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婚姻登记作出规范

中新网北京12月31电(记者张希敏)记者31日从中国民政部获悉,为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行为,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

民政部表示,自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中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

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等明确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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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17340&page=9
3.第2页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法律法规第2页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接上页]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起对婚姻登记证件印制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制作的婚姻登记证件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制新式婚姻登记证的补充通知》(民办函[2004]15号)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基层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从指定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41421_2.html
4.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律师普法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的内容规定的内容是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七章规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根据《北https://www.110ask.com/tuwen/6168866800856145704.html
5.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56fcbede4fe1a875df8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