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电信诈骗犯罪的本质符合普通诈骗犯罪的原理,利用了网络、电信作为工具,使其具备了现代技术的特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也就变得复杂起来,不仅具有了集团化、企业化的特点还在处于该犯罪产业链条化的初期。如果不严加防控,建立起联动长效机制,其结果不仅危害到人民群众个人财产的损失还将会导致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又由于江苏省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发展迅速,因此成为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灾区。所以,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对策对江苏省的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江苏省公安机关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中显示,南京市共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其中最大单笔诈骗金额超过1000万元。随着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解决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突出、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的情况,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但是在专项打击行动的开展过程中,江苏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单单依靠打击是不够的,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联动防控模式。
1.1
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电信诈骗犯罪虽在本质上属于金融类诈骗,却不同于以往的金融类诈骗犯罪,因为该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是其他金融类诈骗犯罪难以企及的。这也是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之下,电信诈骗犯罪仍然活动猖獗的原因。尽管犯罪行为人的电信诈骗手段繁多,但大多都有一个基本的模式。这个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冒充公检法类:这种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不仅可以与其他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互相交错使用,还可以单独使用。由于利用了人民群众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其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危害也更大。
社保补贴类:犯罪行为人利用我国现行政策中有关发放补贴的漏洞,杜撰出“社保补贴”这一理由骗取财物。
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2)网关:网关用于互联并为那些不能完全通过IP网络的设备之间提供通信功能。
(3)MCU:MCU(多点控制单元)属于会议系统的硬件组件,包括多点制器和可选的多点处理器,其功能是从会议方接受信息流并向所有会议方转发接收到的信息流。
1.3犯罪团伙集团化
2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根据对江苏省电信诈骗犯罪特点的分析研究表明,电信诈骗犯罪仅靠专项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该犯罪蔓延性大,发展迅速。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难以根治的,这就需要电信银行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多方加强合作,及时有效的防控电信诈骗犯罪。
建立ISP级别的监控体系
针对VoIP的普及,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是大势所趋。2007年初,荷兰政府强制ISP运营商安装监控系统。同年六月,南京邮电大学应广西电信的要求设计并开发了互联网骨干网络VoIP的监控系统,并成立了实验局。该系统以分光的模式部署10G的省际网络,通过协议分析、端口匹配、流量监控和上网信息特性的等方法实现其全省互联网VoIP业务的识别与管理。
但是,由于该系统覆盖面小而成本巨大,其监控的范围和力度比较小,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功。在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ISP监控体系,化整为零,将投入分散到更大的范围。在这个体系中,至少要覆盖电信、网通、教育网、铁通等多个主流ISP省出口及入口。这样才能全面的封堵不合法的VoIP,并且不仅要将出口堵住还要堵住入口,令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无计可施。从战略的角度上来讲,ISP电信运营商在整个体系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负责着数据的采集、上传和入库。这期间担负了大量的技术工作,比如分光技术、流量采集技术、VoIP控制技术、分布式数据库技术。
大部分的电信运营商是国有经济的支柱产业,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追求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一个大环境的状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深远的影响。这就表明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可以作为潜在的经济效益来满足电信运营商的需求。因为,电信运营商通过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简单和方便的方式应对电信诈骗犯罪。这样不仅会提高电信部门的正面形象,更为重要的是该监控体系的特定对象监控、情报侦察、对象调查与监控以及舆情监测等职能还可以为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如果要建设一个覆盖全省的大规模ISP监控体系,其投入产出比是不得不考虑的。从投入来讲。首先,就该监控体系的功能划分,至少包括三个部分:
1信息获取部分:分光器、光电转换器、波分复用设备、波分附属设备
2信息处理部分:信息分析服务器、信息代理查询服务器
3数据处理成库部分:结构化数据技术与应用库服务器、非结构化分布式储存服务器
明确银行、电信部门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义务
江苏省公安厅调查显示,在大部分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大部分电信和银行部门由于缺少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缺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公安机关与电信银行之间的合作限于侦查阶段,缺乏长效的防控策略。这不仅直接导致了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被动,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仅是它的法律责任,也是它的社会义务。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法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规范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无法追究电信部门的刑事责任,也就更无法从电信部门上制止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
总体来讲,银行在防范金融类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的优势,而且处于拦截电信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犯罪的最后一个流程。因此,银行应当充分地表现出“为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行业理念,切实践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建立统一、规范的转帐支付风险提示制度。同时,除公安机关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核查储户真实身份而有限开放证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查询的部分系统功能外,银行在补充、完善储户个人身份资料时还应该为账户办理者现场采集肖像信息,备份留作底档。而将帐户转借给他人进行诈骗犯罪的,帐户本人也要负连带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统计显示,2012年2月至11月间,江苏全省银行员工成功防范电信诈骗案件1700余起,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8400余万元。江苏省公安厅通过对银行柜员、保安、大堂经理等一线员工集中开展防范诈骗犯罪专题培训,推广“三问二看一核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标准化流程和大额转账汇款签署安全告知单制度,落实银行员工提醒义务。在有些地区,地方公安局和银行监管机构已经组织各派出所与银行网点签订案件联动防范协议书,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表现优秀的同志予以双重奖励,颁发证书与奖金。
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间的联动
首先,公安机关应发挥“金盾二期工程”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力量,在ISP级别监控体系建立的基础上,组建公安情报队伍。对ISP运营商上的数据库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以实现电信诈骗犯罪的信息共享和及时有效的控制。同时,与银行、电信企业建立起一个长效的快速反应机制,防止电信诈骗犯罪中涉案资金被瓦解、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支持来掌握侦查的主动权。
其次,很多电信诈骗犯罪案涉及到民事权益。如果电信诈骗犯罪案完全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解决,会导致警务资源分配不均;如果民事权益调解不当,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就受到侵犯。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整合资源,联动处理和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在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处理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进行合理安排,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信息技术水平上还是比较薄弱的,一旦电子证据被毁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往往没有办法独立解决。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同社会上具有数据恢复能力的专家或者硬盘鉴定公司来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介入来重新掌握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以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或审判。
最后,多方联动处理的问题并不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数量,而是对犯罪团伙施加的影响。将视角延伸到打击之外,才是整个防控模式的主要目的。
公安机关领导,多方组织社会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行政单位。这些部门应该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公安机关分析出的电信诈骗犯罪的最新趋势,不定期组织有关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调查显示,基层工作者的宣传工作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很大盲区。比如新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离退休、下岗失业的城市社区居民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等。这些对象往往文化水平薄弱,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受害者。所以,在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教育面时,注意要加大宣传力度以覆盖更广阔的范围。
大学的社会志愿者作为一支强劲的社会力量对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江苏省教育十分发达,省内高校众多。各高校组织志愿者面向社会进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不仅会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受益面,还将会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被犯罪行为人冒名的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等,应该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公开其办事的正规流程,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减少人民群众偏听偏信盲从的行为。
概念
“网络诈骗”并非我国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类罪名,而是依据犯罪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类型。从广义上来定义,“网络诈骗”即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只要受害人防范意识薄弱,一般很容易上当。
特征
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即通过“人——人对话”进行,而网络诈骗活动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目的。正是由于方式不同,决定了网络诈骗行为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a)犯罪成本低,方法简单
利用网络等途径编造各类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而且能够通过简单的方法取得他人的信任。
b)行骗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由于网络的普及,行骗人一般会采用广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使得受害人的数量较传统诈骗大大提升。受害者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c)手段多样化,难以识别
相比于现实中的少数几种诈骗伎俩,计算机、网络、金融等高科技和新行业给网络诈骗带来了更多的方式方法,也增加了识别难度。
d)隐蔽性极高
由于网络诈骗的整个过程完全依靠虚拟空间完成,行骗人不需要直接接触受害人,得手之后毁掉网上证据,消失迅速,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类型
从行为模式来说,网络诈骗分为两个类型,电信诈骗和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模式,即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诈骗活动。它相比于电信诈骗更加隐秘,利用普通人爱财心理发展下线,发展速度非常快,受害者数量多且广泛,往往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