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王*、王*、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王*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孙**、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朱**、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察指控:2000年8月16日中午吃过饭(约下午三四点),被告人田**等人在同村王XX家附近乘凉时,遇见从地里回来的同村村民王1X,该王说被害人王**在庄稼地里放牛,田**听后遂骑自行车赶到庄稼地里,同被害人王**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田**用手抓住被害人王**的脖子,当王**倒地后,被告人田**松开王**的脖子骑自行车离开现场,随后蔺XX等人到地里掐芝麻叶时发现被害人王**死亡,经原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田**向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田**的供述、证人王1X、尤**、蔺XX等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王*、王*、孙**要求对被告人田**从重处罚,并要求被告人田**赔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学费共计100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辩称,我认罪伏法,对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至始到终我没有杀死对方的想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表示愿意赔偿。

被告人田**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证据不确实充分,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结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田**的供述

我把王**推倒后他当时啥状况我没注意就起来了,没见他当时啥状况。当晚没人找我,估计没人知道是我搞的事。我把王**的手从我脖子上拿开后我就扭头骑车子回家。路上碰见马XX、徐XX迎面过来。她俩问我干啥去了。我说去地里看看,王**在我地里放牛。我也没下自行车就直接回家了。他倒地时上身穿有衣服。反正王**因为我而死的,我推卸不了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1X证言

王1X于2011年12月5日由儿子王XX代笔做情况说明:

当天是中午15时左右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到**队的地里看看,因为我是队长里,以前就有人不自觉把牲口放到地里,结果发现王**放牛放到十一队的地里了,我是周湾村13组的就没有注意,然后就骑着自行车回到庄上,在李4X房后的空场上见一群人乘凉,有王XX、李4X和田**的父亲、田**的哥还有田**在场,别的人我记不清楚了,我们闲聊说起王**放牛到十一队的地里的事了,田**当时听见后就离开空场走了。

王**放牛到花生地里了,那是个大热天,除了王**一个人放牲畜,根本没有别人,都是偷偷放哩,哪能让别人看见,周围一个人也没有。

(2)证人尤**证言

今天下午四点多钟,我丈夫王**披一件衬衣到地里放牛。后来,马XX给我捎信说我丈夫不得劲了,在庄东地里躺着,让我拉个车子把我丈夫拉回家。我拉个车子到地方,发现我爱人在老*家的地头躺着,头上都是血,旁边还有个石头。我到那儿听庄上的人说田**将我爱人打死的,当时地里有几个人在干活(具体是谁我也不清楚)。听说是因为我丈夫放牛放到田**的花生地里了,田**和我丈夫发生口角,将我丈夫打死了。

我是听庄上李**说的(田**打死我丈夫),李**是到我家理发时说的。他对我说,你当家的(王天成)是田**害死的,那天下午田**正在王付中门口来牌,王**从地里回来,田**问他,我地里有牛没有,王**说有,田**把牌一摔,站起来就往地里去了。李**原是蒲山镇政府干部,四年前得癌症死了。

当时我爱人在地里躺着,上身没穿衣服,白长袖衬衫放在他躺的位置北边地里,下身穿条长裤子,脚穿一双解放鞋,我当时看见他脖子上咽喉下面有明显的手指掐印,肉皮上有淤血,别的没有见他身上有伤。

(3)证人王2X证言

(4)证人蔺XX证言

记得那是夏天的一个下午,我和马XX、徐XX去北边地里掐芝麻叶。走到**三队的地时,发现三四个牛在地里吃庄稼。王**躺在北边的花生地里,我想着他睡着了。我喊马XX和徐XX还有在北边掐芝麻叶的老太太(已去世)。我们不敢看,老太太走到王**的旁边说娃儿(王**)不中了,眼上落得就是蝇子。我们就商量着回庄上喊王**的家属,当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马XX就回来了,不知道她是不是骑别人的自行车。等一会儿,周围有人到场看,我就回家了。当时王**仰面躺着,上身没穿衣服,下面穿着衣服,记不清头朝东还是朝西,他东北方向十米的地方有件白色的布衫。距土路有两三米的距离。过了土路就是田**的花生地。王**的妻子准备把王**的尸体拉回去,有人说是害死的让报案,谁报的案不清楚。知道王**死了后,就没见过田**。

(5)证人惠XX(又名马XX)证言

十多年前农历七八月份的一个下午的半晌,我和徐2X、蔺XX一起掐芝麻叶,走到一片花生地,看见两头大牛在吃花生秧,地里还躺着个人,我们走近看是王**,我们喊他说牛吃庄稼你还睡。他没应声,有只苍蝇在他脸上爬他也没动。看着像没气了。我们想他热住了。我就跑回庄上喊他媳妇尤永丽,她拉车子往地里去,我就回家了。他当时上下穿得都有衣服,具体穿啥记不清了。发现王**时周围没有人。

我当天下午和徐2X一起刚出庄往东过个小桥碰见田**骑个自行车往西回庄上,当时他还给我俩打招呼说,三婶,你们上地哩。我俩说掐芝麻叶,他就走了,当时他空手空车,也没拿啥东西。这次碰上他跟我们发现王**在地里大概有一个多小时。我给尤永丽报信儿后回家,又到庄上诊所买药,碰见田**在他家门口杨树下坐,他问我干啥,我说买药。当时天已经快黑了。后来就一直没见田**了。后来听庄上人说有人给田**报信说王**在他地里放牛,田**跑去把王**打死了。当时王**一动不动,身上没有明显的伤。

(6)证人徐**(徐XX)证言

当时我和马XX一起去庄东边掐芝麻叶,碰见蔺XX,我们三个一起。后来看见有牛吃花生秧,蔺XX说王**的牛吃人家的花生秧咋不管哩。她喊文成文成,也没人答应。我们走过去看见路西的花生地里躺着王**,喊他也不应。马XX说可能热住了,我们就喊尤永丽。我就回家了。王**当时仰面躺在花生地里,头朝西南,上身穿个白衬衣,裤子没注意是啥。头上身上没见有血。

当天下午我和马XX刚出庄在路上碰见田**迎面骑个自行车过来,打个招呼他就回庄上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发现王**死在地里。田**的地和王**躺的那块地错对着,隔条路

(7)证人王2X证言

十多年前的一个夏天的一个下午二三点钟,我在我家东边的路上和邻居们拍话,田**也在南边一点的饭场里。看到田**从南边的饭场往我们这边走,然后又往东去了。到晚上,听说王**死在村十三队的地里。第二天听庄上的人议论田**跑,才怀疑是他把田**杀死了。

(8)证人姜XX证言

(9)证人王XX证言

王**平日经常在庄上庄稼地里放牛,庄上老百姓都对他有意见,我当时也到现场看了,王**脸朝上仰面躺在13组花生地里,头朝西脚朝东。田自军的花生地在王**躺的地斜对面,中间隔条南北土路。

(10)证人仵XX证言

在号里听田**说,好像是7、8年前,因为他们同村一个人把牛放到田**地里,牛吃了田**的花生秧,田**与对方发生了争执,并互相厮打,当时好像双方都没事,后来听说对方死了,田**就离家跑了。

(11)证人韩XX证言

田**才进号时,号里人问他啥事进来的,他说在地里跟人打架把别人掐死了,细节没听清楚。

(12)证人张XX证言

在号里听田**说他是因为和别人打架,对方被打死了,他才被关进来的。我听田**说,他们庄上一个人把牛放到田**地里,牛吃了田**的花生秧,田**与对方打斗,打斗中双方被绊倒躺在地上,田**说他以为对方没有事,就回家给老婆看病了,看病回来听说人死了,田**就离家跑了。

(13)证人张**证言

田**进我们号里第二天,号里张XX问田**啥事进来的,田**说,几年前因为有个人拉牛在他花生地里放,他不愿意,和那人撕抓起来,那人后来死了,还说在外面跑了好些年,这次回来投案了。

(14)证人田2X证言

(15)证人杨XX证言

今年蒲**出所的民警不断到家里找我父母、小姨做工作,劝我小舅回来投案,今年11月份,家人让我去找谢**出所的聂XX问问,回来把政策告诉家里人,我小姨想法和我小舅联系上,说他愿意回来投案,我就把情况告诉聂XX,她给领导汇报后就跟一个叫叶XX的警官带上我和我小姨一起到乌鲁木齐,后赶到新疆玛纳斯县,在县城路口见到我小舅田**,我们把他接上车连夜赶回南阳。我不知道我小姨怎样给田**联系上的。

(16)证人杨1X证言

杨**是我妹子,田**原来是我妹夫,他2000年打死人逃跑后,三、四年也没个信,我妹子没人管,我妹子杨**后来改嫁了。我妹子嫁给田**后因为生气得了精神病,田**出事时杨**就精神不正常,她也不知道田**的事。

(17)证人张**证言

我和原来的妻子离婚了,大约6、7年前我和杨2X经人介绍结婚了,我两就住在一起,但没有领结婚证。结婚这几年来,杨2X的精神就不正常。

(18)证人李6X证言

我们杨庄原来有一位叫谢1X的中医会针灸,已经去世5、6年了。

(19)证人王4X证言

案发当天下午3、4点钟,我吃罢饭在家里睡一会后到地里干活,路过13组地头,我看见离路边十来米远的西边花生地里,王**仰面躺在花生地里,头朝西,脚朝东,身体北边花生秧上搭着一件白衬衫,附近4、5米远的地里有一头牛在吃地里高粱叶,我想着王**在地里睡着了,就喊天成,你看看你的牛把人家庄稼糟蹋成啥了,连喊几声没答应,我没再喊就到地里干活了,到4、5点钟回家路过13组地头,看见公安局的民警在王**躺的位置,我问附近群众,才知道王**被人掐死了,脖子上有指甲印。当天中午吃饭时和下午我没有见到田**。

(20)证人王5X证言

我父亲王4X生前没有告诉过我田**和他联系的事,也没有说过田**的事。

(21)证人徐3X证言

2011年11月22日下午,我与曲XX、聂**前往田**亲属家中,向其亲属讲明清网行动的政策和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最后其亲属表示原意做田**的思想工作,2011年11月25日,田**的亲属与我们联系,表示田**原意投案自首,谢庄派出所聂**和叶XX与其家属前往新疆,2011年11月27日田**回到南阳投案自首。

(22)证人曲XX证言

同徐3X证言一致

证实了田**投案自首的情况

(23)证人叶XX证言

(24)证人聂XX证言

(25)证人李4X证言

当天中午吃过中午饭,我和丈夫王XX在田**门口乘凉,田**当时也在空场乘凉,大概下午2、3点钟、庄上13组的王**从庄东边地里回来,记不清谁问一句:黄豆地里有关吃庄稼吗,王**说黄豆地里没有牲口,只看见11组地里有人放牛,田**听说后就起身回去骑个车子到庄东边地里去了。

(26)证人王4X证言

大约2000年的夏天,当时我在蒲**三中队任队长,记不清是哪一天,接报案称周湾村村民王**被人害死在地里,当时三中队报告给了大队长吕XX,**队带人到现场。经查,牛吃了田**家的庄稼,而王**死在了被人家的地里。当时**队长派人找田**,而田已逃跑,由于缺乏人证,最后只好引证是田**作案。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2000)公法尸检字第23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分析说明:1、据尸体检验,其损伤部位及损伤程度本人不易形成,系他人所为。2、尸表检验见该死者颈部多处表皮剥落、皮下出血,依据损伤性状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特征(扼压颈部可以形成)。3、尸表检验见该死者颈部多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解剖检验见:颈部肌肉出血,心脏有出血点,因此机械性窒息应为该死者的死亡原因。

结论:死者王**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00)宛市卧公刑勘字第234号现场勘查笔录

尸体头西脚东仰面躺于花生地东端,上肢抱于胸前,下肢自然伸开,颈部有明显指甲掐伤。尸体周围的花生秧有明显踩踏痕迹。尸体东北2米地边缘处有一小石块,东南2.5米边缘处亦有一小石块……

4、书证

(1)被告人田**身份证明

证实被告人田**的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田**无违法犯罪记录

(3)被告人田**前妻杨2X在南阳**民医院住院病历

(4)被告人田**指认现场照片

(5)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抓获经过:

田**本人愿意回来投案自首。我所会同逃犯亲属一起于2011年11月27日感知新疆昌吉市玛纳斯县,见到在其住处门口等候的田**后...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1年12月1日我所将田**带回南阳,并将田**移交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处理。

(6)蒲山镇周湾村证明

我村13组村民王**已于6年前因病去世。

(7)蒲山镇田营村委证明

周湾村12组李7X(又名李5X)在5年前得癌症死亡。

(8)蒲山镇周湾村委证明

我村9组村民王**(外号害*)在2011年8月死亡。

(9)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情况说明

我局正在办理的田自军涉嫌故意杀人案,由于原办案单位卧**局刑警三中队机构撤并,办案人员更换,致使该案2000年公安机关调取的王1X证言遗失,原案卷材料遗失,现经多方查找未果,无法调取。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在案发后潜逃十余年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辩称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田**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田**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死亡,被告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丧葬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酌定赔偿人民币40000元为宜。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学费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的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王*、王*、孙**损失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王*、王*、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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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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