性髓系白血病曾多次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以无法正常工作,更无力抚养两个孩子,未能尽到监护人的抚养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两个孩子由被告张某女抚养。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应将家庭破裂对孩子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父母也应尽量让孩子到得父爱和母爱。本案中,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孩子随父亲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后,即主动随母亲共同生活至今,且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跟随母亲张某女共同生活,只是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高某男目前身患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在病愈之前已无力抚养两个孩子,被告张某女身体健康亦有抚养能力,能够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稳定的条件,判决支持原告高某男的诉讼请求,两个子女由其母亲张某女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在原告高某男的急性髓系白血病治愈前由被告张某女自行负担。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系该案的判决主旨。父母理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尤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情绪管理更应引起社会及家庭的重视。本案中,父亲高某男因患绝症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考虑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要求,符合变更的法定条件。两个孩子有选择跟随父母任何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且两个孩子也有随其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个孩子既是对孩子自身自由平等选择的尊重,同时也是对父母与孩子之间亲情的维系,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例四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产追偿权纠纷案
——曹某某诉杨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家庭美德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某在与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某谈情说爱,违反了公序良俗,且在未经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13万元赠予李某某,损害了曹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对曹某某要求李某某返还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五
出借信用卡收取高息合同无效案
——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金融秩序
张某借到蒋某名下额度为三万元的银行信用卡一张,同日张某为蒋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今借到蒋某信用卡额度三万元整(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1.5分,到期本金利息共计叁万肆仟伍佰元整(34500元)。借款人:张某”。截止2018年,被告张某共拖欠银行欠款人民币34000元。同日,原告蒋某向被告张某索回该卡后,在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偿还了上述欠款人民币34000元。其后,蒋某多次向张某讨要上述款项,张某未予偿还。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是表示暂时无力向原告蒋某还款,并拒绝向其支付相应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蒋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出借给张某使用,其标的是信用卡,借用信用卡本身并不能构成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蒋某向张某出借信用卡并约定收取利息,该行为实际上是蒋某向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张某牟利,对此是明知的,因此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蒋某的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借贷合同无效,
蒋某偿还被告张某拖欠银行欠款人民币34000元后,虽然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依然存在,蒋某因偿还张某用卡所受损失应依法由张某承担相应责任,故被告张某因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不需要向蒋某支付约定利息。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电子支付卡,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信用卡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刷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本案因原告利用信用卡套现后又以高息转借给被告而产生的纠纷,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而返还相应款项。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款对于出借人来说徒增了维权风险,此种借款方式是不可取的。这个案例对出借人敲响了警钟,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不支持原告要求曝光支付利息的诉求,维护了信用卡消费等金融秩序的稳定,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恢复性功能,对出借方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引领诚信、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
案例六
公共区域游泳溺水身亡索要赔偿案
——付某某、王某某与某县水利局、某乡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公正法治
付某系付某某、王某某次子。2018年7月5日付某同白某、赵某某、付某甲等四人到某水库游冰。在此钓鱼的李某某向四人告知该处禁止游泳,且有禁止游泳警示牌,赵某某亦向付某、白某、付某甲三人劝说不要游泳,付某与白某二人自诩水性好,不顾劝阻先后下水游泳,二人下水不久因溺水身亡。2018年10月10日付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查,事故发生时,水库现场有多处横幅及警示牌禁止游泳。
审理法院认为,该水库位于远离居民居住和活动区域的较偏僻场所,该水库溢洪坝等地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防止误入水库以及在水库内的危险性已尽到了警示和防护义务,该警示虽然客观上不能绝对防止危险行为发生,但绝对禁止人们进入水库并不在被告的保障义务范围内,要求管理者在四周全部安装防护栏等防范措施达到全封闭状态,杜绝穿越等行为的发生实属苛求。西某村村委会作为水库的管理人,西某镇政府作为监管单位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付某在水库溺水死亡确实令人惋惜,但发生事故时,付某已是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付某的年龄和和智力发展程度足以能够认识到在水库里游泳的危险性,但是付某忽视自身安全,并不顾同伴和他人的提醒阻拦,导致溺亡,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作为付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也不能作和稀泥式的裁判,否则公民共建文明法治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本案判决驳回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正是在反对“谁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对于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冒名借贷纠纷案
——孙某某诉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姓名权纠纷案
核心心价值:姓名权、人格权保护
2017年孙某某因贷款购买车辆,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告知其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后经查询,孙某某在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四笔不良记录,但是其本人并不知情,为此孙某某以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涉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孙某某”签字和指印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以孙某某之名的3笔贷款及担保合同上的签字都并非孙某某本人书写,签字上的捺印无法证实是孙某某本人捺印。
姓名权的使用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未经本人亲自办理,以他人之名贷款、担保,并导致征信受到影响,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姓名权以及名誉权的侵害。此类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而不良的征信会对公民的贷款、投资等很多方面造成影响。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通常提供采用格式合同,审查不严,造成纰漏,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案系成安县法院首次对公民征信保护的案件,明确公民对个人征信情况的保护权利,有利于维护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以旅游之名滞留日本案
——北京某中介公司诉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核心心价值:诚信守法
刘某某通过中介找到北京某中介公司司,委托北京某中介公司为其办理日本签证,北京某中介公司收取费用后,委托某旅游公司为刘某某办理了日本签证。刘某某取得签证后到达日本。但刘某某超期滞留两个月后才离境回国。因刘某某晚归,某旅游公司受到相应处罚,北京某中介公司亦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北京某中介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对照在法律范畴中则为诚信守法原则。打着境外游的幌子非法滞留境外这一行为就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中因个别人的不守信使旅行社遭受损失。这一判决要求失信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他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正是符合诚信守法这一价值观的表现,是司法与道德的统一,对引导人民做诚实守信公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
采取不当措施催要欠款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王某娥与刘某平名誉权纠纷
核心价值:人格尊严、文明和谐
被告刘某平从事包装用塑料袋产销业务,原告王某娥是被告的客户。2017年被告刘某平与原告王某娥对账时,原告对被告账目不予认可,争论不休,在争论未果情况下,被告便带两人于2017年4月16日闯进原告王某娥住宅,来要挟和恐吓原告王某娥。后被告刘某平仍不甘心,又于2017年4月17日在原告住宅楼墙上写标语、拉条幅。为此,王某娥判决被告刘某平赔偿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损失10000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平欠被告刘某平货款,原、被告双方都应坦诚相待、相互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刘某平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在原告刘某平住宅楼墙上写标语、拉条幅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交往过程当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发生纠纷矛盾的当事人应以合法方式解决,优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沟通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法定的途径解决纠纷矛盾。在解决纠纷矛盾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过激行为,避免出现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当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过激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督促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树立文明和谐的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
——张某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2015年张某某(男)与王某某(女)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恋爱后,即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琐事分手,张某某诉讼要求王某某返还其为王某某装修房屋的装修款。后经查实,张某某已婚,其与王某某恋爱同居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某进行非法同居,且张某某系基于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之目的,对王某某的房产进行了装修,该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伦理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相悖,不应为法律所支持。对于其返还装修款的上诉请求,与婚姻法律法规、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道德要求相违背,依法应不予支持。审理法院并对二人非法同居的行为依法进行训诫。
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婚姻法律法规,其行为不仅应受到道义的谴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正是在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及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利于弘扬家庭美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良好家风建设。
原标题:《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